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补偿不合理怎么办_对征地补偿不满意怎么办?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26 11:32:16 人阅读
导读:农村房屋拆迁签了字,补偿不合理现在很后悔,应该怎么用法律解决?这个问题村民小江来回答。农村房屋的拆迁补偿,一般分为三块来补偿的(一是:宅基地补偿;二是:房屋补偿...

农村房屋拆迁签了字,补偿不合理现在很后悔,应该怎么用法律解决?

这个问题村民小江来回答。

农村房屋的拆迁补偿,一般分为三块来补偿的(一是:宅基地补偿;二是:房屋补偿;三是:附属物,附属设施的补偿;其中第三条补偿中,包括一些如附属用房的补偿;水井;粪坑;室内外装修装饰;鸡鸭窝;树木等的补偿。附属用房是指其结构、房高、檐高都达不到正规结构评估最低标准的辅助性房屋)。

拆迁房屋的补偿价格,是由拆迁所在地的发起单位,与评估公司对被拆迁的房屋等进行综合评估而得出的价格,为其补偿价。

题主所说的补偿不合理,我认为是排除宅基地的补偿外,其房屋评估价或附属物附属设施的评估补偿不合理。因为所在地的宅基地补偿价格,是根据各地区的经济和城乡居民平均可支配收入,及各项经济指数综合给出的价格。宅基地补偿价据有地区或区域性的统一性。地区或区域不同其给出的宅基地补偿价格不尽相同。

么对于房屋或附属设施(物)的补偿价格,其认为不合理可有以下的解决途径。

一:向协议或合同签订单位,或拆迁发起单位,及相关的责任单位提出异议,要求重评。

可以向协议签订单位,或拆迁发起单位及相关的责任单位,提出异议要求重新评定。例如:可拿出例证,如房高、檐高、结构评错或房屋的成新,评定错误,及未按指定标准评定;附属物(设施)错评漏评;其它的评定错误等。

二:可对照当地的拆迁,所列细项进行不合理列项,要求相关单位进行复测评。

三:如在合理情形下,相关单位拒不履行其义务进行复测复评的,可以向上一级主管单位申请,或走法律。

总结,农村房屋拆迁矛盾较为普遍。一般都是补偿价格不协调的矛盾。在这里村民小江提醒各位,拆迁前细读协议及相关的,细研细读慎签字。否则认为价格不合理,再想改签是件比较麻烦的事。

问题:对拆迁的赔偿标准不满意该怎么办

提问的问题很简单,但涉及的法律规定比较复杂。对你的问题,结合我在政府部门的实际工作从以下两个方面回答:

一、拆迁补偿标准包含什么?谁来制定?

1.按照新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并具体实施。

2.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另外,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补偿价格即标准按照规定一般不应不得低于周边商品房的价格,但这是地方政府的具体实施问题,有关任何法条不会规定具体价格。

这以上就是整个房屋被拆迁时的标准。

二、对补偿标准不满意该怎么办?

按照法律规定:1.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这是第一次你对补偿标准不满意的救济方法。


2.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这是针对你的补偿结果不满意的第二次维权。

综上,如果对补偿标准有争议,先由县级以上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可以按照以上结果维护你的正当权利。

以上是法的途径,至于其他途径诸如信访等方式,我想结果有好有坏,不做评价。

您好!很高兴为您解答,欢迎关注北京京尚拆迁律师!在土地征收过程中,被征收人对征地补偿不满意时,可以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规定,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

征收土地的各项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

据此,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可以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下面,向广大的被征收人分享一下申请裁决的相关知识。

一、申请裁决的条件

所谓申请裁决是专指对征地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纠纷。征地补偿标准,可以划分为产值标准、倍数标准和附着物标准。对其中一项有争议的,则构成补偿标准争议纠纷。

二、申请裁决的法定程序

首先应向市、县级人民政府申请协调;协调申请要有明确的要求,标准争议的事实依据和证据,科学的计算依据和统计标准。协调不成或自申请协调之日起60日内不予调解的,再向批准征收该土地的政府(国务院或省级)申请裁决。如果当事人对裁决机关作出的裁决不服,仍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国务院裁决除外。

三、申请人的主体资格

申请人应是征地相对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具体地说包括:村委会、村民小组、土地承包人、土地租赁人。

四、协调和裁决的主管机关

征地补偿标准争议裁决是批准征地的人民政府的职责,涉及政府办公厅、法制机构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三个单位。

五、申请裁决的注意事项

(1)对进入裁决程序的案件不再接受信访请求。由于信访部门没有处理和裁决权利,很多问题不能得到根本解决。2005年国土部提出要求,今后凡是信访人通过来信、来访反映征地补偿标准争议的,有关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将引导其申请裁决。对于已经受理并在办理中的裁决案件,信访人就同一事项提出信访请求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将书面告知信访人不予受理。

(2)补偿标准争议不是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受理范围。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虽是解决征地纠纷的主要途径之一,但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对补偿标准争议没有行政决定权和司法判决权,标准争议裁决作为一项具有土地补偿争议自身特点的纠纷解决机制,不是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受理的范围。只有通过裁决前置程序后才可以进入行政审查、司法审查程序。

以上是京尚征地拆迁律师为大家提供的因征地拆迁补偿不满而申请裁决的相关信息。希望我的回答能助您解惑,祝您生活愉快!有任何土地房屋征收问题可以随时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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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就你所说情况看来,补偿确实是不合理的,拆迁应当考虑不降低现有居住水平。

货币补偿:应当考虑周边接近6000的房价确认补偿金额;

产权置换:应当考虑安置房中公摊面积及所处区位情况衡量,置换比例很多地区已经超过1:1.3。

你可以考虑以下两方面问题解决

1、补偿方案是否依法制定、是否征询村民意见、召开听证会、有没有常委会决议及是否做过社会风险评估,没有履行法定程序的情况下可以通过司法程序确认违法来争取合理补偿;

2、拆迁本身是否合法,可以向省自然资源厅(原国土资源)申请项目的建设用地审批材料、征收土地公告、补偿方案等信息,信息不全的情况下其拆迁行为本身就是违法的,因违法拆迁出具的任何补偿方案必然也是违

赵律师提示:如果选择非法律程序解决问题,长期解决不了的情况下,请及时在法定期限(期限问题头条号中有文章介绍)内维权。

11月17日全国征地拆迁普法公开课杭州站报名中

(其他地区普法课时间确定后头条号中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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