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共有房可以不处理吗_夫妻离婚,共同房产如何处理?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7-01 15:58:52 人阅读
导读:大家都知道,到已经离了婚的地步,往日的感情已经烟消云散,由爱生恨,恩断义绝,还不如快刀斩乱麻,斩断一切关系。要是在物质上再有牵扯的话,就会拉拉扯扯,纠缠不清,就...

大家都知道,到已经离了婚的地步,往日的感情已经烟消云散,由爱生恨,恩断义绝,还不如快刀斩乱麻,斩断一切关系。要是在物质上再有牵扯的话,就会拉拉扯扯,纠缠不清,就不怕有瓜田李下的嫌疑?又何必当初去离婚呢?

就如楼主所说,夫妻共同财产离婚后法院是否支持分割的这个问题,法院当然是看双方提出的诉求来决定的,只要双方愿意分割房产,法院依法一定会支持。

依照婚姻法的规定,在婚姻期间内用双方或者是单方的收入添置的动产和不动产,属于夫妻的共同财产,双方都有平等的使用权,买卖权,赠予权和处置权。离婚时,你的这套房产双方都有50%的分割权利。

要是双方都不愿意分割共同的房产,法院也会支持在房产证上双方确权,各占房产的百分比来确认归属权的。

要是双方都愿意分割房产的话,无非就是两种办法;一是把房产确权给一方,房产的确权者给另一方经济补偿。二,就是把该房产卖掉,双方瓜分现金,法院都会支持的。

这种情况,女方可以提起离婚后财产纠纷之诉。下面,我就介绍一起我亲自承办的真实案件,简单介绍一下这个问题。

甲女是一名炒房客,行情好时日进斗金;乙男是一名公务员,工资收入旱涝保收。两人通过因缘巧合结为夫妻,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购买了一套房产。当然,虽然名义上是共同购买,但主要还是乙女出钱。

也许是双方的经济收入悬殊太大,两人婚后爆发矛盾,并且到了难以调和的严重程度。于是,两人最终协议离婚,乙男也算是有点骨气,考虑到购房款都是甲女出的,就约定房产归她,并配合她办理房屋的过户手续。

没想到,办理离婚手续后,乙男仅剩的那点骨气也没有了,竟然拒绝甲女办理房屋的过户登记手续。于是,甲女委托我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强制乙男配合甲女办理房屋的过户手续。最终,法院认为离婚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完全是合法有效的,并且没有显失公平,男方应当妥善履行。故法院判决支持我们的诉讼请求。

题目的意思应该是,离婚后,房产归其中一方,但房产上仍有对方名字或者房产登记在对方名下,这种情况下,不更名是否可以?

首先,这种从法律的角度当然是允许的,法律没有规定离婚的话必须分割共有财产,或者离婚后夫妇不可以共有同一套房产。

其次,这种做法有一些隐患。

()如果房子登记在对方名下,对方可能会把房子卖掉,买房人有可能会基于法律的善意取得制度取得房产。

()如果房子由两人共同署名,如果要处理房产,需要对方。离婚后能不能配合,这个很考验人品。

1、男方的名字去不掉;

房屋原登记在男女双方名下,且房屋抵押给银行,若去掉男方的名字单在女方名下的,则为房产变更登记,变更登记得以实现,须取决于房屋产权变更的理由(离婚协议之安排、买卖、赠与等)是否合法,房屋上无权利限制(抵押登记、司法查封等)可自由转让。

因该房屋已抵押给银行,除非银行同意,否则不可能自由转让,即使有离婚协议之房屋产权之安排,也不可能变更登记至女方单独个人名下,男方的名字去不了。

2、男方不能再抵押;

该房屋登记在男女双方名下,即使再将其抵押,也须男女一致同意,共同签署抵押合同才行。房屋产权登记管理部门不可能在仅有一方签名抵押的情况下,将夫妻共有的房产进行抵押登记。

3、男方再借高利贷与女方无关。

如前所述,没有女方的同意,男方是不可能将房屋抵押的,男方再借高利贷的,在目前共债共签的法律规定下,与女方没有任何关关系,高利放货者上门讨债的,置之不理并报警是唯一正确的应对措施。

以孩子的名义去起诉,要求对方履行协议约定内容,当然了,协议是你们夫妻签署的,你也可能是案件中的被告。

夫妻离婚之后,需要偿还婚姻存续期间的债务,这是双方的法定义务。如果离婚之后有一方不履行还款义务,而另一方在还款之后,可以要求向另一方追偿,如果你代偿的资金超过了那一半房产的价值,当然也可以通过法院诉讼之后,对他那一半房产,通过执行程序,执行到你的手中,以实现你代为偿还贷款,所支付的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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