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叫有限责任公司_为什么中国的公司叫有限公司?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17 04:43:03 人阅读
导读:先说答案: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没有区别,因为两者本身说的就是同一个事情,有限公司是有限责任公司的简称。我国的公司分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公司是...

先说答案: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没有区别,因为两者本身说的就是同一个事情,有限公司是有限责任公司的简称。

我国的公司分类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公司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也就是,按照法律而言,目前我国的公司,实际仅分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两类。

1.有限责任公司

一般简称为有限公司,指的是由五十个以下的股东出资设立,每个股东以其所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法人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全部责任的经济组织。对于这类公司,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必须在公司名称中标明“有限责任公司”或者“有限公司”字样。有限责任公司不允许发行股票融资,一家企业如果要上市发行股票融资则必须改组为股份有限公司。

2.股份有限公司

简称为股份公司,其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这类公司,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必须在公司名称中标明“股份有限公司”或者“股份公司”字样。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万元。公司可以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筹资,股票可以依法转让,法律对公司股东人数只有最低限度,无最高额规定。

现实中初始设立的企业,一般都为有限责任公司,随着企业的发展壮大,后续在改组为股份有限公司,所以大企业基本上以股份有限公司为主。

无限责任公司

无论有限公司还是股份公司,股东都是以自己的出资额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比如一家企业破产时对外欠债得到1个亿,股东的出资额仅有1000万元,那么股东最多承担的责任也就是1000万元,这也是为什么不允许公司账户的资金随意转给股东,不然就会存在抽逃资金的情况)。

那么现实有没有无限责任公司呢?即股东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比如公司欠一个亿,那股东就要还一个亿)。按照我国的法律规定,目前是不允许设立无限责任公司的,不过国家却允许设立承担无限责任的企业,比如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这些企业不是独立法人,所以不能成为公司,只能称之为企业,并且由企业主直接承担无限的企业责任,其实这种本质上来说就是无限责任公司。

总结

综上所述:有限责任公司及有限公司是没有区别的,两者是同一个性质的企业。

因为还有一种公司类型叫股份有限公司,其可以简称为股份公司。两种公司类型的一些制度安排有较大差异,所以公司法要进行区分。

就是一般公司,,公司分股份有限和有限公司,股份公司注册费用高,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费低

有限公司是一种公司的组织形态,有限公司对外所负的经济责任,以出资者所投入的资金为限。

倘若有限公司被债权人清盘,债权人不可以从股东个人财产中索偿。在某些地方,有限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不同,有限公司相对适合中小型企业,股份有限公司相对适合大型企业。但是也有某些地方,不论公司大小,股份有限公司都是最常见的有限公司类型。最详细的名称为有限责任公司,汉语一般简称为有限公司。

公司是依照公司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是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法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它是适应市场经济社会化大生产的需要而形成的一种企业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简称有限公司,中国的有限责任公司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注册,由五十个以下的股东出资设立,每个股东以其所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法人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全部责任的经济组织。有限责任公司包括国有独资公司以及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我国法定公司有两种形式: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而股份有限公司是指公司资本为股份所组成的公司,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中国《公司法》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2人以上200以下为发起人,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万元。

企业集团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法》中并没有“集团”一说。只有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提法。有的公司进行多元化经营战略,在多个领域均成立了相应的子公司,这样,母子公司之间也会因为这种“血缘”关系组成一个企业集团,颇类似于军队当中的集团军。这些就是我们常说的集团公司的由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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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不是所有公司都叫有限公司,根据公司法规定,公司有2种,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简称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必须带股份二字。

还是国企

国企的工商注册类型主要分为国有独资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和其他有限责任公司三种形式,第一种主要为集团总部一级企业,出资人为国务院国资委、地方政府或者其他国家机关,所以是国有独资,第二种多见于国企的子公司、二级三级乃至N级企业,出资人全部来自国有资本,第三种多见于有民营企业参股的混合所有制企业。

有此一问,主要是社会上普遍对法人和法定代表人概念的混淆,“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即法人是一个组织,而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是指依法代表法人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的主要负责人(如:工厂的厂长、公司的董事长等)”,即法定代表人是一个人,有些法律意识不是很强的人老是把法定代表人简称为“法人”是不对的,这是两个概念,法人独资指的是出资人有且只有一个组织,而这个出资人组织是国资背景的那么就是国企,出资人组织是民营背景的即为民企。而按照公司法分类,有限责任公司还有一种形式是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这个出资人就是一个自然人,而不是法人,这种企业都是民企,不会是国企。

下面举例说明:

中国电投,原来是国资委直管的央企,2015年6月,与国家核电技术公司重组,成立国家电力投资集团公司,成为了央企的二级企业,其工商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形式。

中电投的出资人即母公司为国家电力投资集团公司,为企业法人。

国家电投的出资人是国务院,企业性质是全民所有制,大家要问了,出资人为国务院的不应该是国有独资公司么,原因是以往国企是按照企业法注册,都是全民所有制,2017年国资委要求全部央企推动公司制改制,年底前全部按照公司法改制为国有独资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推动国企改革,建立现代企业治理体系。过一段时间再看应该就改为国有独资公司了。

第三类是有民营参股的混合所有制企业,比如前一段时间混改的中国联通。因为还是国资控股(即股份超过50%),还是国企

举一个民企的例子,王文京老总出资的用友,即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属于民营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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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的本质

有限的本质即对外责任的限度承担,并不是无限承担,除特殊情况外有限公司的股东承担的责任是有限的,而公司也仅仅以公司的全部资产对外承担责任。

有限的原因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可知,有限公司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两种分类,之所有会出现有限责任,是因为任何人出资设立公司的目的是为了使得生产要素进行集合,从而实现1+1>2的目的,但是与此同时为了鼓励市场经济的发展以及生产要素的扩大化生产,只有让股东也就是出资人的责任是“有限”而非“无限”才可能促使更多的人愿意采用设立公司的形式去经营并发展市场经济。

否则,如果股东承担的责任是无限的,那么从根本上来说,任何人都会倾向于以原有的生产要素去按常规的方式生产经营,而不会以设立公司的形式扩大自己潜在的经营风险,这既是人趋利避害的本能,也是制度引导所形成。

故而为了鼓励市场经济的发展,在没有特殊情况下,使得股东和公司的责任都有限,才可能促进经济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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