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异议之诉能否再审_我的执行异议之诉高院再审已经五个月了?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14 06:22:32 人阅读
导读:也是我自己的理解,不知道对不对。重申:这里的执行异议非执行异议之诉。对于三撤这里认为相当于小再审(毕竟都是审查错误的裁判)。而错误的执行也是依托于之前的错误裁判...

也是我自己的理解,不知道对不对。重申:这里的执行异议非执行异议之诉。对于三撤这里认为相当于小再审(毕竟都是审查错误的裁判)。而错误的执行也是依托于之前的错误裁判,实际上就是一个错误。下面分析下:

1,可以先提三撤,后提执行异议。

这条可以理解为第三人申请审理错误的裁判和执行,审理的时候假设被驳回执行异议裁定,但因为你已经提出了三撤(小再审),本来就是审查错误裁判和执行,而且能上诉,所以你再去申请再审,就不受理了。保证实体审查只走了一遍。不然如果能提出再审,岂不是又要和三撤一样再审理一遍么。

2,不能先提执行异议,后提三撤。因为你如果提了执行异议,结果被驳回了,救济方法是可以再审或者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假设再审或者执行异议之诉败诉了,还让提三撤的话,程序上又是走一遍。和那个1一样,只不过是倒着来一遍。浪费司法资源,而且救济两遍,也相当于一事理了两遍。所以要么三撤要么再审。救济的方式其实是差不多的。但就是不能走两遍

执行异议之诉的案子,已经五个月了还没有结果,属于正常审限之内,所以不要着急。

在一般审限(普通程序6个月)没有审结的,还可以根据民诉法的有关规定延长审限,只要走上了打官司这条道了,就要挺得住劲,耗得起时。执行异议之诉,是指当事人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实体权利存有争议,请求执行法院解决争议而引起的诉讼。《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七条 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法释〔2000〕29号) 第二条 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期限为六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延长的,报请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再延长三个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期限为三个月。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期限为三十日;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但审理选民资格案件必须在选举日前审结。第四条 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理的刑事案件的期限为三个月;需要延长期限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8〕13号) 第二十四条 申请执行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提起诉讼的,执行法院应当依照诉讼程序审理。经审理,理由不成立的,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理由成立的,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诉讼请求作出相应的裁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15年5月5日起施行)。第十一条 人民法院审查执行异议或者复议案件,应当依法组成合议庭。指令重新审查的执行异议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办理执行实施案件的人员不得参与相关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的审查。

案外人在提出异议后被驳回后,已过执行异议之诉起诉时间,可以案外人的身份向法院申请再审。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规定第四百二十三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案外人对驳回其执行异议的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执行异议裁定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第四百二十四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裁定再审后,案外人属于必要的共同诉讼当事人的,依照本解释第四百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处理。案外人不是必要的共同诉讼当事人的,人民法院仅审理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对其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内容。经审理,再审请求成立的,撤销或者改变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再审请求不成立的,维持原判决、裁定、调解书。扩展资料:相关案例:严某与朋友白某协商双方签订借款合同。合同约定,严某向白某借款人民币20万元整,白某于合同签订之日向严某提供全部借款;严某应于2011年10月20日前一次性偿还所有借款,严某到期不偿还借款,每天按未还金额5‰的标准向白某支付违约金。合同签订当日,白某向严某交付借款金额,严某向白某出具了借条。借款合同到期后,严某未按合同约定偿还借款,白某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严某偿还借款20万元并支付违约金,法院判决:被告严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白某借款20万元并支付相应违约金。后严某未履行法院生效判决书,白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经白某申请法院查封了严某名下房屋一套。执行过程中,案外人严小某(被执行人严某之子)向其他非执行法院对所保全房屋提起确权之诉,非执行法院经审理后作出判决,认定所查封房屋为严小某所有,严某、袁某(严小某之母)协助严小某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案外人严小某持该确权判决书向执行法院提出执行异议,以排除对该查封房屋的执行。执行实践中,常有案外人就已被法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标的物,以被执行人为被告向非执行法院另行提起确权之诉,确认执行标的物属于案外人所有,以确权之诉裁判文书对抗执行法院对执行标的物的强制执行。此种情况下执行法院应如何处理无明确的法律依据,是困扰执行实践的常见难题。法院应依法慎重审查对执行标的物的确权案件。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权合理配置和科学运行的若干意见》规定第二十六条,审判机构在审理确权诉讼时,应当查询所要确权的财产权属状况,发现已经被执行局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中止审理;当事人诉请确权的财产被执行局处置的,应当撤销确权案件;在执行局查封、扣押、冻结后确权的,应当撤销判决或者调解书。据此,案外人在执行机构已查封、扣押、冻结后提起确权之诉的,非执行法院应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依法中止或者撤销。本案非执行法院在受理案件时未作任何审查予以立案,且在执行标的物查封后予以确权,其判决书应依法予以撤销。综上,案外人严小某以确权判决书对抗执行法院对执行标的物强制执行不符合法律的立法精神,执行法院经审查后应裁定驳回异议申请,严小某对裁定不服,可向执行法院提起异议之诉。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案外人对执行标的物另案确权后提出异议应裁定驳回参考资料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

连雨不知春去,一晴方觉夏深。

好雨知时节,当春乃发生。

欲将轻骑逐,大雪满弓刀。

正是江南好风景,落花时节又逢君。

欲将轻骑逐,大雪满弓刀。

青山遮不住,毕竟东流去。

隆冬到来时,百花亦已绝?野旷天低树,江清月近人。

1、两者的本质不同。第三人撤销之诉本质是新诉,是对第三人实体权益的救济并且是第一次救济。案外人申请再审之诉属于再审制度,是特别救济程序。

2、两者适格主体范围不同。第三人撤销之诉的适格主体是“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并且第三人必须是原审诉讼案件外的第三人。案外人申请再审之诉的主体,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案外人申请再审之诉的主体主要是指物权人但不限于物权中的所有权人。

3、适用的程序不同。第三人撤销之诉适用一审程序,案外人申请再审之诉适用审判监督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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