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对乙享有一货款债权_甲对乙享有一贷款债权,但诉讼时效已届满?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19 14:29:24 人阅读
导读:法院支持甲债务人同意偿还已过诉讼时效的债务后,不能反悔。因为超过诉讼失效后,该债权债务就成为自然债务,即债权人丧失依诉讼程序保护其权利的可能性,不再有胜诉的可能...

法院支持甲债务人同意偿还已过诉讼时效的债务后,不能反悔。因为超过诉讼失效后,该债权债务就成为自然债务,即债权人丧失依诉讼程序保护其权利的可能性,不再有胜诉的可能,更不能请求法院强制执行。在这个情况下,债务人作出同意偿还的承诺或者履行偿还义务,则意味着和债权人达成了一个新的协议,此时会重新开始计算诉讼时效,债务人仍负有还款义务。法律依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八条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撤销权 合同法74条 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1.甲公司可以对丙公司提起代位权诉讼。

提起代位权诉讼应符合的条件如下: a.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 b.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 c.债务人的债权已经到期 d.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基于抚养、继承等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养老金等请求权等权利) 债权人乙公司对丙公司的到期运费符合上述条件,甲公司可以提起代位权诉讼。2.甲公司对丁不能提起代位权诉讼,原因是不符合第二条,乙公司一直在催交,不属于怠于行使到期债权;对戊公司也不可提起代位权诉讼,因为不符合第三条,股权不同于债权,股权如不主动撤出,没有到期日。3.甲公司应以自己的名义提起代位权诉讼,讲的是代位权,即代替怠于行使权利的债务人行使其债权人的权利。4.若胜诉,次债务人应向甲公司履行清偿义务,即丙公司直接向甲公司清偿30万欠款,清偿后,债权人甲与债务人乙、债务人乙与次债务人丙之间30万的债权债务关系消灭。

D,司法考试原题,债权转让无需经债务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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