香港终身监禁可以减刑吗_香港法律没有死刑吗?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18 04:05:05 人阅读
导读:根据惩教署假释管理委员会的准则,一般要至少服刑20年后,方能根据犯人在狱中的行为表现、是否有悔过感、假释后是否会继续危害社会或会否导致社会的不安等因素,来确定是...

根据惩教署假释管理委员会的准则,一般要至少服刑20年后,方能根据犯人在狱中的行为表现、是否有悔过感、假释后是否会继续危害社会或会否导致社会的不安等因素,来确定是否进行假释,如果不符合,可以将判处终身监禁的犯人监禁到死亡为止。

香港没有死刑,曾经有,后来被废除了。

1993年香港正式废除了死刑。在此之前,死刑是自香港皇家殖民地成立以来的一贯判决,谋杀、绑架撕票和盗版等罪行均可以判处死刑。

最后一次死刑是在1966年:

虽然1993年才正式从法律上废除死刑,但是实际上再更早的时候,香港早就已经停止死刑的判决了。

香港的最后一次处决死刑犯是在1966年11月16日进行的,当时26岁的黄启基在斯坦利监狱被吊死。从1937年斯坦利监狱开业至1966年,122人在香港被绞死。在此之后,死刑被暂停。其中一个原因是,英国在那个时候废除了死刑,所以虽然香港没有正式废除,但是实际上暂停了死刑的执行。

当时,香港总督根据皇家的赦免权,将被判死刑的人的刑罚统统减为终身监禁。1993年4月,香港正式废除死刑。从那时起,终身监禁一直是香港最严厉的惩罚。

根据香港“基本法”的法律制度独立原则,尽管在中国大陆仍然执行死刑,但香港在回归祖国后仍继续废除死刑。

关于死刑的冲突:

关于死刑的第一次冲突,发生在香港总督和英国女王之间。当时香港总督默里麦理浩爵士拒绝了一名死刑犯的上诉,这名死刑犯蔡先生要求将他的死刑改判为终身监禁。
然而,一共71名香港居民,包括主要律师,致函英国外交大臣,代表死刑犯蔡先生请求缓刑。最后英国女王伊丽莎白二世根据英国外交大臣的建议给予蔡先生缓刑。

王室的决定让总督和高级官员尴尬,而且没面子。一时引起了很大的震动。当时的香港媒体说,从法律的角度来看,判处死刑是完全正常的,考虑到香港目前的情况,这是最合适的。华人社区领导人则指责英国政府“干涉”香港事务,这是不尊重中国的习俗。

但最终维持了女王的判决。

香港没有终身监禁,不存在减刑。

被判终身监禁的人在监狱里面过着怎样的生活?这些人到老不能自理了该怎么办?

一、先看看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

贪污、受贿数额特别巨大,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可以判处死刑。

符合前款规定的情形,但具有自首,立功,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或者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等情节,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符合第一款规定情形的,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同时裁判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二、实例

一个例子就是,白恩培,2016年10月9日,因受贿(近2.5亿 元)、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被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在其死刑缓期执行2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是国内享受这个待遇的第一人。

三、终身监禁的执行

也就是说,终身监禁是对于那些贪污、受贿数额特别巨大,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一部分人可能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同时裁判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或者说,这种犯罪分子,一辈子都要在监狱里度过,不可能通过减刑、假释、保外就医等方式迈出监狱大门,这个威慑力还是挺大的。

对于被判终身监禁的罪犯,由于在死缓减为无期徒刑后,不得减刑、假释,所以终身不能减刑为有期徒刑,即便具有严重疾病或者生活不能自理这两种情形,因为无法减为有期徒刑,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的法定条件,而终身不得暂予监外执行。

至于他们在监狱里的生活,其实和普通服刑人员并没有两样,监狱就是惩罚教育改造挽救犯罪分子的,他们作为贪官,没什么可谈的,该劳动劳动,该教育教育。

四、终身监禁的刑人员,老了怎么办

至于他们将来老了不能自理,这倒不是什么问题。监狱里一般都有一个老残监区,都是一些年老体衰的服刑人员,他们可以相互照顾。

五、小结

终身监禁是一种刑九修正案新增加的量刑,意在对特别恶劣的贪官进行更严厉的惩戒,堵毒死他们通过各种不法途径迈出监狱大门的念头,也可以警告那些正在贪腐的腐败分子,法网恢恢疏而不漏,再不收手,等待的将是法律的严惩。

香港没终身监禁,终身监禁不能减刑。

  美国有的州没有死刑,那么有的终身监禁,就是永远不可能减刑,只能在监狱里待到死,不会再出来危害社会,当然有的也是允许减刑或赦免的。

  终身监禁包括多种类型:

  (1)绝对终身监禁。

  对于某些犯罪一些国家在立法上规定了绝对终生监禁,法官没有任何刑罚选择权,比如英国的谋杀罪。

  (2)裁量终身监禁。

  对于某些犯罪终身监禁是选择刑,具体是否适用由法官决定。大部分终生监禁立法采用此种方式。

  (3)无假释终身监禁。

  要求终身犯必须服刑终身,不能适用假释,但允许减刑或赦免,美国和澳大利亚一些地方采用此种规定。

终身监禁,是英美法系刑法中监禁刑的一种。即把犯罪人监禁终身,限制其人身自由直到死亡的刑罚,在中国法系中没有此刑罚种类。   在中国大陆法系中,除了死刑立即执行外都有减刑之可能,须具减刑条件且按法定程序施以。   在英美法系中的“终身监禁”不可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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