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纪行为是什么意思_行纪是指什么?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24 17:54:33 人阅读
导读: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在行纪合同中,以自己的名义从事贸易活动的人是行纪人。行纪人在我国过去又称“牙行”、“经纪...

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在行纪合同中,以自己的名义从事贸易活动的人是行纪人。行纪人在我国过去又称“牙行”、“经纪人”。行纪是一种营业。若某一自然人或法人欲从事行纪业,必须依法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在行纪合同中,给付行纪人报酬的另一方民事主体称为委托人。行纪合同在我国大陆被称为“信托合同”,行纪人被称为“信托商店”或者“委托行”。但这种信托合同与英美法系中的信托制度虽字眼相似,其实迥然不同;信托合同实系行纪合同,属债法范畴,而信托制度则属物权法的范畴;信托合同只含双方当事人(行纪人和委托人),信托制度则含有三方当事人(信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信托合同以行纪人代委托人买卖动产等财产为主旨,而信托制度则以受托人经营管理受托的财产为主旨。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一十四条 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居间合同也称为中介合同。它是指当事人双方约定,一方为另一方提供成交机会或者充当订立合同的媒介,另一方支付相应的报酬的协议。在居间合同关系中,提供居间服务的一方为居间人,另一方为委托人。

行纪行为属间接代理,介入权之设是为了代理纠纷中的中间环节,让本人与第三人直接解决权利义务关系。客观上有利于解脱无过错的代理人

西行纪想必很多人都很熟悉,那么问题来了,为什么如来是帝释天部下,实力能接近三清?

我们可能对如来的印象是那个肥头大耳的和尚,但是这部动漫把如来设计得很帅,乌黑的头发以及英俊的五官,这样的如来,怎么看怎么让人喜欢,而如来不仅长得帅,实力更是天界中的“顶呱呱”,虽然他是帝释天的部下,但前期就能直接打伤帝释天,后期更是拥有了接近三清的实力,为何天界中的帝释天部下会拥有接近三清的实力呢?

我们先说一下帝释天,他是天庭的最高管理者,地位很高实力也强,他掌管众神,引领着三界的“发展走向”,而在《西行纪》的世界中,如来只是帝释天的“左膀右臂”,在地位上差帝释天一个等级,在实力上前期却跟帝释天约等。而到了后期,如来的实力却远超帝释天,能够接近三清了。这是因为,在天界中的地位上,如来虽然并不算最高。但若按着所拜师父的辈分来说,如来其实是跟三清“一辈儿”的,三清的师父是鸿钧老祖,而如来的师父则是混鲲老祖。鸿钧跟混鲲是师兄跟师弟的身份,因此如来跟三清是一个辈分的。

所以说如来后期能这么强也是因为自己师傅的原因,师傅都那么厉害,徒弟能弱到哪里呢?如来之所以实力能够增长得如此之快,完全是因为受到了师父混鲲老祖的教导,三清的师叔教导出来的徒弟,难道会比三清差吗?因此,动漫中前期如来能只用一个分身就秒杀了开大的杀心观音,并非是运气好,杀心跟如来根本不是一个等级的角色啊!

主要区别是:1.在间接代理下,代理人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订立合同,但是本人有介入其所订立的合同,享有权益承担义务,第三人也有权利选择本人周围合同相对人。合同法第四百零三条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时,第三人不知 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受托人因第三人的原因对委托 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委托人因此可以行 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但第三人与受托人订立合同时如果知道该 委托人就不会订立合同的除外。 受托人因委托人的原因对第三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第三人披 露委托人,第三人因此可以选择受托人或者委托人作为相对人主张其 权利,但第三人不得变更选定的相对人。 委托人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的,第三人可以向委托人主张其对 受托人的抗辩。第三人选定委托人作为其相对人的,委托人可以向第 三人主张其对受托人的抗辩以及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抗辩。 而行纪合同中,行纪关系是两个独立的法律关系构成的,因此合同应当分别履行,委托人只能向行纪人提出合同要求,第撒们人也只能向行纪人提出请求。在涉及一方破产的情况下,区别非常明显。如甲委托乙向丙购买汽车,在行纪情况下,如乙在取得汽车所有权但是还没有转交付给甲的情况下破产,甲对汽车并不能行使物上请求权,其只能基于货款不能反还而以债权人的身份参与破产分配。此时汽车作为乙的破产财产。,由于汽车的所有权为甲的,故甲可以行使物上请求权要求乙反还汽车,此时汽车不能作为乙的破产财产。3.行纪合同一般是有偿的,而委托可以是无偿的。

居间合同与行纪合同的区别有:第一,办理事务的范围不同。行纪合同:业务主要包括办理购销货物、寄售商品和有价证券的买卖等业务,行纪行为属于动产和有价证券买卖等商事行为。居间合同:业务范围较广,除法律禁止交易的事项以及国家管理的未允许放开市场经营的重要生产资料和部分生活资料以外,均可以进行居间服务。第二,合同的标的不同。行纪合同:中行纪人为委托人提供的服务不是一般的劳务,而是行纪人与第三人发生法律关系,为一定的法律行为,该法律行为的实施是委托人与行纪人订立行纪合同的目的所在,故行纪合同的标的是行纪人为委托人进行一定的法律行为。居间合同:标的是居间人为委托人进行一定的事实行为,居间人为委托人提供特定的劳务即报告订约机会或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居间人所办理的事务本身并不具有法律意义,而行纪合同中行纪人受托的事务是法律行为。第三,与第三人的关系不同。行纪合同:行纪人与第三人的合同关系相对于行纪合同本身来说是外部法律关系,根据合同的相对性规则,行纪人与第三人的合同关系只能发生在特定的合同当事人之间,即发生在行纪人和第三人之间。居间合同:无论是指示居间还是媒介居间,居间人并不参与委托人与第三人的合同关系,其在交易中仅是一个中介人,既不为交易的当事人一方或其代理人,也不直接参与交易双方的谈判,在决定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内容上并不体现居间人的意见,合同的权利义务在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设定、产生。第四,“介入”不同。行纪合同:行纪人在一定条件下有介入权,居间人在特定情形下承担介入义务。行纪人接受委托买卖有市场定价的商品时,除委托人有反对的意思表示外,行纪人自己可以作为出卖人或买受人的权利。行纪人的介入权是法律规定的结果,是一种形成权,使委托人和行纪人之间产生了买卖合同。居间合同:在媒介居间中如果委托人一方或双方指定居间人不得将其姓名、商号、名称告知对方,居间人根据诚实信用原则有保密义务,由此居间人产生为委托人隐名的义务,只有在保护隐名委托人利益的前提下才有居间人的介入义务,而不存在居间人基于特定情形主张介入的权利。居间合同的法律特征包含以下几种:第一,服务性。居间人通过向委托人双方提供居间服务,此服务的表现为向委托双方报告订约机会或为定约媒介,传达双方的意思,起到委托双方牵线搭桥的“媒人”,但委托双方最终是否达成一致订立合同,与居间人无关。第二,双务性、诺成性。委托人双方一旦与居间人意思表示一致,则居间人就负有向委托人提供居间服务的义务。第三,有偿性。居间人从事居间活动,其目的即为获得居间服务报酬。居间人向委托人双方提供了居间服务,作为接受服务的委托双方应当向居间人支付相应服务费用。唯一区别为,居间行为的成功与否,决定了委托人是否支付相应报酬。如未成立,则委托人只需要支付居间活动产生的必要费用。参考资料来源:

1、名义不同。居间和行纪一般都是以自己的名义对外进行活动,而代理则是以委托人的名义进行活动。

2、责任不同居间是居间人为交易双方提供交易信息及条件,在交易中起撮合成交的作用,因而活动中的权利与责任归交易双方当事人;行纪是行纪人在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后,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方进行交易,活动中的权利与责任归行纪人自己;代理则是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活动,活动中产生的权利和责任归被代理人。

3、与委托者的关系不同居间人与当事人没有固定的关系,业务也大多是一事一议,多为一次性业务往来,而且当事人也可以同时与第三者发生直接关系;行纪人和代理人在一定时间内都与当事人有着较为固定的关系,委托人在与行纪人、代理人签订合同后,就不能再与第三者发生直接关系。

4、对商品的控制程度不同居间人不拥有商品,也无权对商品的价格、销售条件作调整;行纪人一般可以拥有商品,但无权对商品的价格等进行调整;代理人则根据不同的协议,既可以实际拥有商品,也可以不拥有商品,并且还可以对商品的价格等做一些调整。

依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行纪行为是指以自己的名义为他方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并收取报酬的行为。而寄售是指将商品寄存在他人处代为出售,向被寄售人支付报酬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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