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假验资罪量刑标准_伪造虚假材料罪立案标准?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7-05 01:55:01 人阅读
导读:你好提供虚假验资报告当然属于违法行为,相关规定如下(其他公司相关法律责任,请参考公司法第十二章):第一百九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

你好

提供虚假验资报告当然属于违法行为,相关规定如下(其他公司相关法律责任,请参考公司法第十二章):

第一百九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虚报注册资本的公司,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典型案例:

A公司为甲市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为刘某。刘某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及党委书记,王某任公司纪委书记、党委副书记,陈某任公司董事会董事、副总经理,李某任公司总经理助理。上述四人组成公司的领导班子。

2007年10月,A公司拟申请破产。为了使A公司破产以后职工不至于下岗生活无着落,避免发生不安定因素,甲市政府指示A公司成立a公司。2007年11月16日,刘某组织公司领导班子召开会议,会议内容是成立a公司。据会议记录记载:“刘某:根据局领导的指示,为适应市场经济的需要,为做好破产后找出路的准备,为重组搭个框架,考虑成立a公司。……王某:咱们班子四个人搭这个架子是不是人员少一些,别人会不会有想法?刘某:目前,只能先搭起个班子,以免引起思想混乱,待条件成熟时再逐步扩大。关于股金,先由班子成员大家筹集,待公司执照办下来再逐步还给大家。至于以后的股金如何确定以后再商量。大家均同意。刘某:成立a公司,咱们班子成员都不拿工资,不分红,也没有股份,待改制完成后,正式运营时再议。至于谁愿意参加入股到时咱们再商量。”在这次会议上,大家均提出个人出资困难,最终决定用A公司资金先注册,注册后资金再返还A公司账户。

2008年1月7日,A公司会计许某按照刘某的指示,从其保存的A公司公款中支取51万元,以刘某的名义出资30万元,陈某、王某、李某各出资7万元的名义存入a公司账户作为a公司注册资本。公司成立后,2008年10月至12月,许某将上述51万注册资金以刘某、陈某、王某、李某借款的名义取出后,存回其保管的A公司公款账户内。

问题:刘某、陈某、王某、李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挪用公款罪?

观点一:刘某、陈某、王某、李某作为国有公司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挪用A公司公款成立a公司,属于从事营利性活动,符合挪用公款罪的构成要件,应当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刑事责任。

观点二:成立a公司是按照甲市政府的指示,经过A公司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的。该51万元款项自始至终从未脱离A公司的实际管理和控制,此款无论是在会计保管的A公司账户,还是在a公司账户,其根本性质仍然是A公司的资金,并没有归个人使用。所以,刘某、陈某、王某、李某不构成挪用公款罪。

评析意见: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

根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法发〔2003〕167号),申报注册资本是为进行生产经营活动作准备,属于成立公司、企业进行营利活动的组成部分,因此,挪用公款归个人用于公司、企业注册资本验资证明的,应当认定为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所以,我们可以认定的是,挪用A公司公款51万元用于成立a公司属于进行营利活动。

但是,本案中,以班子成员个人的名义、用A公司资金注册a公司这件事情是公司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而且,根据A公司会议记录,虽然a公司是以刘某、陈某、王某、李某的名义设立的,但是该四人并不拥有a公司的股份,而且a公司完成注册后,注册资金要返还A公司。可以说,成立a公司是A公司为了贯彻甲市政府指示而做的具体工作。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法发〔2003〕167号),经单位领导集体研究决定将公款给个人使用,不以挪用公款罪定罪处罚。

所以,本案中,刘某、陈某、王某、李某挪用A公司公款51万元用于成立a公司不构成挪用公款罪。

相关知识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法发〔2003〕167号):“四、关于挪用公款罪

(一)单位决定将公款给个人使用行为的认定

经单位领导集体研究决定将公款给个人使用,或者单位负责人为了单位的利益,决定将公款给个人使用的,不以挪用公款罪定罪处罚。上述行为致使单位遭受重大损失,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对责任人员定罪处罚。”

伪造虚假材料罪怎么判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伪造虚假材料构成犯罪的,可按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追究刑事责任,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九条 【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前款规定的人员,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第一款规定的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证明文件有重大失实,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的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提供和使用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行为,所谓证明文件,在这里是指资产评估报告、验资证明、验证证明、审计报告、信用评价报告、信用评级报告、荣誉称号(证书)等中介证明,所谓虚假的证明文件(证书、荣誉、报告等),是指上述证明文件的内容不符合事实、不真实,或杜撰、编造、虚构了事实,或隐瞒了事实真相。虚假,既可以是全部内容虚假,又可以是其中的主要内容虚假。

(一)给国家、公众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二)
违法所得
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三)虚假证明文件虚构数额在一百万元且占实际数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四)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1.在提供虚假证明文件过程中索取或他人财物的;2.两年内因提供虚假证明文件,受过
行政处罚
二次以上。
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
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是指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职责的人员或单位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行为。
第二百二十九条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前款规定的人员,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一款规定的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证明文件有重大失实,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二百三十一条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二十一条至第二百三十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立案标准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八十一条规定: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给国家、公众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三)虚假证明文件虚构数额在一百万元且占实际数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四)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在提供虚假证明文件过程中索取或者非法接受他人财物的;
2.两年内因提供虚假证明文件,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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