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上班路上受伤算工伤吗_上班路上自己摔倒算工伤吗?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13 03:23:22 人阅读
导读:工伤认定非常复杂,不能简单一句话就断定是否工伤工伤保险条例认定情形中确实有一条关于上下班途中的规定。但是我们不要一看到上班途中受伤,就误解为工伤。工伤保险条例第...

工伤认定非常复杂,不能简单一句话就断定是否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认定情形中确实有一条关于上下班途中的规定。但是我们不要一看到上班途中受伤,就误解为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船、火车事故伤害的。

也就是说我们开车不小心撞了树,过马路闯红灯,这个不算是工伤。最重要的就是非本人的主要责任。

注意这跟第5款因公外出期间,因工作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有一定的区别。因为因公外出期间,因工作受到伤害,并不一定涉及到是交通事故,而且也没说非本人主要责任。因为,有时候工作不论对错,可能一时疏忽就能酿成安全生产事故。如果出现这种情况,还要追究工作人员责任,这也是不合适的。

这也是工伤保险条例第1款规定的,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因工作原因受到的事故伤害,就可以认定为工伤。

关于节假日加班的问题,完全不是问题。因为我们会因为工作原因,每个人的工作休息时间不一样。节假日加班很正常,但是需要用人单位的认可,属于用人单位安排的加班。否则,我们在路上受到交通事故伤害,胡乱找个理由去加班,也是不道德的事情。


所以,这个问题要因具体情况而定。

我说你听,每天关注劳动法

上班时间在单位地上滑倒,是否构成工伤?是要区分原因的。

滑倒,如果是因为员工之间打架斗殴、打闹嬉戏,跟工作没有关联的行为造成,构成工伤的可能性不大。

滑倒,如果是因为员工负重、速度快、不小心,跟工作有一定关联,是工作中正常的活动,构成工伤的可能性很大。

以下情况,比如员工往返食堂、洗手间,法律上属于必要的生理需要。这些行为是恢复体力,保持继续工作能力必须的行为,与工作存在密切的关联,在此过程滑倒受伤也基本上都能构成工伤。

总之,工伤是一个法律事实,不是所有上班时间受伤都是工伤,是否构成工伤需要符合法律规定。

交通事故引发的工伤如何认定

(一)认定条件:

上下班途中发生车祸能否认定工伤不能一概而论,要结合一定的因素和具体实践作判断。由于在上下班的规定时间和必经路线上,发生无本人责任或者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道路交通机动车事故而负伤、致残、死亡的,应当认为工伤。

在认定职工道路交通事故是否属于工伤时应当考虑下列4个必备要素:

1、上下班的规定时间;

2、上下班的必经路线;

3、无本人责任或非本人责任;

4、机动车事故。

上诉四点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

(二)申请时限:

1、用人单位须在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社保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2、用人单位没有依法为员工申请工伤认定的,劳动者或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可以在事故发生之日起1年内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

(三)受理部门:

各统筹地区的社会保障局。

(四)提供材料:

1、《工伤认定申请表》(在社保部门领取并填写);

2、劳动合同(无劳动合同的提供事实劳动关系证明),为参保员工需提供所在用人单位的注册登记资料(可到市工商局查询打印);

3、首诊病历及有关检验报告复印件;

4、员工身份证复印件;

5、《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及其他有效证明复印件;

6、如申请由工伤职工的直系亲属提出,还须提交申请人与工伤职工的亲属关系证明,如户籍证明(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

首先,要肯定你是在当地因工作需要也许去客户厂家联系业务或购某产品的标准配套件,也包括因公出差途中等等与工作搭界的原因,偶然发生交通事故,理应作工伤。

至于单位承担工伤赔偿责任问题,先不急,首先你要先去医院就医后,根据医生的诊断护理养伤后,能正常的走动,保存好病历卡及相关摄片CT等病历资料,然后去公司所在地区的社保工伤验证机构,

将所有病历资料交给该机构申核,看结果工伤达到几级程度,再由社保工伤机构处理相关赔偿费用,而不是单位作为赔偿责任人,因为单位为你在平时每月已经投保了工伤险,所以具体赔偿应有社保机构负责解决。

上下班途中交通事故,要求员工自己不承担主要责任或者全责才可以算工伤。并且,受伤地点属于上下班的合理路线上

员工在上班途中受伤算工伤。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且是合理的时间合理的路线的认定工伤。

1、“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属于认定范围。”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谢谢邀请!上班路上自己摔倒不算工伤,如因避让行人摔倒,应报警并有相关证明。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第十六条 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一)故意犯罪的;(二)醉酒或者吸毒的;(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4〕9号

第六条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二)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三)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四)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人社部发〔2016〕29号 六、职工以上下班为目的、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单位和居住地之间的合理路线,视为上下班途中。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2013]34号二、《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的“非本人主要责任”的认定,应当以有关机关出具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决为依据。

《山东省医疗保险条例》第三十八条 从业人员、退休人员因酗酒、自杀自残、违法犯罪等支出的医疗费,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因交通肇事及医疗事故等支出的医疗费,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以上仅供参考alsjs

延伸阅读:《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医疗保险意外伤害保障管理办法》2015.1.1第四条 参保人因下列情形发生的意外伤害医疗费用,可纳入社会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一)参保人在无责任人情况下发生的意外伤害;(二)经有关部门认定参保人承担部分责任的意外伤害;(三)因他人违法行为导致参保人伤害的刑事或治安案件,经人民法院判决、裁定后,责任人未能全部赔偿的或自伤害发生之日起满6个月案件未破获无法确定责任人的;(四)其他经人民法院判决、裁定后,责任人未能全部赔偿的。

第五条 参保人发生的意外伤害符合第四条规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意外伤害医疗费用不纳入社会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一)有隐瞒、欺诈行为的,包括提供虚假外伤时间、地点、事故原因、救治经过、虚假证明材料以及伪造外伤医疗文书等;(二)实施吸毒、使用管制药品(遵医嘱用药除外)、打架斗殴、醉酒滋事等违法行为所致的;(三)除本办法第四条第(三)、(四)项规定的情形外,应当由责任人负担的;(四)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五)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或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的;(六)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七)在境外发生的医疗费用。

第六条 参保人因意外伤害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由社会医疗保险基金按照社会医疗保险住院待遇标准支付。

《石家庄市城镇职工意外伤害保险暂行办法》第二条 意外伤害保险是指参加基本医保的城镇职工作为被保险人,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作为投保人,向作为保险人的商业保险公司投保团体意外伤害医疗保险(以下简称意外伤害保险),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所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由保险人按规定赔付。

第三条 意外伤害是指因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事件。意外伤害主要包括:车祸、中毒、锐(钝)器伤、灼烫、冻伤、雷击、触电、酸碱等液体伤害、野兽或家禽袭击(注射疫苗除外)、碰撞伤、撞击伤、跌倒、坠落伤、坍塌、淹溺、火灾、辐射、爆炸等情形。

第四条 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期间为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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