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求支付 赔偿金_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多少倍的赔偿金?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09 06:19:42 人阅读
导读:如果用人单位没有给你缴纳社保的话,你离职后可以要求他补交社保。如果你离职之后发现原单位没有给你经济补偿的话,你可以劳动仲裁机构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原单位给你经济补...

如果用人单位没有给你缴纳社保的话,你离职后可以要求他补交社保。如果你离职之后发现原单位没有给你经济补偿的话,你可以劳动仲裁机构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原单位给你经济补偿。

社保法规定用人单位必须给员工缴纳的社会保险。社保有养老保险,大病医疗,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失业保险。其中养老,医疗,失业保险这三个由企业和个人共同缴纳保费,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由企业承担,个人不需要缴纳。

也就是说,如果原单位没有给你缴纳社保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应当有企业和你个人按比例共同承担保费。而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则完全由企业承担。

如果企业没有给你缴纳社会保险。你可以向保险征收部门和社保的行政管理部门进行举报,也可以向劳动仲裁部门申请劳动仲裁。社保管理部门,保险征收部门可以对用人单位给予行政处罚、责令改正。

关于补偿金的问题,你可以合同终止之日起一年内向劳动仲裁部门申请劳动仲裁。

当然以上必须你要留有充足的相关证据以支付你的举报和仲裁申请。

《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很高兴为您回答这个问题。职工以前期未办社保为由起诉公司,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是非常合理的,也是会得到相关法律部门的支持的。

1、首先这个职工A在公司上班4年,公司最后1年才和职工签合同并办理社保手续,也就是说前三年公司没有为该职工办理社保手续。按照《社会保险法》第十二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和第五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应该在员工入职第一个月起,就为员工建立社保账户,按时、足额为员工缴纳“五险一金”等社保费用。这是用人单位的法律责任和义务,不受其他问题干扰”,该公司应该在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显然该公司在三年内也没有按照法律执行自己的责任和义务,所以该公司存在过错。

2、该员工入职4年以后,公司仅仅只交了最后一年的社保,那么员工自动离职以后要求补偿前面三年的社保也是可行的,因为这也是劳动合同法中明确规定的。如果企业拒绝补交前面三年的社保,那么该员工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通过向劳动监察部门举报,由劳动监察大队出面调查,如果情况属实的话,那么劳动监察大队会按照限定的期限内责令企业补交该员工前三年的社保费用,可能在补交的过程中,由于年限久远,可能需要一定的滞纳金的费用,当然这个滞纳金一定是由企业单位来承担的,因为毕竟是企业造成社保中断的情形。

综上所述,该公司不得以员工有过错为由,逃避自己的责任。该员工要求公司补缴前面三年的社保也是可行的,如果不能补缴,可以通过劳动仲裁部门仲裁出具补偿和解协议,并给该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也是可行的。


这个调岗问题,其实劳动法中没有直接规定的,很多回答都不是很全面及符合实际,笔者就自身经历的经验,说一下:

1,首先,劳动者和用人单位要明白,调岗是属于劳动内容的变更或备注条款,而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2012版)就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注意,这里是协商,而不是强制,任何强制的行为都是违法的,当然你得有证据证明单位强制你了,而第四十条也是补充了几点,即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还不能胜任工作的(即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当然不能胜任的举证责任在公司,与劳动者无关,现实中这个证据公司一般都不好拿到,不是你说不能胜任就是不能胜任的;

2,其次,任何口头上的承诺及调动等内容,都不具备证据功能,口说无凭,除非你提前录音下来,这现实中一般不可能的,所以明白了上面二条,我们就好操作了流程了;

3,公司强制调岗,你不接受,可以在原岗位继续上班,如果公司领导暴力强制你到新岗位上班,你直接录音或视频,再打电话报警,以公司未提供劳动条件为由报案,且要报警回执,以备后用。这里有个情况,劳动者必须清楚,你当初签的劳动合同上,有没有一条,用人单位有权利根据生产需要,随时调动你的岗位和薪酬,这是关键点,如果有这一条,且调的新岗位没有惩罚性或侮辱性,劳动者必须接受,所以只要涉及到签名的,劳动者不要乱签名,出了事,被别人卖了还帮别人数钱;

4,说一下楼主本身问题,你有没有证据证明,公司无权调动你的岗位,指上面说的几种情况,如果你本身在书面同意了,那是你劳动者的责任,还有,你为什么不上班?口头上的告之,你有没有证据证明是领导亲口说的?不要把别人想的那么好,公司跟你打起官司来,领导完全可以不承认,你有证据吗?你提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赔偿金,这个逻辑有点乱。跟你上不上班没有直接关系,也跟你调不调岗也没直接关系,你应该正常在原岗位上班,先要证明公司调岗,没经过你协商同意(没有书面签名即可),且公司领导强制要你新岗位上班,然后你要拿到证据(第三条内容里),证明是公司未能提供劳动条件而导致你不能正常上班(劳动法第三十八条),这样你才能主动解险劳动合同且获得经济补偿金,公司肯定不支付,所以你再申请劳动仲裁。这才是正规的维权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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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从事了十几年的公司人力资源管理工作,对于这种情况,听我的,不要!就算公司答应支付赔偿金,也必须要以公司名义支付给你,你才能去撤销仲裁!否则,这里面的水就深了!甚至涉及到犯罪的套路!我们永远不要忘记著名的251案例!我们逐步来说!

什么是著名的251案件?

有些朋友可能已经知道了,因为当时新闻闹得很热闹。某为前员工李某因30万元的离职赔偿招致251天的牢狱之灾。离职前,李某在公司工作了12年,与公司协商获得个人离职经济补偿款331776.73元,扣除税金约3万元,到账约30万元。

2018年12月16日,李某被深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李某称,罪名是“涉嫌职务侵占”;12月28日,补充报案罪名变为“涉嫌敲诈勒索”,报案人系李某的前东家某为公司,证据是那笔从部门秘书个人账户汇出的30万元的转账记录。

2019年8月23日,在被羁押251天后,李某被释放,原因是“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这一切的起因,就是本该公司支付的离职赔偿,变成由公司内部某个人的个人账户支付的!

离职赔偿是公司与个人的关系,不要搞混了!

我们一定要清晰地知道:公司是公司,法定代表人是法定代表人,股东是股东,公司的领导也仅仅是公司的领导!

公司的钱,不等于老板的钱,更不等于公司某个人的钱!

因为劳动争议涉及到离职的赔偿,是公司与当事员工之间的关系,老板或是公司其他员工,可以代表公司处理这个事情,但涉及到该公司支付的钱,必须由公司支付,而不是换做个人来支付!

公司这样做的套路可能是什么?

如果领导以个人名义支付赔偿金,和劳动仲裁中的赔偿金,实际上不是同一个概念!领导个人支付,不能等同意公司支付!

如果领导以个人名义支付你赔偿金,然后你撤销了仲裁!

一、领导个人名义支付的钱,不好定性!

1、如果在支付时候对钱的用途没有明确标注,那么事后领导可以说自己转错了,到时候,你不还的话,你就有不当得利的嫌疑!

2、如果到时候领导说你以劳动仲裁来威胁公司,属于敲诈勒索。因为你先申请来劳动仲裁,在你拿到领导个人支付的钱后,又撤销劳动仲裁,有点符合敲诈勒索的意思!和251案件有点像。

二、你撤销来劳动仲裁,对于同样的请求,事后反悔再想重新申请就没那么容易了!

同一个公司同一个劳动仲裁请求,原则上只能申请一次,那么你在撤销劳动仲裁申请时,你的理由很大概率会写是和公司达成一致解决。那么如果事后公司反悔,那你就被动了!即便领导先给钱,那也可以以第一点的套路来要回!

碰到这种情况,我们应该怎么做,才是最安全的?

记住一个根本就行:撤销劳动仲裁也不是不行,前提是必须是公司与你达成书面协议,并支付你相关的赔偿!

一、不接受以领导个人名义支付赔偿金,要求以公司名义支付!

二、公司必须要与你签订盖有公章的协议,并且给你一份。上面要清楚的写明补偿额度、支付日期、支付条件、公司和你双方的权责。

三、至于到底是先撤销劳动仲裁,公司再支付赔偿,还是公司先支付,你在撤销劳动仲裁?

个人建议,先让公司支付!可能公司担心支付了,你不去撤销怎么办?那就在协议上约定清楚,公司支付你的这个补偿额度,包括你的哪些仲裁请求金额,以及约定好你收到相关赔偿后去撤销仲裁。那么即便你没去撤销,公司在提交了这个协议后,你的仲裁请求也不会再被支持了!

为什么要公司先支付呢?虽然说签订了这个协议,你去撤销仲裁申请,事后如果公司反悔不支付,你也不怕,你还是可以拿着这个协议去劳动仲裁!但这样比较麻烦,浪费你的时间!所以一定要让公司先支付!

总而言之,坚决不能接受领导个人名义支付你赔偿金,因为劳动争议是公司和员工之间的,有什么补偿、赔偿,应该是公司支付!所以即便是你们老板说以个人名义支付给你,你也不要同意!坚持公司支付!在这个基础上,书面约定好,再去撤销劳动仲裁!以上回答,希望可以帮到您!

有的网友说,老板连工资都拖欠,怎么可能会支付给你补偿金和赔偿金呢?这是站在一种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角度上讲的风凉话。

当我们提供了的工作,老板不给工资是非常气恼的事情。尤其是劳动者本来是以工资为生活主要来源的个体,不给职工工资简直就是不让职工生存。因此,国家是严格禁止拖欠工资的行为,并对拖欠工资有严格的处罚力度。

拖欠工资可以判刑。过去叫恶意欠薪罪,现在叫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只要通过转移财产、逃逸等方式,有能力支付而拒不支付劳动者报酬的,可以判三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2015年西安一石材厂老板因拖欠职工工资,被判处一年零四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2万元。

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对于工资报酬是如何规定的?《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

“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权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为了配合相应《劳动法》的实施,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在1994年也出台了《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明确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如果遇到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

《劳动合同法》第30条规定: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发出支付令。


因此,当企业拖欠我们工资的时候,我们应当依法进行维权,向劳动监察部门进行投诉或者直接向法院申请支付令。

不过拖欠工资就白拖欠了吗?没有什么补偿吗?这一点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还真有规定。

第一,按照劳动合同法第38条和第46条规定,如果用人单位拖欠职工工资,劳动者可以依法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如果劳动者以此理由,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是按照正常工作前12个月的工资待遇计算,每工作满一年支付一个月的应发工资,超过半年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足半年的按半个月计算。

第二,《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中明确,用人单位克扣、拖欠职工工资或加班费,发放给职工的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应当补发并加发25%应发金额的经济补偿金。

上述两项规定,就是国家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对企业拖欠职工工资行为的对职工的补偿。

因此,劳动者遇到拖欠工资行为最主要的还是依法上前维权,否则只能眼睁睁的看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并不划算。只要我们了解法律知识,依法去维权,总会有更多的利益能够得到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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