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命权包括哪些权利_生命权包括哪些权利?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15 18:54:59 人阅读
导读:法律上的生命权生命权是以自然人的性命维持和安全利益为内容的人格权。我国《民法通则》第98条规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这里的生命健康权,实际上是生命权、健康权...

  法律上的生命权  生命权是以自然人的性命维持和安全利益为内容的人格权。我国《民法通则》第98条规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这里的生命健康权,实际上是生命权、健康权与身体权的总称,可见我国的立法是将生命权规定为一项独立的人格权而加以保护的,这也是世界上多数国家的立法体例。  生命是生物体所具有的活动能力,而法律意义上的生命仅指自然人的生命,是人体维持生存的基本的物质活动能力。生命是不可以替代和不可逆转的,是人得以存在的体现,是公民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前提和基础,是自然人的最高人格利益。  生命对于人的根本利益,使得维护人之生命安全成为法律的根本任务之一,反映到民法上,便是确认和维护自然人的生命权,保障生命不受非法剥夺,保障生命在受到各种威胁时能得到积极之维护,从而维护人的生命活动的延续,保障公民最高人格利益。  生命权是自然人的一项根本的人格权,它在维护自然人的生命安全的同时,也成为自然人享有有其它人格权的前提和基础。公民的各项人格权均以公民的生存为前提,一旦公民的生命权遭到侵害而丧失生命,则其他人格权也不复存在。  健康权,  是指自然人依法享有的保持身体机能正常和维护健康利益的权利。身心健康是公民生存和进行正常民事活动的前提条件,也是公民作为民事主体所应享有的基本权利。对公民器质健康、生理健康、心理健康的侵害均构成侵害公民的健康权。同时由于健康与公民生命、身体的密切关系,侵害公民身体,剥夺公民生命的同时也构成对公民健康的侵害。我国法学界一般对此有如下两种观点:一是生理健康说,即健康只包括人生理机能的完善状态,而不包括心理之机能;二是生理、心理健康说,此说认为健康包括身体的生理机能的正常运转以及心理的良好转态。  身体权身体权,是指自然人保持其身体组织完整并支配其肢体,器官和其他身体组织的权利.身体是生命的物质载体,是生命得以产生和延续的最基本条件,由此决定了身体权对自然人至关重要.身体权与生命权,健康权密切相关,侵害自然人的身体往往导致对自然人健康的损害.但是生命权以保护自然人生命的延续为内容,身体权所保护的是身体组织的完整及对身体组织的支配.

公民人身权利包括人身权包括人格权与身份权两种。人格权: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名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人身自由权、贞操权、名称权身份权:荣誉权(有争议,但是通说认为是身份权)、配偶权、亲权、监护权、著作人身权其他都不属于。

人身权包含人格权和身份权两大类。身份权是特定民事主体以主体身份上的利益为客的权利。如亲权、配偶权、亲属权。人格权是以权利人的人格利益为客体的权利。包括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人格独立、平等等一般人格权和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与名称权、名誉权、肖像权、隐私权、荣誉权在内的具体人格权。其中生命权是法律赋予人的以生命维持和生命安全为内容的权利。身体权势自然人对其身体的各个器官、肢体和其他组织的完整依法享有的权利。而健康权是自然人依法享有的保持其自身及其器官移植身体功能安全为内容的权利。所以总的看来,生命权和健康权都包含在人身权里。侵犯此二者就是侵犯人身权。

生命权是指以自然人的生命安全利益为内容的权利。

生命权是法律保护的最高权利形态。

生命的丧失是侵害 生命权的结果。

侵犯生命权的法律后果有特殊性:第一,被侵权人不再是侵权请求权的主体。

被侵权人死亡后,权利能力消灭,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此时应当由其近亲属对侵权人主张侵权责任。

第二,生命虽然是法律保护的最高利益,但是生命丧失本身并不能获得赔偿,所谓的死亡赔偿金,并非对“命价”的赔偿,而是对财产损害的赔偿。

关于生命权,通说认为,它是以民事主体的生命利益为客体的权利,是一种人格权。

在生命权的内容问题上,有人认为其由自卫权和请求权两项构成,有人则认为还包括生命支配权。

①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生命权与健康权、身体权是并列的三种人格权。

《侵权责任法》第2条也将生命权与健康权并列。

《规定》采用上述体例,将生命权单列。

健康是指维持人体生命活动的生理机能的正常运作和功能的完善发挥以及心理状态的良好状态。

健康权是指公民以其机体生理机能正常运作和功能完善发挥,维护人体生命活动的利益为内容的人格权,包括健康维护权和劳动能力以及心理健康。

②例如,餐馆给顾客食用不卫生的食品,导致顾客患病。

又如,通过某种行为使得受害人处于恐惧、惊吓等不健康状态。

身体权指的是公民维护其身体完整并能自由支配其身体各个组成部分的权利。

身体权的客体是公民的身体,身体权最重要的就是保持其身体的完整性、完全性。

对于身体权是否是一项独立的人格权,也存在争议。

否定说主张,《民法通则》第98条只是规定了“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因此“健康权”可以涵盖“身体权”,不需要将身体权单列。

肯定说则认为,首先,《宪法》规定了“禁止非法搜查公民身体”。

其次,《民法通则》虽没有明文规定身体权,但是在第11 9条规定了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中提到“侵害他人身体"。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十问题的解释》第1条便明确规定了身体权。

由此可见,身体权也是为我国法律所保护的一种权利。

身体权指的是公民维护其身体完整并能自由支配其身体各个组成部分的权利。

身体权的客体是公民的身体,身体权最重要的就是保持其身体的完整性、完全性。

在实践中,侵害身体权的行为常见于非法搜查公民身体的行为、不影响身体健康的情况下对公民身体进行破坏的行为、不破坏身体组织的殴打行为、对尸体的损害行为等,这足以说明健康权难以涵盖身体权。

再次,将身体权作为一种独立的人格权,是世界上很多国家的立法例。

大陆法系具有代表意义的《德国民法典》第823条,将身体权规定为与生命权、健康权、自由权等人格权相并列的一种人格权,英美法上所谓的“人身伤害"也是指在侵权行为中,人的身体所遭受的伤害。

最后,将身体权作为一种独立的人格权,有利于人身权法律保护体系的协调一致。

1.人身权包括人格权和身份权。我国民法规定的人格权包括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或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荣誉权。

2.身份权包括亲权(父母基于其身份对未成年子女人身、财产方面的管教和保护的权利)、亲属权(父母与成年子女、祖父母与孙子女、外祖父母与外孙子女、兄弟姐妹间的身份权)、配偶权。

3.公民的人身权利是公民最基本的要利.它包括的内容比较广泛,但主要上指人的生命、健康、人格、名誉和人身自由等权利,以及与人身直接有关的权利。例如:公民住宅不受侵犯的权利等。 拓展资料: 1、我国<刑法>为了切实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不受侵犯,专章规定了”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利,民主权利”。 2、<刑法>第131条明确规定:”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不受任何人,任何机关非法侵犯.违法侵犯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予以刑事处分.”根据这一原则性的规定,我国<刑法>在保护公民人身权利方面,具体规定了以下几种犯罪: (1)侵犯他人生命的犯罪,包括:故意杀人罪和过失杀人罪; (2)侵犯他人身体健康的犯罪,包括:故意伤害罪和过失致人重伤罪; (3)侵犯妇女身心健康的犯罪,包括:强奸罪,奸淫幼女罪,强迫妇女卖淫罪; (4)侵犯他人人身自由的犯罪,包括:非法拘禁罪,非法管制罪,拐卖人口罪; (5)侵犯他人人格名誉的犯罪,包括:诬告陷害罪,侮辱罪,诽谤罪,伪证罪,隐匿罪证罪。

生命权指,对生命安全的保障权利,

身体权指,对身体器官,肢体的安全保障权利

健康权指,从事的工作环境,外部条件能否保障身体不受健康威胁

生命健康权是公民人格权的一种。根据《民法通则》第98条规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严格地讲,生命健康权可分为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生命权是指公民维持自己生命延续、不受他人非法剥夺的权利。生命权可包括生命安全维持权(如当生命出现危险时进行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司法保护权(在生命危险或生命受到损害时,请求司法机关予以救济的权利)和生命利益支配权(权利人处分自己生命的权利)等。身体权是指公民对其肢体、器官和其他组织的支配权。身体权所保护的是肢体、器官和其他组织的完满状态以及主体对自己身体的支配。例如,对自己身体的部分转让(献血、转让肾脏等)。健康权是指公民保持身体组织的生理功能健全以及心理健康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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