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1067有股东限制_失信人可以做股东吗?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7-03 15:32:37 人阅读
导读:感谢邀请。失信被执行人能做公司股东吗?可以。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有投资能力的可以当公司股东,但不能成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失信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不得...

感谢邀请。

失信被执行人能做公司股东吗? 可以。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有投资能力的可以当公司股东,但不能成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失信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不得担任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等。

风险提示:(1)法院可以查封冻结被执行人名下的股权;(2)即使作为股东,失信被执行人在投资设立公司、行业准入、股权激励、融资并购、享受优惠政策等方面都受到严格限制。

根据国家发改委、法院等44部门印发的《关于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对于失信被执行人(包括自然人和单位),严格限制如下行为:限制设立金融、证券、保险、融资担保公司等;限制发行股票、债券;限制作为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 限制发行债券;限制融资授信;限制股权激励;限制担任重要职位等。

法律依据:《公司法》146条、《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第4条。

第一百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公司违反前款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监事或者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 第一款所列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登记机关不予核准登记: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四)因犯有贪污贿赂罪、侵犯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的;因犯有其他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三年的;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的。 (五)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经理,并对该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自该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的。 (六)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对该企业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的。 (七)个人负债数额较大,到期未清偿的。 (八)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能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的。

分三个方面来回答这个问题:

第一、先说股东人数,《公司法》规定公司有两种组织形式,其中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不得超过50人,即最大数49人,1-49人;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股东两人以上,200人以下,即2-199;上市公司、经证监会核准的非上市公众公司股东人数没有上限;

第二、说说哪些人不能做股东 很多规定是在公务员法及一些规定和文件中;

1、股东要求年满18周岁以上,没有上限要求。2、公务员不能成为任何公司的股东。

3、党政机关的干部不能成为任何公司的股东,离退休后仍然不能投资公司成为股东。4、现役军人不可以投资公司成为股东。5、处级以上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国有企业领导人、国企领导人配偶、子女按照规定不能投资领导管辖行业和领域的企业成为主要股东;银行工作人员不能在同类业务范围内投资注册公司成为股东。

第三、说说哪些人不能成为公司董事、监视等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法规定: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2、因贪污、贿赂、受贿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3、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4、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5、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另有金融机构等一些特殊行业,对董事、监事任职资格另有其他限制!

谢邀,股东的形式有哪些?这个我不太明白提问者的意思是什么,但是目前来看股东存在的形式无非就是显明股东和隐名股东两种形式。而股东的权利主要分为自益权和共益权。

所谓自益权:是指股东以从公司获得经济利益为目的的权利,易言之,股东为维护自己的利益而行使的权利,其虽往往体现为经济利益,但并非限于直接接受金钱的形式。此种权利主要包括股利分配请求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新股认购优先权、退股权、股份转让权、股东名册变更请求权、股票交付请求权等。

所谓共益权:是指股东以参与公司经营为目的的权利,或者说是股东以个人利益为目的兼为公司利益而行使的权利,该种权利行使所获得的利益使股东间接受益。此种权利主要包括表决权、代表诉讼提起权、临时股东大会召集请求权、临时股东大会自行召集权与主持权、提案权、质询权、股东会和董事会决议无效确认请求权和撤销请求权、公司合并无效诉讼提起权、累积投票权、会计账簿查阅权、公司解散请求权等。

但需要提醒的就是:股东的自益权和共益权是相互交织的,并不存在明确的界限。而股东正是通过行使股东的上述权利来影响左右公司的经营,例如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对于其他事项由公司章程另行做出规定,未有规定的按照代表二分之一的表决权股东通过即可,所以股东如何影响公司的经营问题,由此均能找到答案。

以上答案仅供参考。

追加公司股东为被执行人才可以限制其高消费,那么追加被被执行人需要注意几个条件:

1、根据公司法及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的相关规定,公司股东存在抽逃出资或者虚假出资。

《公司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二条明确规定“公司成立后,公司、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以相关股东的行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损害公司权益为由,请求认定该股东抽逃出资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二)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 (三)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四)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公司成立后,其股东出资已经全部转化为公司资产,法律明确禁止以任何形式抽逃注册资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 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抽逃出资的股东、出资人为被执行人,在抽逃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此,如果想追加公司股东作为被执行人的话,必须提供其存在抽逃出资或者虚假出资的情况

     2、如果你有初步证据可以证明两个股东存在抽逃出资或者虚假出资的情况,根据法律规定,对方应该承担举证责任。

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的相关规定,当事人之间针对是否履行出资义务发生争议的,应当由被申请人承担举证义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司法的司法解释三第二十条、二十一的相关规定,当事人之间对是否已履行出资义务发生争议,原告提供对股东履行出资义务产生合理怀疑证明的,被告股东应当就其已履行出资义务承担举证责任。根据该司法解释规定的精神,就股东是否抽逃出资的举证责任分配,申请人就被申请人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行为进行举证,被申请人对此不予认可的情况下,此时应将举证责任转移至由被申请人其提供相应的证据来进行反驳,否则,将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

  不得多于50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由五十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新的公司法对于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的最高人数进行限制,不得多于50人;但最低人数没有进行限制,也就是说可以设立一人的有限责任公司。废除旧《公司法》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的规定(必须有两以上的股东,但最多不得超过五十人)。股东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不论是自然人还是法人,都可以设立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年龄要求:年满18周岁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年龄没有上限。担任股东是没有年龄限制的,未成年人以及老人皆可。

《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企业登记机关不予核准登记: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2、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3、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4、因犯有贪污贿赂罪、侵犯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因犯有其他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的;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

5、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经理,并对该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自该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的。

一,股东:

股东是股份制公司的出资人或叫投资人。

股东是股份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中持有股份的人,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有表决权,也指其他合资经营的工商企业的投资者。

二,股东持有股份的多少有限制。

对非上市公司,只要求有5名以上股东,而且发起人必须持有35%以上股份。

对上市公司来说,直接或间接持股达到总股本的5%必须向交易所报告并公告,以后每增加或减少5%都要报告和公告;直接或间接持股达到总股本的30%必须向交易所报告并发出收购要约;直接或间接持股达到总股本的75%必须终止上市;持有1000元以上股份的股东必须有1000人以上。

董事长、总经理由董事会任免;董事会由股东大会选举。

1、自然人作为发起人应当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法人作为发起人应是法律上允许设立公司的法人;

3、原则上公司不得自为股东;

4、公司章程约定不得成为股东的人不得成为股东;

5、对发起人国籍和住所的限制,我国现行立法主要规定了对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住所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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