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登记收费按什么收取_不动产登记费按什么收取?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22 11:24:58 人阅读
导读:不动产办理房产证需要交纳以下几项税费。第一是公建维修基金。有两种计算方法。按面积或者按总价款的百分比,一般安面积计算收取。第二,契税。根据当地的购房政策。以及购...

不动产办理房产证需要交纳以下几项税费。

第一是公建维修基金。有两种计算方法。按面积或者按总价款的百分比,一般安面积计算收取。

第二,契税。根据当地的购房政策。以及购房人的资格。计算税按房总价款的百一到百三。

第三,工本费,每个证80块钱。

以上几项费用均按房本登记面积测算。商业住房按商业标住房标准征收。如果是二手房按交易当时条件以及购房资格计算税费。或许有营业税和个税。商业有土增。

不动产登记费的收取:

1、如果是办理公司自用的房屋所有权登记费,计入“管理费用--办公费/其他)”科目。

2、如果是办理销售商品房屋所有权登记费,计入“销售费用--其他”科目。

不动产登记费的收取:

1、如果是办理公司自用的房屋所有权登记费,计入“管理费用--办公费/其他)”科目。


2、如果是办理销售商品房屋所有权登记费,计入“销售费用--其他”科目。


(一) 不动产的含义:

不动产(immovable property)是指依自然性质或法律规定不可移动的财产,如土地、房屋、

探矿权、采矿权等土地定着物、与土地尚未脱离的土地生成物、因自然或者人力添附于土地并

且不能分离的其他物。


(二)《物权法》第一节 不动产登记


第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

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第十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


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

规定。


第十一条 当事人申请登记,应当根据不同登记事项提供权属证明和不动产界址、面积等必要

材料。


第十二条 登记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查验申请人提供的权属证明和其他必要材料;就有关登记事项询问申请人;如实、及时登记有

关事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申请登记的不动产的有关情况需要进一步证明的,

登记机构可以要求申请人补充材料,必要时可以实地查看。

第十三条 登记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要求对不动产进行评估;以年检等名义进行重复登记;超出登记职责范围的其他行为。

第十四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

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第十五条 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

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第十六条 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不动产登记簿由登记机构管理。


第十七条 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

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

登记簿为准。


第十八条 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查询、复制登记资料,登记机构应当提供。


第十九条 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不

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更

正。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登记机构予以

异议登记的,申请人在异议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不起诉,异议登记失效。异议登记不当,造成

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向申请人请求损害赔偿。

第二十条 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

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

不发生物权效力。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

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登记,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因登记错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登记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登记机构赔偿后,可以向造成

登记错误的人追偿。


第二十二条 不动产登记费按件收取,不得按照不动产的面积、体积或者价款的比例收取。具

体收费标准由国务院有关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规定。

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印发《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及收费优惠减免政策,并对16种不动产登记实行收费减免优惠。通知明确,实行“房地一体”登记,即将现行房屋及其建设用地分别登记、两次收取登记费,统一整合为一次登记、只收取一次登记费。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所有权及其建设用地使用权办理不动产登记,实行零费率。住宅类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为每件80元,非住宅类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为每件550元。按规定核发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的,不收取证书工本费。通知规定,对16种不动产登记实行收费减免优惠:一是减半收取登记费:包括不动产更正登记、异议登记;不动产权利人姓名、名称、身份证明类型等发生变更申请变更登记;同一权利人因分割、合并不动产申请变更登记等4种情形。二是免收登记费:包括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申请不动产登记;申请与房屋配套的车库、车位、储藏室等登记,不单独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的;因行政区划调整导致不动产坐落的街道、门牌号或房屋名称变更而申请变更登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家庭承包或其他方式承包取得农用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申请登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家庭承包或其他方式承包取得森林、林木所有权及其占用的林地承包经营权申请登记的;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国有农用地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等农业生产,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或国有农用地使用权登记的;因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导致土地、房屋等确权变更而申请变更登记的;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免收的等8种情形。三是只收取证书工本费,每本10元:包括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及地上房屋所有权登记;单独申请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夫妻间不动产权利人变更,申请登记;因不动产权属证书丢失、损坏等原因申请补发、换发证书的等4种情形。通知明确,不动产登记费由登记为不动产权利人的一方缴纳。不动产抵押权登记,登记费由登记为抵押权人的一方缴纳。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把新建商品房办理首次登记的登记费,以及因提供测绘资料所产生的测绘费等其他费用转嫁给购房人承担;向购房人提供抵押贷款的商业银行,不得把办理抵押权登记的费用转嫁给购房人承担。通知规定,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办理不动产查封登记、注销登记、预告登记和因不动产登记机构错误导致的更正登记,不得收取不动产登记费。核发不动产登记证明,不得收取登记证明工本费。除不动产权利首次登记,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自然状况发生变化,以及不动产登记申请人要求重新测量外,不动产登记机构已有不动产测绘成果资料的,不得要求登记申请人重复提供并收费。不动产登记机构应认真执行收费公示制度,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或加收其他任何费用,并自觉接受价格、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以上回答发布于2017-02-21,当前相关购房政策请以实际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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