埋藏物所有权归属_天上掉下来的陨石,所有权归谁?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17 08:51:22 人阅读
导读:天外之物,归谁所有。2017年3月21日,澎湃新闻一号专案栏目刊载《天外之物属于谁?新疆一块17吨陨石引官民争夺对簿公堂》(以下简称《天文》)的新闻报道(htt...

天外之物,归谁所有。

2017年3月21日,澎湃新闻一号专案栏目刊载《天外之物属于谁?新疆一块17吨陨石引官民争夺对簿公堂》(以下简称《天文》)的新闻报道(http://www.thepaper.cn/newsDetail_forward_1643775 )。《天文》报导,新疆牧民朱曼及两个儿子与阿勒泰市政府“陨石权益”纠纷重审一案,于2017年3月20日在新疆阿勒泰市人民法院开庭。

在此次的庭审中,朱曼一家再次提出了返还陨石的要求。因此,庭审中“天外之物属于谁”成为双方争议的焦点问题。

被告阿勒泰市政府认为,按照《物权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其中的“等”字意味着自然资源不仅限于以上七类,陨石也应当属于自然资源,其所有权应归国家。

原告的诉讼代理人认为,这块陨石不属于物权法和其它法律所规定的归属国家所有的动产、不动产和自然资源,其所有权尚存争议。“但是在牧民实际占有的情况下,政府强行运走陨石也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应当恢复原状。”

那么,“天外之物属于谁”?

第一,是否属于国家所有。被告阿勒泰政府认为,陨石是自然资源,根据物权法第四十八条中的“等”字之规定,本案中的陨石应当属于国家所有。笔者认为,被告阿勒泰政府的观点不能成立。因为物权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均属于不动产,而陨石显然不是不动产。因此,该条不能成为被告阿勒泰政府主张权利的依据。

第二,是否属于原告所有。既然陨石不属于国家所有,那么,是否必然属于原告所有呢?如果同样不属于原告所有,那么,这“天外之物”岂不成了无主之物!笔者认为,本案中“天外之物”的归属问题,应当采用民法理论中的先占原则予以处理。学者 认为,先占的构成要件及其法律后果如下:

(一)须以所有的意思而占有。所谓“所有的意思”非指效果意思,仅指发现无主的动产并占为己有,即有将占有的动产归于自己管领支配的意识即可。换言之,事实上有与所有人处于同一支配地位的意思。

(二)占有的标的须为无主物。所谓无主物,罗马法认为是指现在没有或过去从来没有过一个所有人的物件,前者如抛弃的动产,后者如第一次捕猎的动物。有主物不能因先占取得,例如遗失物、漂流物、失散的动物都是有主物,只是暂时所有人不明。但原物主抛弃物可成为先占的标的。

(三)占有的无主物须为动产,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现代法制下,各国大多不承认土地等不动产可基于先占而取得,只有动产可基于先占而取得,但也并非所有的动产,也有例外,如尸体、国家珍贵文物、动植物等禁止流通物不得先占而取得。另外,先占取得只适用于法律对于无主动产的归属没有特别规定的情形,有特别规定的适用特别规定。如:

1、《民法通则》第79条第1款: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归国家所有。但考虑国情及国民的素质,应规定,对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归国家所有,但价值不大的,也可归先占者所有。

2、《继承法》第32条: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财产,归国家所有。

3、《文物保护法》第4条:我国境内地下、内水和领海中遗存的一切具有历史、科学和艺术价值的文物,以及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等,均属于国家所有。

第三,本案中的陨石应当归国家所有。根据《天文》报导, 1986年7月,原告朱曼“在自家草场放牧时,意外发现了一块巨大的‘奇石’,及时上报后,村委会及镇政府决定让其继续看管此奇石。”诉讼中,“朱曼及家人提出,要求政府赔偿27年来的看管费用,诉讼费也应由政府承担。”依据上述事实,原告朱曼在发现陨石后,并未以所有的意思占有“天外之物”。其后来主张27年来的看管费用的事实也印证了这一基本事实。因此,原告朱曼不能取得案涉陨石的所有权,但是,其主张的“看管费”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因为,当时村委会和镇政府做出了由原告朱曼看管陨石的决定。


法海一粟:运筹帷幄之中,决战法庭之上。

陨石既不属于文物、矿产、古生物化石,也不属于埋藏物、隐藏物、漂流物和遗失物,甚至不属于物权法和其它法律所规定的归属国家所有的动产、不动产和自然资源,政府并无对陨石获取、扣留、保管的法定职权。 谁先捡到就归谁

根据《民法通则》第79条和《物权法》第114条的规定,隐藏物与埋藏物有同一法律地位。所谓隐藏物,是指放置于隐蔽的场所,不易被发现的物。如天花板上搁置的物、屏风中夹带的物,都是隐藏物。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与隐藏物的归属,根据该条的规定,归国家所有。但这并不是说埋藏物或隐藏物一经发现,都毫无例外的归国家所有。有埋藏物或隐藏无被发现后,如果埋藏物或者隐藏该物的人或者其继承人能够证明其合法的所有权或者其继承权时,应当将发现的埋藏物或者隐藏物交还给埋藏或者隐藏该物的人或者其继承人,以保护合法财产权利。只有确实查证发现埋藏物或隐藏物的所有人不明时,才归国家所有。 我国物权法的规定,拾得漂流物、发现埋藏物或者隐藏物的人,参照拾得遗失物的有关规定。文物保护法等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埋葬物是指埋葬在地下的财产,隐藏物是指隐藏于他物中的财产。根据《民法通则》规定,对于埋葬物和隐藏物如能确认其主的应物归原主,但我国境内地下、内水和领海中遗存的一切具有历史、科学和艺术价值的文物,以及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等均属于国家所有。对于不能确认其主的埋葬物和隐藏物依照《民法通则》第79条的规定归国家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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