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同居算不算合法夫妻,要分情况:
1994年2月1日民政局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符合结婚实质的要件,按事实婚姻来处理。
1994年2月1日民政局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符合结婚实质的要件,只能算同居关系。
第二、同居期间的财产,是可以分配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
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多久都不算,除非过错方与异性双方公开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才构成事实婚姻以及重婚,所以如果无法取得能够证明夫妻名义的证据的话,多久都不能判定重婚。但是如果能有证据证实夫妻名义的话,之前的同居期间也可能被算作事实婚姻期间(例如在一婚期间与其他异性同居,然后离婚再与同居的异性结婚)。
自1994年2月1日以后,我国《婚姻法》不再承认事实婚姻。因此,在1994年以后的同居关系,不论同居了多少年都不能自动转化为法律上的婚姻关系。但是至于刑事罪名重婚罪的认定,则定义为有配偶而与他人形成事实婚姻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其形成事实婚姻,即使没有到民政部门进行结婚登记,仍然可以认定是重婚。
在现实社会生活中,无配偶的男女双方在未办理结婚登记,又不符合结婚实质条件时,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或有配偶与他人同居所形成的两性关系,在法律上会产生两种后果,一种是属于符合我国事实婚姻构成的条件,属于事实婚姻的;另一种是同居关系。
事实婚姻专指没有配偶的男女双方,未经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两性结合。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事实婚姻可以解释为:有条件地在一定时期,一定范围内承认事实婚姻,将事实婚姻视为一种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依法予以保护。
那么如何来区别是否是同居关系,还是事实婚姻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中的有关规定,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来界定:
第一,男女双方在1994年2月1日(含2月1日)之前同居生活,男方双方均已符合婚姻法规定的结婚实质要件的,即构成事实婚姻,可确认其婚姻效力,且不必非要补办结婚登记手续;
注意:在同居关系的当事人起诉到法院要求离婚或解除同居关系时,人民法院首先会告知当事人在起诉之前补办结婚登记,如果补办了结婚登记,则可按离婚诉讼审理,不补办的,则按同居关系处理。
综上所述,同居多久并不是事实婚姻的判断标准,而是应以“至1994年2月1日之前同居的男女双方是否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来作为判定标准来判定是否属于同居关系还是事实婚姻。
第一,如果是事实婚姻,解除时其效力同离婚的效力一样,有关财产的处理与离婚时是一样的,按照离婚的有关规定来处理。
第二,如果是同居关系,解除时双方的财产关系一般参照婚姻无效或被撤销情况下的财产处理规定来处理。一般来说,同居期间的财产分割按一般共同财产处理。同居期间的共同财产是指由双方共同管理、使用、收益、处分,以及用于债务清偿的财产。双方共同财产必须具备以下两个条件,一是必须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同居以前一方所得的财产、解除同居关系后一方所得的财产以及一方死亡后另一方所得的财产,都不属于共有财产;二是必须依法归双方共同所有的财产,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并非当然归双方共同所有,法律规定归一方所有的财产,或者双方约定归各自所有的财产,不属于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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