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业主停车要交停车费吗_小区业主必须缴纳停车费吗?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17 08:56:24 人阅读
导读:物业没有任何权利收取任何费用,不应该再混淆物业与业主的权利和义务了。物业就是一个社会毒瘤,是时候重新洗牌,铲除这个毒瘤了!小区里业主该不该交停车费,要看情况。首...

物业没有任何权利收取任何费用,不应该再混淆物业与业主的权利和义务了。物业就是一个社会毒瘤,是时候重新洗牌,铲除这个毒瘤了!

小区里业主该不该交停车费,要看情况。 首先要看小区物业收取停车费的性质是什么。从买了车位不需要收取登记车辆的停车费的角度来盾,业主所享受的权利应该是对车位的使用权,业主对车位享有占有的支配权力,那么业主将未登记的车辆停放在自己的车位上,也是不应该收取费用的。 这种使用权的本身是业主的权利,不应将上述使用权与特定车辆进行挂钩。如果物业认为是对未登记车辆进入小区的一种临时管理,那么物业进行收费,就应该形成临时管理相对应的权利义务关系。

解决财产的归属,明确各方权责,才能定纷止争。

所以,这个先要解决小区车位归属问题。

《物权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建筑区划内在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之外,占用业主共有道路或者其他场地增设的车位,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七十四条第三款所称的车位。

根据上述规定,只要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所的车位,都属于所有业主共有的车位。其他车位属于开发商所有,开发商可以用于出售,赠与或出租等等。这种情况,对于属于开发商所有的车位,开发商或物业公司通过收取停车费就具有法律依据。

而对于业主共有的车位,开发商无权进行处分,并且对于共有车位的经营,原则上需要业主大会决议通过才行。。

为方便业主了解车位的权利归属,下面的这张图做的非常好,基本把可能的情况都进行说明,一目了然。


公共车位归业主所有,没有得到授权,个人无私自占用的权利,更没有用了不付费的道理。

提这一小区公共类问题的人里面的大多数,在说辞中曾偷换了概念

公共车位归“业主″所有,“业主″这个词儿是人的复数,是指以户为单位、小区所有的房屋拥有人,而不是特指某一个数个有名有姓的房屋拥有人。好多人没有意识到这一点,猛然一看就被带到沟里了。公共所有不是个人占有。

小区里面的公共车位,分地面和地下两种。无论哪一种,这些车位都应该有组织地分配使用。很显然,这些公共车位数量比户数少,如果等于或者超过,那么每家分一个,矛盾也无没有多少。

在前期物业管理过程中,由于入住户数少,业主的车可以随到随停,物业公司正常收取管理费,并不多加干涉或指定车位,这就给一些业主造成的错觉:想停哪个车位就停哪个车位,其理由是公共车位归业主所有,我是业主,我可以随便停,物业公司\其他业主管不着。

公共车位在小区里数量绝对有限。绝大多数小区公共车位在几十到一两百个之间。少数小区也许根本就没有。因为有的小区因为设计是人车分流,没有一个地面停车位,地库全是人防或者是产权车位。这种设计跟开发公司的设计思路和当地的法规要求有关。

如果业主很在乎车位这个问题,那就应该在购房时详细了解清楚,谨慎签订购房合同。认为有必要,还可以在购房合同中增加租用或购买车位的约定,不然到了入住之后再提这个问题,就是缘木求鱼,不是说做不到而是说可能性不会很大,总之受制于多种因素。

更有离谱的业主,自己买房时不考虑车位问题。入住以后,在车位紧张的情况下,居然要求物业公司必须解决车位,不然不缴物业费。

总共就数十个公共车位,却已都有人陆续租用,业主之前自己没有考虑购买或者租用车位,你让物业怎么解决?难道把开发商没卖出去的车位抢一个给你?

随着入住率的提高,公共车位僧多粥少的局面一定会出现。如果物业公司不加以管理引导,小区里面就会出现抢车位现象。业主之间关于停车问题的矛盾就会出现,争吵、打架现象都会出现。

大多数的物业服务合同,包括前期物业服务合同,都会约定车辆管理方式。对于公共车位大多数都是采取收费管理方式。

前面说了小区公共车位数量不会很多,可能约占总户数的20%左右,或者更低。我们就以这个比例来举例。也就是说五户业主才摊到一个车位。按照车辆管理方案,对于公共车位收取停车费,在扣除了必要的管理成本之后,其收益用于所有业主,这是相对公平的。

为什么公平?要知道小区的公共车位属于广大业主所有,但并不是属于有车业主所有!绝大多数小区都有业主并未购置车辆。如果不实行收费管理,对于这些未购车业主来说,他们所共有停车的权益被有车业主白白侵占!这是违反公平原则的。

如果小区大多数业主对公共车位使用收费有不同想法,那就可以采取投票表决的方式实行免费管理,只要解决了车辆管理费的出处,物业公司该同意的。

那么如何保障没有车的业主的权益呢?保证权益首先一条:必须是公平。笔者有一个建议,前面例子说五户人家才摊到一个车位。那么,这五户抽签,按一户免费使用一年方式轮流使用。至于中签的业主是停车,还是出租给别人,都由当年使用人决定。当然也可以支一张麻将桌,可以整年空着车位晒太阳。

至于其余四户怎么办?特别是有车的业主,那就要将自己的车停到小区外,要不然花高价租个车位。

行不行?

交了物业费就不应该在交车位费了。物业费是包含了公共区域的管理费用了。车辆如果是外来车辆是占用了业主的使用空间,应该缴纳费用,但业主自己的车就不应该缴纳。有些新造小区有独立地下车库,会收取停车费。权利义务必须对等,收了钱就必须对业主的车有拖欠保管保护义务,出现损坏就要赔偿。不能光收钱不办事。实际上物业和业主的矛盾就在于此,付了钱没有得到必要的服务。更想是“此树是我栽,此路是我开。要像此路过留下买路财。”的流氓行经。

小区院里停车收费,肯定不合理!因为小区是业主的,不是物业的。现在的物业,跟强盗没啥区别。现在有些业主,对物业的不合理收费,敢怒不敢言。有的物业,甚至具有潜在的黑社会性质。所以,坚决呼吁取消物业管理。并支持社区管理!

可是如果涉及车辆管理,业主需交车辆管理费。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物业公司接受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的委托,有权对车辆在小区内公共场地或者占用业主共有道路的停放进行管理和收费。收取的停车费按照物业公司与业主大会达成的协议进行分配。

实践中,停车费一部分作为物业管理成本和交纳税金,另一部分作为收益归全体业主所有。株洲市于2011年出台《株洲市物业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明确规定在不影响通行、消防和安全的前提下,确需经常占用道路或者场地停放机动车辆的,应当征得业主委员会的同意,并按规定交纳场地占用费。对车辆停放有保管要求的,由车主或者车辆使用人与物业服务企业另行签订特约保管合同。”停车费必须按照相关标准执行停车费的收费标准,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三种定价形式。

其中,住宅小区停车场停车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收费标准由停车场经营者依据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等因素自主确定。完全由各个住宅小区根据本小区实际情况来定,物价部门不会参与定价,价格主管部门只能在特定时期,在价格异常波动的情况下,由省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设定临时性的价格干预措施。另外还详细

说明:已成立业主委员会的住宅小区停车服务收费由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决定,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住宅小区停车服务收费由停车服务管理方与入住业主参照本办法协商决定或在物业合同中约定。该《通知》收费项目名称为“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费”,突显了机动车停车场经营者的保管责任,即停车场因保管不善造成停放车辆毁损或者灭失,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保障消费者的利益。

不能,

因为公共区域归物业管理是对的。

但停车场才有资格收费,而且停车场是有完整审批手续,和车辆管理规定,并且具备相关责任承担的主题。

如果不是停车场,却还要收费是违法的,可以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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