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式合同和诺成合同_到底什么是合同?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15 09:16:08 人阅读
导读:你好,我就是企业里面做人力资源的HR,拟定过很多劳动合同,而且会不定期的对劳动合同内容进行调整从而使之更加完善。所以,我可以说一些我理解的完整劳动合同是什么情况...

你好,我就是企业里面做人力资源的HR,拟定过很多劳动合同,而且会不定期的对劳动合同内容进行调整从而使之更加完善。所以,我可以说一些我理解的完整劳动合同是什么情况,以便供你参考。

完整的合同有些啥?

在我看来,一份完整有效的劳动合同,最重要的就是必须包含《劳动法》《劳动合同法》里面规定的法定必备条款,也就是俗称的“法定九条”合同内容(具体详查《劳动法》第十九条和《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如果一份合同里面缺少了这些法定必备条款的话,那么一定是一份不完整的合同。所以,想要一份完整的合同,首先就必须包含法定的九条合同内容,才有完整的基础。

此外,一份完整的合同,我认为应该重点把有关劳动者的权益详细明确的约定清楚,不要把这些内容规定的含糊其辞或者模棱两可,写的清清楚楚明明白白,让劳动者对合同的核心内容一目了然,没有任何的疑问,这就会在以后的工作中减少很多不必要的纠纷。把劳动者的权益规定的完整明确,那么即便合同其他地方不完整也都影响不大。

还有一点也影响着合同的完整性,那就是不断的改进合同内容,完善合同条款。想要做到这一点,对于企业方而言,就要不断的在工作中发现、总结各种劳动纠纷,然后把引发这些劳动纠纷的情况补充到公司合同里面,这样就会杜绝类似的问题,多次修订之后,合同自然就会越来越完善的。

上面说的完善合同内容的做法,都是我在实际工作中体验总结出来的一点心得,我觉得只要一份合同有上面我说的那些内容,就是一份完整的合同。

至于劳动合同是公司的工作人员签字的,还没有盖公章,合同是有效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六条规定:

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盖章生效。

看到没,条款最后的“签字或盖章生效”,就说明公司方面有人在合同尾部签字了,你的这份合同就生效了,也就是有效的。如果你不放心,可以找负责签订合同的人给你加盖公司印章即可的,但即便不盖章也要明白合同是有效的。

好了,以上就是我对你的问题所作的解答,希望能够对你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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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诺成合同,是指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的合同,如保险合同、赠与合同。

2、要式合同,是指法律要求必须具备一定的形式和手续的合同,包括书面、电子邮件、传真等形式表现。如建设工程合同、技术转让合同。

3、不要式合同,是指法律不要求必须具备一定形式和手续的合同,如民间借款合同。

根据合同的成立是否以交付标的物为成立要件,若不需要交付才成立的是诺成合同,需要交付的就是实践合同即要物合同。实质上,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的主要区别在于,二者成立与生效的时间不同:诺成合同自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时起,合同即告成立;而实践合同则在达成合意以后,还需要交付标的物合同才成立。绝大多数的合同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就成立了,只有少数不仅要达成合意还要交付才能成立,这就是“诺成合同是通常形态,实践合同是特殊形态”的意思。

一、诺成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一旦经对方同意即能产生法律效果的合同,即“一诺即成”的合同。特点在于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即告成立。

实践合同,是指除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以外尚须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在这种合同中,除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之外,还必须有一方实际交付标的物的行为,才能产生法律效果。实践合同则必须有法律特别规定。使用借贷、保管、运送等都属于实践合同。

二、实践合同与诺成合同区别

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的确定,通常应根据法律的规定及交易而定。例如,根据传统民法,买卖租赁、雇佣承揽、委托等属于诺成合同。而使用借赁、保管、运送等属于实践合同,质权设定合同及其定金合同也属于实践合同。然而此种分类并非绝对不变。例如,运输合同并非都是实践合同,也有一些为诺成合同。

1、成立要件不同

诺成合同以合意为成立要件,实践合同以合意和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给付义务为成立要件。

2、责任不同

在诺成合同中,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给付,系当事人的给付义务,违反该义务便产生违约责任。在实践合同中,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给付,不是当事人的给付义务,只是先合同义务,违反它不产生违约责任,可构成缔约过失责任。

诺成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一旦经对方同意即能产生法律效果的合同,即“一诺即成”的合同。特点在于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即告成立。

实践合同,是指除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以外尚须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在这种合同中,除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之外,还必须有一方实际交付标的物的行为,才能产生法律效果。实践合同则必须有法律特别规定,比如定金合同,保管合同等。

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的区别并不在于一方是否应交付标的物,而在于二者成立的时间不同。诺成合同自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达成合意时起合同成立;实践合同则在当事人达成合意之后,还必须由当事人交付标的物以后,才能成立。

区分两者最大意义在于:实践合同成立的必要条件包括给付,违反了至多产生的是缔约过失责任,属于信赖利益的损失;而诺诚合同成立的必要条件不包括给付,违反产生的是违约责任,属于可期待利益的损失;这里可期待利益的损失大于等于信赖利益的损失。诺成合同:保证合同,抵押合同,质押合同,金融机构贷款的借款合同都属于诺成合同;实践合同:保管合同,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定金合同。目前,赠与合同和质押合同不再是实践合同,现归属于诺成合同。只所以区分实践合同和诺成合同应该是为了促进市场机制的良好运行,比如金融机构借款合同签订以后合同成立,如果银行到期不给放款,那么违反的就是违约责任,在这里是大于缔约过失责任得;而个人之间的借款,是否交付定金,是否交付保管物是决定合同是否成立的必要条件,实践合同的交付灵活性,有助于整个市场更高效的运作,定金的多少,保管物交付的与否作为成立是否的参考标准。

要式合同,是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的合同。前者称为法定之要式合同,后者称为约定之要式合同。根据合同的成立是否需要特定的形式,可将合同分为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要式合同,是指法律要求必须具备一定的形式和手续的合同。不要式合同,是指法律不要求必须具备一定形式和手续的合同。

又称不要物合同。实践合同的对称。指仅以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为成立要件的合同。诺成合同自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时即可成立,不以一方交付标的物为合同的成立要件,当事人交付标的物属于履行合同,而与合同的成立无关。

主流观点认为,我国目前合同法中的借款合同主要调整两部分内容,一是金融机构与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借款合同关系,另一部分是指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关系。其中以金融机构与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合同关系为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向金融机构贷款的借款合同是诺成合同,自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时成立;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为实践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这就说明,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只有在实际交付的时候,才能使合同成立。——由于不能一概而论,所以不说借款合同是诺成合同还是实践合同。

我个人认为,合同的成立与生效是不同的。合同成立并不以生效为必要条件,也即只要双方达成合意,合同即成立,但并不一定生效。《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所规定的“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并没有否认借款合同为诺成合同,只是强调必须是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才生效。在这个意义上讲,我认为所有的借款合同均应为诺成合同。

诺成合同 赠与合同 要式合同 保险合同 不要式合同 口头合同 诺成合同,又叫不要物合同,是指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的合同。

要式合同,是指法律要求必须具备一定的形式和手续的合同。不要式合同,是指法律不要求必须具备一定形式和手续的合同。

有偿合同不一定为双务合同,如自然人的借贷合同(约定利息),是有偿单务合同。

无偿合同也不一定为单务合同,如无偿的委托合同,为无偿双务合同。

实践合同为要物合同,与诺成合同为一组分类。实践合同既可以是要式的也可以是不要式的,如保管合同。

希望对你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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