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方都不要孩子抚养权怎么办_双方都不要孩子的抚养权怎么办?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7-01 05:35:40 人阅读
导读:1、针对两周岁以下的子女根据规定:“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

1、针对两周岁以下的子女

根据规定:“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上述规定,主要考虑到孩子在哺乳期,以及其他不便由男方照顾的情况,原则上由女方抚养,更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但是有上述情况之一的,男方也可以主张抚养权。当然夫妻双方也可以协商两周岁以下的子女随父方一起生活,如对子女的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以准许。

2、针对两周岁以上的子女

根据规定:“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一方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一方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总结起来主要有这几种情况,一方不能生孩子了;和一方生活较长时间的;一方没有其他子女的;另一方患严重产染病或其他疾病的。




夜已深,看到这样的问题,一股无名怒火窜上笔者心头。虽然笔者知晓世界之大,什么人都有,而且用他人的错误来惩罚自己,那是犯傻,但是看到有人为离婚不要孩子,竟然跑到头条上来救助锦囊妙计,就顾不得那么多养生之道了。有些话,如鲠在喉,不吐不快;有些火,憋在心里,不得不发。

孩子是婚姻的结晶,你们以为他是什么,是你们快活时的副产品?想要就要,想不要就不要,是物品吗?天下没有那么便宜的好事,你们就做你们的千秋大美梦去吧。我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明确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这个义务从子女一出生时就自动套在你们头上了,所以这才有了“子女就是父母上辈子所欠的债”一说。

你们真是太自私了,为了离婚后自己没有负担,方便重新娶妇或者嫁人,竟然出此下策,笔者真为你们感到可耻。难道所谓的父子一场、母女一场就是一句空话,难道血浓于水的亲情抵不过人性的自私自利!人说父亲本是一片蓝天,为儿女挡风遮雨,又说“女子本弱”,为母则刚。笔者在这里看不到一点点人性的光辉,反而是一些宵小之辈的相互算计。

对于这样的人、这样的事,简直就是对孩子的犯罪!不要说笔者不知道,就是知道了,也不能告诉你们,否则就是助纣为虐,那是要折寿的!是不是以后你们还会问,怎么才能合理合规地不赡养父母,怎么才能酒驾不被处罚?对于你们这样的人,做出什么样的事情,笔者都毫不奇怪,因为这是本性使然,改不掉的!

婚姻家庭生孩子和养育孩子是息息相关的,一般来说多数要离婚的夫妻,都因为争夺抚养权的问题闹得不可开交,最终要对簿公堂,由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后,争夺抚养权的问题才会尘埃落定。双方都不要抚养权的离婚者应该是微乎其微的个案,这种连自己的亲生骨肉都不要的人实属少见,推脱抚养孩子的责任与道义所不耻,与法律所不容,这种情况最终还是只有通过法律来判决,该谁监护抚养要推脱责任也推脱不掉,另一方必须履行法律判决的按时足额的支付抚养费。但是这仍然是一个悲剧,孩子摊上这样不情不愿的父母在心灵和成长过程中都将会留下挥之不去的阴影,但愿这样的孩子能够最终成为一个对社会有用的人。

(一)

看见这个问题,我很生气,怎么会有这么狠心的父母?自己的孩子都不要,为什么要把他生下来?

爸爸不要,妈妈也不要,这样的人不配做父母,动物都知道爱自己的孩子,你们的行为让动物也嗤之以鼻。

以前家里有一条狗生了小仔,外面太冷,妈妈破例允许它在屋里“坐月子“,它对自己孩子的精心程度超出了我的想象,把它们照顾的干净又可爱。

家里人抱抱小仔,它在一边着急的看着,外人根本不敢靠前,它凶狠的样子让人害怕。

看见过一个孩子,狠心的妈妈生下了孩子,就把她扔下走了,她的爸爸也不管不问,可怜的孩子被别人收养了,她漂亮又聪明,却没有读书,如果在有父母爱的家里,她一定可以顺利的读书、上大学。

有一个孩子生下来母亲去世了,父亲又结了婚,他是奶奶一手扶养大的,家里很贫困,已经30多岁,婚姻大事还没有着落。

没有父母的孩子就像一棵野草,撒落在路边无人问津,没有出头之日,我不知道你们为什么要离婚,不管你如何的生活,请你把孩子的一切安排好,做一个有责任心、称职的人,做一个合格的爸爸(妈妈)。

谢邀,一般双方同意离婚的情况下,法院都会做出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但是涉及孩子抚养权的事情下,如果双方均拒不抚养孩子的,那么法院确实有可能做出不予离婚的判决或者直接做出抚养权归属的判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和第三款规定:“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及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议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一般该条当中的争议多半是指双方都争取孩子的抚养权情况下,法院可以视双方的实际情况进行判定,但如果双方均不愿意抚养孩子时,那么法院也还是可以根据该条规定进行抚养权归属的判定或者径行判决驳回解除婚姻关系的诉求。

类似案例:

陈某和林某2011年12月19日登记结婚,同年12月25日生育一女孩。

2013年起俩人便开始分居生活,由林某的父母照看小孩,因双方几无沟通,夫妻感情日渐淡薄,婚姻没有继续的可能,陈某遂于今年7月起诉至法院,要求与林某离婚以及由被告林某抚养小孩。但双方依旧坚持自己的意见,不愿意自己抚养孩子。  

瑞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不准予陈某和林某离婚。法院认定离婚纠纷是一种复合诉讼,须对婚姻关系、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等一并综合处理。陈某和林某虽然都同意离婚,但作为父母的陈某、林某,首先应当考虑如何妥善安排子女今后的生活,力争将家庭破裂对子女的伤害降到最低程度。双方的行为,既不符合法律规定,也有悖于中华民族敬老爱幼的传统美德,违背了社会的公序良俗,故法院对二人离婚诉讼请求不予准许。双方对上述判决在法定上诉期限内均没有提起上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二十条规定:“在离婚诉讼期间,双方均拒绝抚养子女的,可先行裁定暂由一方抚养。”以下几种情况: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亲生活。2、对两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首先应由父母双方协议决定,条件更好的一方抚养。3、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婚姻法》:第二十八条 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第二十九条 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扶养的义务。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扩展资料:1、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2、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3、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4、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如果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问题作出处理的话,按照《婚姻法》中的规定也是不允许夫妻离婚的。此时产生了争议,可以起诉到法院,而法院一般会看哪一方的抚养更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那么就会将抚养权判给他,至于另一方则需要支付相应数额的抚养来尽自己的抚养义务。

应该为孩子找有爱心的寄养家庭,亲生父母必须负担孩子成年前的所有费用。

有啥怎么办?不可能将有父也有母的孩子抛弃成为孤儿,考验谁有真正父爱和母爱的时候到了,不菅自己有天大的困难,都应义无反顾地承担起对孩子的哺养,要有就是历尽艰辛万苦也要把孩子养大的决心,才不枉为人父、人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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