终身监禁会废除吗_美国终身监禁什么意思?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7-02 04:31:25 人阅读
导读:章莹颖遇害性质很恶劣,虽然我们都希望这个杀人犯被判处死刑,但美国的陪审团制度让这个杀人犯终身监禁。木叔注意到一些人认为,没有判他死刑是美国司法制度的问题,甚至是...

章莹颖遇害性质很恶劣,虽然我们都希望这个杀人犯被判处死刑,但美国的陪审团制度让这个杀人犯终身监禁。

木叔注意到一些人认为,没有判他死刑是美国司法制度的问题,甚至是种族不平的问题。

其实不仅是对章莹颖案的凶手,很多案例美国的陪审团制度都没有判死刑。

所以这件事和是不是有色人种没什么关系,本质上还是陪审团制度。

而且此案的陪审团的绝大多数是支持死刑的。

引入这个制度,美国已经有上百年历史了,也并不是说为了完全减少死刑,也有为了让案件能够有更多的平衡的声音。

我们很多人不认可这个制度判罚,这很正常,因为所处的位置不同。

面对如此残忍的案件就自然想象不到还有不判死刑的可能。因此才会对判决表示极大愤慨。

但美国也好,西方其他国家也好,他们目前的司法取向就是尽量少判死刑。

在这个问题上其实美国还走在了欧洲后面。不少欧洲国家干脆已经废除死刑了。也就是说任何犯罪都没死刑。

法国、德国、荷兰、卢森堡等都是如此。甚至委内瑞拉也是废除死刑的国家。

而美国一些州有废除死刑,但是联邦政府层面还在保留死刑,这也是章莹颖案凶手在联邦法院审理,12名陪审团中10名要堆他判处死刑的原因。

之所以废除死刑,其实和人权制度发展有关,也和宗教历史文化有关。也就是某种程度上认为生存权来自上天,不能被任何人轻易剥夺。这也是为什么最近很多国家围绕堕胎是否合法争吵不休一样。

本质上也和这种文化历史宗教有很大关系。

所以,西方法律制度发展到今天,已经不纯粹从法律角度看问题了,对死刑的判罚也一样。

对经济犯罪,基本上不再适用死刑,这几乎是全球的共识。但是对严重的刑事案件,各国态度就不同了。

但是对刑事案件也要区分,有些国家不设置死刑,但对涉及到国家安全的就设置死刑。

比如以色列。70年来只判了一个死刑,就是针对前纳粹头目艾希曼。

以色列的法律对死刑的规定只有在反人类罪、反犹太罪、种族灭绝罪、叛国罪等才有。经济和刑事案件都没了。

这也可能是西方整体的趋势。

“当听到陪审团告知法官,无法就死刑达成一致时,克里斯滕森当场低头露出了笑容。”
“当联邦地区法官沙迪德宣读量刑判决时,克里斯滕森拥抱并感谢他的律师。”


在美国,一个业务足够精通的律师能把死人说活。而在美国某些州,至于是不是判死刑的权力不在法官手里,全看陪审团民众心情。



最终杀害章莹颖的罪犯克里斯滕森在6月被裁定谋杀罪成立后,在12名当地居民组成的陪审团的量刑考虑下,并没有被采取死刑,而是被美国伊利诺伊州皮奥里亚联邦地区法院处以不得减刑和假释的终身监禁。


尽管伊利诺伊州已经废除了死刑,但是由于根据联邦法规审理的联邦案件,所以仍可判处被告死刑。但是量刑标准取决于陪审团,只有当所有陪审团成员一致同意确定死刑后才能执行。不过由于在最后的量刑阶段有部分陪审员受到了被告辩护律师的关于克里斯滕森酗酒等精神感性陈述影响,在12名陪审员当中有2名认为克里斯滕森存在精神问题,最终没能达成一致判处其死刑。



在这场案件当中,控方律师以及皮奥里亚法院在没有实际证据的情况下仍然以谋杀的罪名控告克里斯滕森,这一点已经做得足够尽职尽责,但遗憾的是美国民主的陪审团才是最终盖棺定论的那一个,因为在美国对死刑的判决并不易。


由于美国是联邦制国家,在联邦层面上一直拥有死刑,尽管在1972-1976年间废除,但之后又重新恢复。虽然在联邦层面上拥有死刑,但由于各个州拥有足够的立法与内政权力,这就意味着州一级法律层面上是可以废除死刑的。根据美国死刑信息中心的数据,目前美国已经有21个州废除了死刑,其中就包括本案所在的伊利诺伊州。不过由于克里斯滕森违反的是联邦法律,所以仍然可以执行死刑。



但是在美国,绝大部分州主要定罪权利由陪审团负责,而且有的是必须所有陪审员意见达成一致,有的则是采纳占据多数的意见。比如章莹颖案件当中的伊利诺伊州陪审团就是需要在死刑问题上必须达成意见一致才能执行死刑,有两个人不同意,死刑就不成立。


而对于谋杀罪名,除了死刑这类剥夺整个或部分生存权的身体刑,还有限制人身自由的监禁与非监禁类刑罚。当然一级谋杀就属于故意杀人,一般只有死刑和终身监禁。比如此次克里斯滕森被判不得缓刑和假释的终身监禁,就是属于限制人身自由当中最高的监禁刑罚。按照检查官波洛克的话说就是:

"克里斯滕森想要离开监狱,除非死后装进棺材里"

在美国终身监禁就是永远不可能减刑,只能在监狱里待到死,不会再出来危害社会,只有极个别允许减刑或赦免的。

终身监禁包括多种类型:

(1)绝对终身监禁。

对于某些犯罪一些国家在立法上规定了绝对终生监禁,法官没有任何刑罚选择权,比如英国的谋杀罪。

(2)裁量终身监禁。

对于某些犯罪终身监禁是选择刑,具体是否适用由法官决定。大部分终生监禁立法采用此种方式。

(3)无假释终身监禁。

要求终身犯必须服刑终身,不能适用假释,但允许减刑或赦免,美国和澳大利亚一些地方采用此种规定。

被判处终身监禁,不得保释。

无疑于生不如死!是严厉的惩罚!

——这是西方呼吁和坚持废除死刑群体人士的普遍看法。

一个人活着,时时刻刻被监控,没有丝毫的隐私。这是西方人无法接受的。

一个人活着,永远看不到日出日落,也永远不能走进大自然。这更是西方人难以容忍的。

一个人活着,只能像一条猪,在一个笼子里吃了就睡,睡了又吃。直到那一天咽不下去食物,孤独死去为止。对追求生命意义和质量的西方人来说,这是绝对不可以的。

这就是被判处终身监禁罪犯的“三项待遇”,全摊上了!与其这样苟且偷生,不如赶快死去!这就叫“生不如死”。

再看看判处美国终身监禁的囚犯怎样活着?

美国加州鹈鹕湾监狱,这里专门关押令美国善良民众闻风丧胆的罪犯。杀害章莹颖的凶手克里斯滕森,会关押在此。




这个监狱被称为“活死人墓”,历史上从没有囚犯活着逃狱。常年关押着2500名左右囚犯。

这里实行隔离监禁,每个人都必须独呆在不见天日的小房间内,每天超过22个小时,1天只有1个小时的在外放风或健身时间! 每一间牢房只有一扇小门,没有窗户。平时除了送饭时的狱警,压根见不到人。

关押久了,囚犯精神已恍惚,不知道何年何月,更不知道外面世界,他们就是活着的“死人”。 据调查,有多数囚犯若有权选择,会选择痛快死去!
中国有句俗话叫“好死不如赖活着
”。但若活在这样的环境里,并告诉你永远没有走出去的机会!你也许会改变对那句俗话的看法,接受美国法庭对罪犯克里斯滕森的判决。

谴责美国的陪审团员“仁慈”没用,那就是人家的玩法。还有认识观念意识上的差异。

例如;西方没有“一命抵一命”说法,凶手杀了数命数十命,也可能不用低命。

再如;中国封建社会谁试图杀皇帝,那是满门抄斩灭族罪。但这种事发生在年轻的美国,就完全没那么严重。美国小民欣克利,为了出名,竟然开枪打中了美国总统里根。美国法庭认为他是疯子,没有罪可判处,送入精神病医院封闭治疗了事。

思来想去,中国的法律更接地气,更能震慑恶性犯罪。生活在中国,远比美国安全!

这与国家的文化有关。

无期徒刑和终身监禁,

既有相同点也有不同点,

但都是法律语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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