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卫一拳打死人怎么判_防卫过当将人打死要判什么罪?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18 10:02:23 人阅读
导读:如果发生有人抢夺公交车司机手中的方向盘,而有乘客站出来加以制止,在这千钧一发之时,将抢夺方向盘的人一拳打死,而一车乘客却幸免于难,你说法官应该怎么判?两种可能,...



如果发生有人抢夺公交车司机手中的方向盘,而有乘客站出来加以制止,在这千钧一发之时,将抢夺方向盘的人一拳打死,而一车乘客却幸免于难,你说法官应该怎么判?两种可能,一是见义勇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检方肯本就不用下达批捕决定书,所以,进不了审判程序; 二是果真进入审判程序,法官会当庭宣判: 打人者适用《刑法》第二十条,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当庭释放。

我设想的结局应是这样!

看如今,凡是公交车上有不法侵害公交车司机的犯罪行为,无动于衷的乘客多,勇敢上前制止的少,所以,才有掌掴公交车司机,拳打公交车司机的脑袋,抢夺司机手中方向盘的违法行为屡屡发生,屡禁不止,一拳致违法者毙命,而挽救全车人性命的这样见义勇为者太少了。但我不是鼓励以暴治暴,我是鼓励上前制止,但真的出现违法者被一拳致死的事情发生,我们的法律应当倾向于见义勇为者,结局就是制止者无罪!不需要经过法庭判决,这是人民大众的呼声和愿望!

看几起危害公交车行车安全的案例。

2011年12月23日,哈尔滨340路公交车上,一名女乘客与司机发生口角,上前抢夺方向盘,拔车钥匙,争执中公交车失控撞到人行道上指示牌的铁柱上,司机死亡,17名乘客受伤,如果当时有人站出来制止,悲剧就不会发生。

(哈尔滨340路公交车,死亡1人,受伤17人)

2018年10月29日,重庆万州区22路公交车,一女乘客因坐过站,先是与司机发生口角,后变成肢体冲突,导致车辆失控向左偏离越过中心实线,撞上对向驶来的一辆小车,然后冲上路沿,撞断护栏坠入江中,一车15人,全部沉入江底。如果当时有人挥拳打倒那名女乘客或上前制止,惨剧就不会发生。

(公交车坠江地点: 万州长江二桥)

下面,我们在看一个正能量的例子。上个月的6月7日,在浙江金华的211路公交车上,一名男子疯狂抢夺公交车司机的方向盘。在危机时刻,14岁初三女生王嫣死命拖住该男子,为司机处置车辆赢得了宝贵时间,挽救了一车人的性命,被省妇女儿童基金会誉为“守护公交使者”称号,获奖金五千元。

有人认为,即使见义勇为也要有个度,不能把人一下打死。我不这么认为,当危及全车人的生命财产安全时,见义勇为者一拳把违法行为人打死,从而保住了一车人的生命,这种见义勇为行为是值得提倡的,不具有违法性,这和警察在制止暴力犯罪时,一枪将歹徒击毙,性质是一样的。

最后,以法律为准绳,看看法律是怎么解释的,众人就知道我说的有没有道理了,也是最后对题主的答复。

《刑法》第二十条规定: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如果是对方先动手,并会造成你的生命危险的那么两个结果,正当防卫或防卫过当,前者屁事没有,后者最多三到五年!如果是打架那么故意伤害罪肯定是跑不了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84条之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根据《刑法》[1]第二十条规定,为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无限正当防卫,是指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仍然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根据以上法律,如果只是单纯的别人打你,你就把别人杀了,至少是防卫过当,最轻也得是个故意伤害罪,或者是过失杀人罪。年轻人,遇事冷静当然,如果他是持械的话,性质就有所不同

这情形不便作出较准确的判断。原因是提供的材料过于简单!只能就假想存在的几种事实及与之有关的法律关系发表浅见。

一方五人对另一人打斗,均无凶器。一人那方用砖头把他方一人打死,是不是属于无过当的正当防卫,是不是要承担责任,判断的标准是:案件发生时,单人一方是否存在现实的生命危险。如存在,无责,反之,担责。

本案中,如死者者当时用拳多次击打行为人的心脏等关键部位,可认定存在现实的紧迫的生命危险,对施暴者用砖头打死,属于无过当防卫,不须承担法律责任。

除此之外的其他情形,就是防卫过当或者是故意杀人成者过失致人死亡犯罪了,均得承担法律责任。

对等的防卫在歹徒突然持凶器暴力袭击的瞬间能做到吗?在危及生命的生死关头有时间理智的考虑用什么对等手段进行防卫吗?在此种情况下的防卫只能是人的本能反映,怎么做都应是正当防卫。

我国《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正当防卫分为一般正当防卫和特殊正当防卫,在一般正当防卫的情形下,因为正当防卫而杀人,构成防卫过当的,需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一般会减轻或是免除处罚,具体还要视案件的情况而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二款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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