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纠纷争夺孩子抚养权_如何争取孩子抚养权?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20 18:57:37 人阅读
导读:如果女方在抚养期失职,没有抚养好孩子,让孩子的生存、身体、学习受到影响,或因女方在抚养中存在许多不确定因素的情况下,男方有权向法院提起申诉重新夺回抚养权!谢谢邀...

如果女方在抚养期失职,没有抚养好孩子,让孩子的生存、身体、学习受到影响,或因女方在抚养中存在许多不确定因素的情况下,男方有权向法院提起申诉重新夺回抚养权!谢谢邀请回答!

离婚如何得到孩子的抚养权?离婚时子女抚养权如何确定?我首先要回答的是,提这个问题的人,把对孩子的监护权与抚养权给混淆了。

离婚后未成年孩子跟谁生活,因为未成年的孩子是还没有完全法律行为责任的人,必须在监护人的规范下,遵纪守法,这就是对孩子的监护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每个离婚的男女,对亲自生育或者共同领养的未成年的孩子,都负有在教育方面,医疗方面,以及生活方面的共同抚养责任和义务,直道孩子年满18岁终止抚养。

如果夫妻俩是协商离婚的,可以协商孩子未来的监护权归谁。从民政局拿到离婚证开始,夫妻俩所签的离婚协议,就具有与法律相同等的合法性产生法律效力。

如果离婚的双方在对孩子以后的监护权归谁这个问题上产生了分歧,只有上法院打官司离婚。法官在对孩子的监护权应该判给谁,首先会征求孩子的意见,看孩子愿意跟父亲,还是母亲生活,然后再综合男女各方的经济收入以及家庭环境,哪一个更适合孩子的健康成长,就会将孩子的监护权判给优胜方。

这个沉重的话题我不愿意再回答,家族很和谐,没有离过婚的!没有办法了解这个问题!为什么作者不好好提倡让家庭!让有情人终成眷属!有正能量的事!反而多次对离婚!争夺女儿的抚养权,还有离婚后共同该分担的什么责任!这些沉重的话题多次感兴趣!不知何意!说话性直,望谅解!现在80后,90后本身对爱情和婚姻都感到绝望了!为什么不多给他(她)想办法,传播些正能量让他(她)竖立爱情的信心,早日脱单,过上幸福的生活呢?无论谁争到女儿抚养权,女儿缺爹少娘,小小年纪就不幸,心中将来会有阴隐的,作为亲生父母心中难道没有亏吗?人不能太自私了!女心慢慢也会长大成人!有天也会结婚生子的,你让她如何面对!如果她心中向阳,还能幸福三代!如果她心中有阴影,也许会祸害三代!俗话说:娶妻娶贤不娶貌!嫁人嫁心不嫁财!如果为女儿着想!还是不离为好!作为亲生父母就不会为了女儿以后好好考虑考虑!男人娶错妻会祸害三代,女人嫁错人顶多牺牲一代!作为母亲,应母为子则刚,我个人认为作为母亲什么条件都比不上孩子重要!宁跟要饭娘,也不跟当官的爹!所以做为母亲一定要动之以情,晓之以理,陈述利弊争取女儿的抚养权!要知道女儿是你十月怀胎,顶着生死生下来的,给着金山也不要放弃!不要轻易放弃你的女儿,她永远是你的宝贝!是你的贴心小棉袄,虽然可能生活会艰苦些!想想坚强的千千万万的母亲!你就会越活越有劲,幸福的生活在美好的明天!为了亲生女儿以后的幸福生话,不要轻言放弃抚养权!加油!前提是你一定要洁身自好!不给别人任何抓着你把炳的机会!相信法律!相信正义!公道自在人心!

赞同这名网友观点;孩子是无价的、说心里话最苦过于孩子。可恨夫妻双方一方理由多多也最可恶。想好了结婚。就别离婚。不伦您第一个提出什么离的理由。您争孩子也好、也把你都是孩子的罪人。那么一方被离的也是一种无耐.

毕竟是自己的孩子,没有人会放弃抚养权的,男女都会争。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第三十六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有关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子女抚养问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及有关法律规定,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根据上述原则,结合审判实践,提出如下具体意见: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2、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4、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5、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6,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行准许。

第一方面:证明自己更适合抚养子女,可以从下面六个方面收集证据。

1、可以提供个人工资流水、劳动合同、纳税证明、学位证书等材料,证实自己在工资收入、教育程度等方面优于对方;

2、可以让居委会开具证明、找邻居提供证人证言、或者提供自己及父母与孩子日常生活合照等,证明子女随自己生活时间较长,由自己或自己父母方照顾孩子更多;

3、可以提供相关证明证实自己居住环境优良、就学条件便利,;

4、可以收集父母的身体情况、自愿带孩子的意愿书等相关证据证实自己的父母愿意帮助自己辅助抚养子女;

5、可以提供相关证明证实自己工作表现、思想品质优异;

6、收集能够证明自身条件有利于子女成长的其他证据。

第二方面:搜集证据证明对方不适合抚养子女

比如对方存在家暴、婚外情的相关证据;对方有不良嗜好,如赌博、吸毒、酗酒等恶习的;对方有恶性传染疾病或有其他重大疾病,影响孩子成长的;对方长期在外不回家,不尽抚养义务的;以及能够证明对方不适合抚养子女的其他证据。

总的来说,法院在判决的时候也会考虑双方父母抚养的情况,核心原则就是看哪一方更有利于孩子的成长。

抚养费承担的标准有三大原则,一,子女的实际需求;二,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三,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

子女的实际需求是确定抚养费金额的首要原则。实践中,应该列举孩子日常生活所需的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根据过往的生活消费习惯及开支情况来确定抚养费承担的标准。

如果对方有固定收入的,可以按照其月总收入的20%至30%的比例给付。如果是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超过月总收入的50%。如果对方没有固定收入的,可以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来确定给付的比例。

所以,如果要想争取更高的抚养费,可以考虑下面几点做法:

一,收集对方的工资流水、工资条、劳动合同,通过律师前往其工作单位调取其收入情况;二,收集能证实对方有较好经济支付能力的证据,比如对方名下的房产、车位、车辆、公司股权、投资理财等资产证据;三,注意保存孩子日常生活消费的凭据,可以适当为孩子报读兴趣班、辅导班及为孩子购买必要的保险费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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