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伤残费用谁承担_交通事故鉴定费谁出?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14 16:06:50 人阅读
导读:交通事故的鉴定费,由谁出要看鉴定的目的。如果是为了查明案情,由交警部门安排的鉴定项目,一般是由办案部门承担。例如车辆安全性能鉴定,痕迹鉴定,伤情鉴定,油漆成分鉴...

交通事故的鉴定费,由谁出要看鉴定的目的。

如果是为了查明案情,由交警部门安排的鉴定项目,一般是由办案部门承担。例如车辆安全性能鉴定,痕迹鉴定,伤情鉴定,油漆成分鉴定,等等。

如果是为了明确民事诉讼的项目和标准而做的鉴定,一般是由申请人预付费用,结案时计入诉讼费用,由败诉方承担或者由诉讼各方根据输赢比例分担。

常见的如伤残鉴定,三期鉴定,后期治疗费鉴定等。

交通事故中伤残鉴定费一般是由车方承担。

问:交通事故司法鉴定费用谁来出答:一、伤残等级鉴定;二、护理依赖程度鉴定;三、后续治疗费鉴定;四、误工期、护理沪工高继薨荒胳维供哩期、营养期鉴定;上述几项第一项只要能评上伤残等级都要做,其它的可以不做。鉴定费由伤者方垫付,最后根据责任比例承担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二十九条 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

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

共同诉讼当事人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其对诉讼标的的利害关系,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

司法实践中,经常遇到保险公司辩称,已经在保险合同中约定,鉴定费用不赔。

类似的,还有,保险公司不承担诉讼费。

而实际上,司法鉴定的费用一般是列入诉讼费用处理的,而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诉讼费由败诉方承担,或者由诉讼各方根据输赢比例分担诉讼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五十一条 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因给第三者造成损害的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

这就是说,保险公司作为诉讼的一方,理应根据法律规定,承担应当由本方承担的诉讼费(包括鉴定费),而他们又用格式合同的方式否定法律的规定(他们有本事有理有据辩论到一点不用赔了,那自然不用承担了)。因此,这种条款违反法律规定,显属无效条款,原告方应当积极抗辩,要求法庭驳回保险公司的无理要求。多数判决也是以保险公司的抗辩缺乏法律依据为由驳回。


附:相关法律规定:

 《合同法》第52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九条 案件受理费由败诉的当事人负担,双方都有责任的由双方 分担。  共同诉讼当事人败诉,由人民法院根据他们各自对诉讼标的的利害关 系,决定各自应负担的金额。其中如有专为自己利益的诉讼行为所支出的 费用,由该当事人负担。  其他诉讼费用由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双方应负担的金 额。《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40条规定: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52条和第53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18条:保险合同中规定,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64条:保险人、被保险人为查明和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57条第二款: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保险人所承担的费用数额在保险标的损失赔偿金额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17条: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1、对于因交通事故赔偿纠纷而向法院起诉的原告方的律师的律师费用的承担问题,一般情况下应由原告自己承担。但是,在某些地方(如上海地区)的法院有特别规定,合理的律师代理费用可以作为因事故而造成的损失,可以要求被告方承担。2、对于法院的案件受理费及在诉讼中所产生的司法鉴定费用,都属于法院诉讼费用,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应由败诉方承担;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则应由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一般是按胜诉、败诉的比例来分割承担相应的诉讼费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九条 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共同诉讼当事人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其对诉讼标的的利害关系,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

1、因工负伤、患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费用,由用人单位支付。

2、因病、非因工负伤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费用,由被鉴定人所在单位申请的,鉴定费用由被鉴定人所在单位支付;由被鉴定人申请的,鉴定费用由被鉴定人在申请时预付,如经鉴定结论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及以上的,鉴定费用应由被鉴定人所在单位负担。没有单位的,鉴定费用由个人负担。

3、重新鉴定的鉴定费用,由申请方预付。重新鉴定结论与原鉴定结论相符,鉴定费用由申请方负担。重新鉴定结论与鉴定结论不相符,鉴定费由原鉴定机构负担。

4、因伤情病情变化要求再次申请鉴定所需的费用,由申请方负担。

诉讼费和鉴定费一般是原告预交,判决后由败诉方承担,或者按输赢比例分担。

真正争议较大的是,律师费能否由败诉方支付,或者按输赢比例分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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