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污染致使人身损害_损害生态环境该如何赔偿?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22 05:43:00 人阅读
导读:您好,对于污染环境直接造成受害人损失的,应予赔偿。直接损失是污染环境侵权行为所直接造成的受害人财产的减少,包括损害财物时财物本身价值的减少,损害人身权而造成的医...

您好,对于污染环境直接造成受害人损失的,应予赔偿。直接损失是污染环境侵权行为所直接造成的受害人财产的减少,包括损害财物时财物本身价值的减少,损害人身权而造成的医疗费、诊查费、就医差旅费的支出。2.对于间接损失,也可分为人身损害的间接损失和财产损害的间接损失。人身损害造成的间接损失是污染环境行为侵害受害人的人身权利,致使受害人在一定范围内的未来财产的损失,这种间接损失应当全部赔偿。对于财物损害的间接损失是污染环境侵权行为损害受害人所有的财物,致使受害人在一定范围内的未来财产利益的损失。对于这种损失,也应当予以全部赔偿,在特殊情况下,全部赔偿有困难的,可以适当赔偿。3.对于污染环境行为造成受害人健康的潜在危害,如致使受害人人体功能减退、早衰等,虽未造成财产损失,但也应予适当赔偿。如能给出详细信息,则可作出更为周详的回答。

民法通则第124条规定:“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根据本条规定,环境污染导致他人损害具备以下条件时污染人应负赔偿责任:对环境有污染行为环境是指与人的生存密切相关的事物,包括大气、土壤、城市、乡村、阳光、水、生物等等。凡人的行为对环境造成了不利于人类的影响就是环境污染。污染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损害事实就是因环境污染行为使人的身体健康、生命受到了损害,也即生命被剥夺或受到威胁,人的生理机能受到损伤。污染行为违法工业的发展必然会导致污染行为的加剧。任何工业生产都有某种程度的污染存在,污染是人类发展大工业所付出的必然代价之一。国家为污染的处理、排放规定了一定的程序和标准。凡是按照一定的程序和标准进行排污的企业都不负污染损害责任,即使污染给他人造成了某种损害。凡是超标排放的企业给他人造成损害才负责任。所以,在污染行为归责要件中强调的是违法而不是过错。但是,如果污染人排放的污染低于一定的标准,但仍给他人造成损害,污染人仍应负一定意义的补偿责任。这种补偿责任不是污染损害责任,而是民法通则第106条规定的公平责任,即双方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无过错的,应由加害人给予一定的补偿。

很高兴能回答您提出的问题。

根据新环保法及两高司法解释,污染环境罪是指违反防治环境污染的法律规定,造成环境污染,后果严重,依照法律应受到刑事处罚的行为。2018年2月8日,山东临沂12人犯污染环境罪被判刑。

构成污染环境罪的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防治环境污染的管理制度,主要包括为《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海洋环境保护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以及《放射防护条例》、《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农药安全使用条例》等一系列专门法规。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其他危险废物,造成环境污染,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行为。

本罪的主体为凡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构成本罪,单位可以成为本罪主体。本罪在主观方面的表现为过失,这种过失造成了环境污染,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等严重后果,而行为人对这种事故及严重后果本应预见,但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

污染环境罪的立案标准

凡行为人或单位在客观方面有了污染环境的表现,并造成下列情形之一的,均应立案查处:

1、致使公私财产损失三十万元以上的;

2、致使基本农田、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五亩以上,其他农用地十亩以上,其它土地二十亩以上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

3、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五十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死亡二千五百株以上的;

4、致使一人以上死亡、三人以上重伤、十人以上轻伤,或者一人以上重伤并且五人以上轻伤的;

5、致使传染病发生、流行或者人员中毒达到《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中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级Ⅲ级以上情形,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

6、其他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情形。

临沂12人所犯罪行情况

被告人马某青等12被告人,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处置、贮存危险废物,明知私自处置废旧铅酸蓄电池冶炼铅锭会造成环境和公民生命、健康及财产的严重损害,仍为谋取私利,在未经有关部门许可的情况下,大量收购、拆解、处置废旧铅酸蓄电池,严重侵害了国家环境保护制度和公民的生命、健康及公私财产安全,其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法院对12人分别给予判刑。

案件的启示

保护环境是我国的基本国策,是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重要内容。党的十八大以来,国家把生态文明建设纳入,“五位一体”总体布局,确立了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国家在《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中提出:“严格实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强化生产者环境保护法律责任,大幅度提高违法成本”,“对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以损害程度等因素依法确定赔偿额度;对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可见,国家对于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视程度越来越高,对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的处罚力度也前所未有。无论是机关、单位,还是企业、个人,都要注重对生态环境的保护和修复,注重惩治、教育和预防相结合,“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像保护眼睛一样保护生态环境,像对待生命一样对待生态环境”。

破坏生态损一赔三 责任人亲自种树

对于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应该损一赔三,除就地恢复外,还要在异地以损害价值的三倍绿化或环境治理作为惩罚。对于责任人,也应以损害价值作为标准,最低标准以一次种植20棵树作为惩罚,要求他们亲自植树。损害价值在万元以上的,每一万元种植100棵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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