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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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刑法和民法典都有规定:
《刑法》第21条第1款的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二条: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 民事责任 。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伤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第一款中关于避免本人危险的规定,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紧急避险的条件1避险的起因——只有遇到危险时2避险的时间——正在发生的危险而实施3避险的目的——必须是正当的紧急避险的条件4避险的限制——客观上,必须迫不得已,主体上,在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不得在发生与其特定责任有关的危险时实行紧急避险。5避险的限度,避险所造成的损害,小于所避免的损害,所谓“两权相遇取其轻”
紧急避险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规定的内容。
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而采取的损害较小的另一方的合法利益,以保护较大的合法权益的行为。
我国刑法规定中的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属于私力救济。 《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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