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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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也是参加了在职法硕考试啊?
我回去以后查了,刑法110条明确规定了“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的”是间谍行为,构成间谍罪。这个选项是正确的呢。
我国公安机关是反间谍工作的主管机关 。
1、公安机关主要职能是:对反革命案件和其他刑事案件进行侦查。2、领导和管理和劳动教养机关的工作。3、担负社会治安、国防治安、交通治安的管理工作。4、担负同治安灾害作斗争和预防犯罪的工作。5、负责国家财产、国家机密和要害部位的保卫工作。6、管理消防和防空工作。7、指导治安保卫委员会工作,对人民群众进行法制宣传教育工作。8、户籍、居民身份证、国籍的管理工作,等等。(1)境外机构、组织、个人实施或者指使、资助他人实施,或者境内机构、组织、个人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实施间谍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明知他人有间谍犯罪行为,在国家安全机关向其调查有关情况、收集有关证据时,拒绝提供,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安全机关依法执行任务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依法执行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泄露有关反间谍工作的国家秘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非法持有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 隐藏、转移、变卖、损毁国家安全机关依法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或者明知是间谍活动的涉案财物而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其实,也没有什么特殊注意,只要做好本职工作,注意自己的 言行及言行场所就可以了。 《刑法》 第一百一十条 有下列间谍行为之一,危害国家安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参加间谍组织或者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的; (二)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的。 第一百一十三条 本章上述危害国家安全罪行中,除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外,对国家和人民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的,可以判处死刑。 犯本章之罪的,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第五十六条 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1] 《国家安全法》 第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项 任何组织和个人进行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行为都必须受到法律追究。
没有关注这些,所以不太懂。
不是。
1、我国有且只有一个单行刑法,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出版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
2、反间谍法并不是刑法。只是一部普通法律。
窃取别人商业或国家秘密的间谍是提高技术和掌控国家事宜的一种手段,世界任何国家都会出现这种现象,反间谍法是对这种行为的一种制约和惩罚,是必然的法律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