队友不适合情形的人员应当什么_不适用继续盘问的几种情况?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30 17:36:08 人阅读
导读: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单位可以随时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即开除):(一)连续旷工超过10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20个工作日的;(二)未经聘用单位同...

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单位可以随时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即开除): (一)连续旷工超过10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20个工作日的; (二)未经聘用单位同意,擅自出国或者出国逾期不归的; (三)违反工作规定或者操作规程,发生责任事故,或者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严重扰乱工作秩序,致使聘用单位、其他单位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 (五)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收监执行的,或者被劳动教养的。 对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本岗位要求又不同意单位调整其工作岗位的,聘用单位也可以随时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 内容拓展: 一、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单位可以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拟被解聘的受聘人员: (一)受聘人员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聘用单位安排的其他工作的; (二)受聘人员年度考核或者聘期考核不合格,又不同意聘用单位调整其工作岗位的,或者虽同意调整工作岗位,但到新岗位后考核仍不合格的; 二、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单位不得解除聘用合同: (一)受聘人员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二)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的; (三)因工负伤,治疗终结后经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为1至4级丧失劳动能力的; (四)患职业病以及现有医疗条件下难以治愈的严重疾病或者精神病的; (五)受聘人员在接受纪律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六)属于国家规定的不得解除聘用合同的其他情形的。

一般来说,老板找猎头公司招人,都是集中在高级管理人员或者专业技术人员方面,因此这两类人的主要面试负责人应该是老板或者技术部门负责人,猎头公司和HR都是起协助作用。所以,当公司通过猎头招聘的人发现不合适,那老板或技术部门负责人应该承担主要责任。具体的,如果是高级管理人员,就是老板负责;如果是技术人员,用人部门负责人承担主要责任。

当然,猎头公司和HR也要担责,至少应该承担次要责任。这是因为,猎头公司和HR负责候选人的帅选和初试,有责任为公司用人把好关口。

不过话说回来,即便分清了责任,也很难按责任大小进行处罚。因为这种责任本身就是没有确切标准的,更没有数据层面的标准,没办法对相关责任人惩处,除非公司在招人之前对相关责任人都做出了明确的奖惩约定。再者,由于是老板找的猎头公司招人,老板负主要责任,所以按道理应该主要处罚老板,但这显然不现实。因此,分清责任的意义不大,如何招到公司想要的人才是最关键的。

从我的招聘工作经历来看,我认为老板想要招到合适的高端人才,必须建立一套候选人胜任素质模型,以此全面衡量和考核候选人,从而最大可能的招到合适的人才。在这个胜任素质模型里面,不仅囊括了我们常说的岗位职责和任职资格方面的内容,更包含深层次的企业文化与候选人是否匹配的内容。要知道,一个适合公司的人才,不仅要技术过硬,还要跟公司合拍,二者是缺一不可的。而在现实的招聘中,绝大多数企业都主要注重候选人的技术能力,忽略了候选人对公司企业文化的认可能力,从而造成最终的不合适。

此外,我认为老板想要有充足的人才,必须做好两个事:

  1. 愿意授权。说句不客气的话,有一些老板通过猎头花大价钱招到了想要的人才,但是舍不得授权,结果搞得招进来的人才无用武之地,发挥不了应有的作用,最后还可能被老板认为能力不行。所以,有时候公司觉得通过猎头招聘的高级人才不合适是一种错误的认识,其实不是人家的能力不行,恰恰是公司的问题,尤其是授权方面不足导致的。所以,老板既然要用大才,那就要舍得授权,愿意授权,充分发挥人才的能量,这才是重点。

  2. 重视员工内部培养。任何一个有远见的企业,都极其重视员工的内部培养,因为这样可以随时满足公司的人才需求,哪怕是最高效的外部招聘也比不了内部培养人才的作用,更何况内部培养的人才是最小的用人成本。所以搞好公司员工内部培养工作,就没必要找猎头招人,也不会出现人才不合适的问题。聪明的老板从来都是注重员工内部培养的,因为公司可以想什么时候要人就有合适的人,想要什么样的人才就有什么样的人才,这是外部招聘无法比的。

总之,老板通过猎头公司招的人发现不合适,那责任人肯定是老板或者用人部门的负责人,但讨论谁负责没有多大的意义,应该讨论的是如何让公司招到合格的人才,如何让公司防止再次招到不合适的人才有意义。此外,老板应该明白,人才需要授权,所以老板应该大胆放权才能让人才充分发挥作用,而且老板应该重视内部人才的培养工作,以便公司随时都可以有可用之才。这样做,就可以减轻老板或领导招人的责任。

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被审计单位有权申请审计人员回避:

1、与被审计单位负责人和有关主管人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姻亲关系的;

2、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经济利益关系的;

3、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

‍‍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适用继续盘问:(一)有违反治安管理或者犯罪嫌疑,但未经当场盘问、检查的;(二)经过当场盘问、检查,已经排除违反治安管理和犯罪嫌疑的;(三)涉嫌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法定最高处罚为警告、罚款或者其他非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的;(四)从其住处、工作地点抓获以及其他应当依法直接适用传唤或者拘传的;(五)已经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的;(六)明知其所涉案件已经作为治安案件受理或者已经立为刑事案件的;(七)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案件或者事件当事人的;(八)患有精神病、急性传染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的;(九)其他不符合本规定第八条所列条件的。‍

第三十三条 对吸毒成瘾人员,公安机关可以责令其接受社区戒毒,同时通知吸毒人员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的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戒毒的期限为三年。 戒毒人员应当在户籍所在地接受社区戒毒;在户籍所在地以外的现居住地有固定住所的,可以在现居住地接受社区戒毒。 第三十四条 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社区戒毒工作。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可以指定有关基层组织,根据戒毒人员本人和家庭情况,与戒毒人员签订社区戒毒协议,落实有针对性的社区戒毒措施。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卫生行政、民政等部门应当对社区戒毒工作提供指导和协助。 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以及县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对无职业且缺乏就业能力的戒毒人员,应当提供必要的职业技能培训、就业指导和就业援助。 第三十五条 接受社区戒毒的戒毒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自觉履行社区戒毒协议,并根据公安机关的要求,定期接受检测。 对违反社区戒毒协议的戒毒人员,参与社区戒毒的工作人员应当进行批评、教育;对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协议或者在社区戒毒期间又吸食、注射毒品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第三十八条 吸毒成瘾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 (一)拒绝接受社区戒毒的; (二)在社区戒毒期间吸食、注射毒品的; (三)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协议的; (四)经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后再次吸食、注射毒品的。 对于吸毒成瘾严重,通过社区戒毒难以戒除毒瘾的人员,公安机关可以直接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 吸毒成瘾人员自愿接受强制隔离戒毒的,经公安机关同意,可以进入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戒毒。 第三十九条 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妇女吸毒成瘾的,不适用强制隔离戒毒。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吸毒成瘾的,可以不适用强制隔离戒毒。 对依照前款规定不适用强制隔离戒毒的吸毒成瘾人员,依照本法规定进行社区戒毒,由负责社区戒毒工作的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加强帮助、教育和监督,督促落实社区戒毒措施。

展开原文 ↓

更多 # 相关法律知识

1分钟提问,海量律师解答

  • 1
    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 2
    律师解答

    律师根据问题描述给予专业意见

  • 3
    采纳

    采纳回复意见,确认得到解答

Copyright 2004-2021京ICP备18032441号 有害信息举报:线上咨询律师  线下门店解决问题

Copyright © 2020-2021

在线客服 隐私协议 侵权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