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回行政行为的法律规定_行政处罚撤销的五种情形?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7-02 04:26:08 人阅读
导读: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判决:(一)具体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判决维持。(二)具体行政行...

行政诉讼法 第五十四条 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判决: (一)具体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判决维持。

(二)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1、主要证据不足的; 2、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超越职权的; 5、槛用职权的。(三)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判决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四)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可以判决变更。

人民法院、上级行政机关及做出该行为的行政机关。

希望能够帮到你!

1、如果发现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出现编号、字迹、日期、印章等错误时,应当以局正式文件作出必要说明,同时重新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给行政相对人,不必重新履行行政处罚告知程序。


2、如果发现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的处罚种类或处罚幅度错误时,应当以局正式文件作出必要说明,从行政相对人处收回该行政处罚决定书,重新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给行政相对人。因改变了处罚种类或处罚幅度,必须重新履行行政处罚告知程序。


3、如果发现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所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或适用法律法规规章的条款错误时,如本文前述案例,应当以局正式文件撤销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从行政相对人处收回该行政处罚决定书。然后重新履行行政处罚告知程序,重新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给行政相对人。


4、如果发现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的违法事实不清或证据不确凿时,应当以局正式文件撤销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从行政相对人处收回该行政处罚决定书。然后重新对违法事实进行调查核实,补充完善相关证据,在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基础上,再按照行政处罚程序规定重新作出处理决定,重新履行处罚告知程序,重新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因在行政相对人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之前,我们执法部门是可以重新调查取证,重新作出处理决定的,这也是符合行政处罚法要求行政机关主动进行纠错的精神的。而在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我们执法部门是不可以自行收集证据的,即使收集了证据也是无效的,但主动进行纠错却是符合行政处罚法的原则和要求的。


5、如果发现行政处罚的程序出现错误时,如检验报告送达后未满15日或责令整改未到期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而行政相对人对检验报告提出异议或对责令整改未到期就处罚提出异议,致使该案处罚在程序上存在严重缺陷,此时应当以局正式文件撤销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从行政相对人处收回该行政处罚决定书,然后再按照行政处罚程序规定重新作出处理决定,重新履行处罚告知程序,重新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6、如果发现因没有管辖权而导致行政处罚决定错误的,应当以局正式文件撤销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从行政相对人处收回该行政处罚决定书。然后按照案件移送的规定将案件材料移送给有管辖权的部门进行处理。我们虽然无权处理该违法行为,但不表示其他有权处理的部门不能处理。

在程序法上,可撤销的具体行政行为必须经过法定程序由国家有权机关作出撤销决定,才能否定其法律效力,有关当事人。其他国家机关和其他社会成员无权擅自否定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效力。法定程序是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行政监督程序。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是权利救济程序,必须经过当事人的申请和提起。行政复议机关以决定撤销违法的和明显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法院可以撤销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以此消除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效力。超过行政复议的申请期限或者行政诉讼的提起期限,当事人就不能在权利救济程序种,对具体行政行为效力提出异议。行政监督是行政系统中的法制监督,包括行政主管机关内部的监督,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的监督。在监督制度的运行中如果发现具体行政行为违法,行政机关也可以主动地撤销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成为具体行政行为的撤回。 在实体法上具体行政行为被撤销的效力可以溯及至该具体行政行为成立之日,根据法律规定的公共利益的需要或者当事人是否存在过错等情况也可以自撤销之日起失效,但是当事人在撤销决定作出之前一直要受到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约束。 在处理后果上,具体行政行为因为被撤销而丧失或者不能取得法律效力后如果相关的义务已经履行或者已经执行,能够恢复原状的应当恢复原状,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由行政机关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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