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当得利通俗例子_关于不当得利的一个案例?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08 08:42:14 人阅读
导读:当然不能。民事诉讼实行二审终审制。民间借贷纠纷,原告起诉后,如果证据不充分,法院审查认为双方借贷关系不成立的,就会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那么,原告可以在法定期间内...

当然不能。

民事诉讼实行二审终审制。

民间借贷纠纷,原告起诉后,如果证据不充分,法院审查认为双方借贷关系不成立的,就会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那么,原告可以在法定期间内上诉,如果没有在法定期间内上诉的话,该判决书就生效了,这个案子也就到此结束了,之后原告只能基于新证据或者其他再审情形申请再审。

以不当得利起诉要满足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

民间借贷案件败诉后,原告以不当得利为由起诉的,显然已经违反了民事诉讼一事不再理的原则。其次,不当得利简单来说是指他方获利没有法律上的根据,且另一方有损失。比如,甲给乙30万,甲以民间借贷为由起诉到法院被驳回后,又以不当得利为由向法院起诉,这种情况首先法院会直接退还案件,因为甲先前已经被驳回请求了,其次,甲要承担乙获利没有具体的法律原因,甲要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在这种情况下,甲是很难举证的,因为甲已经在前面生效的判决书中已经明确了自己主动给乙30万的事实。

总之,民间借贷败诉后,要么在法定期间内上诉,要么申请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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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因管理,是没有法定或者约定义务,为避免造成损失(损失即包括自己也包括他人,或者仅为他人),主动管理他人事务或为他人提供服务的行为。管理他人事务的人,为管理人;事务被管理的人,为本人。无因管理之债发生后,管理人享有请求本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的债权,本人负有偿还该项费用的债务。 无因管理是一种法律事实,为债的发生根据之一。无因管理之债的产生是基于法律规定,而非当事人意思。 不当得利(unjustified enrichment)指没有合法根据,或事后丧失了合法根据而被确认为是因致他人遭受损失而获得的利益。如售货时多收货款,拾得遗失物据为己有等。取得利益的人称受益人,遭受损害的人称受害人。不当得利的取得,不是由于受益人针对受害人而为的违法行为;而是由于受害人或第三人的疏忽、误解或过错所造成的。受益人与受害人之间因此形成债的关系,受益人为债务人,受害人为债权人。 其本质区别是无因管理是一种法律事实,而不当得利是由于受害人或第三人的疏忽、误解或过错所造成的使他人遭受损失而获得的利益。

1、不当得利是指非因当事人意思或者法律原因,仅仅因事实获得利益的情况。

2、例子1:甲乙两个鱼塘相邻,下雨后池水上涨,甲鱼塘的鱼苗游到的乙鱼塘,那么乙鱼塘所有人则是不当得利人。例子2:甲谎称某药有治疗胃病的良好功能,乙欣然订立买卖合同后购买,后发现该药质量低劣,遂发现受到甲的欺骗,撤销了该买卖合同,此时甲卖药所得价款属于不当得利。

3、受损失一方可依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要求对方返还该利益,对方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否则将受到法律的惩罚。 希望回答对你有帮助

不当得利指没有合法根据,或事后丧失了合法根据而被确认为是因致他人遭受损失而获得的利益。如售货时多收货款,拾得遗失物据为己有等。小王遗失物被“捡东西人”捡到,那么,“捡东西人”对于此物的获得是没有合法根据的,理论上属于不当得利!至于录像看不看得清,那是证据层面上的问题,并不影响“捡东西人”在理论上构成不当得利,如果“捡东西人”还据不承认、拒不归还,那么还涉嫌侵占,有可能构成侵占罪!但是此案恰恰就是要证明小王遗失物到底是否被影像中的人拾得,如果能够从其他方面证明确实,那么构成不当得利无疑!反之,若无法证明,那很难说是构成不当得利,因为构成不当得利的主体具体不存在了,也就是说,小王的利益损失与具体谁的获利有直接因果关系不清楚,那么就无法构成不当得利的具体关系!总之,只要能够明确小王的损失与“拾东西人”的获利具有直接因果关系,那么就构成不当得利!

我国民法通说上是不支持物权行为的无因性的,但是善意取得以及票据行为为例外。以票据行为举例说明无因性:A向B购买商品,A为了支付价款向B签发了一张本票,后来买卖合同因为某种原因未成立、被撤销或者无效,但是C得到本票后向A要求支付,A不能以买卖合同不存在为由拒绝支付,这就是作为“因”的买卖合同虽然不存在,但是票据行为依然有效所反映的“无因性”,但是A可以以不当得利为由向B要求返还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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