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退回补充侦查的条件_起诉阶段退回补充侦查能取保吗?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7-02 08:29:40 人阅读
导读: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一般刑事案件,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是侦查部门,检察机关是审查起诉部门,法院是审理判决部门。一个刑事案件,当侦查终结后,须移送检察机...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一般刑事案件,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是侦查部门,检察机关是审查起诉部门,法院是审理判决部门。

一个刑事案件,当侦查终结后,须移送检察机关进行审查起诉。审查起诉期限为一个月,经本院批准,可以延长半个月。

经审查,办案检察官认为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没有达到起诉条件,就会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补充侦查期限为一个月。补侦完毕,公安机关再次移送,检察机关的审查起诉期限会重新计算。

检察机关根据审查的案件事实与证据,有权决定二次退回补侦。但补侦以二次为限。

如果二次补侦后,公安机关依然将案件移送,那么检察机关经审查后,必须做出起诉或不起诉的决定。

如果检察院补充证据后,会再次公诉。

如果没有新证据,可能撤销安静。

根据你的描述,案件做不起诉的处理可能性较大。

第一,公安机关向检察机关报捕,但检察机关没有批捕,这种情况可能是罪行较轻,能判缓刑,采取取保候审足以防止社会危险性,所以不批捕,还有可能就是证据不够扎实甚至不构成犯罪,检察机关不能批捕,否则以后可能会出现错案。根据你说的情况,就是证据不足乐了。那就要看公安局侦查情况了。

第二,案件移交检察机关后,又被退回补充侦查,退回补充侦查有时候是因为案情复杂,所以为了时间充足,检察机关会二次退回补充侦查,以便延长办案时间。但你说的是因为证据不足,所以如果案件回来还是没有充分的证据,根据法律规定,检察机关要做不起诉处理。

第三,也有实践情况是,检察机关把案子退回公安局要其做撤案处理,羁押的人就取保了,取保的可能就挂起来了,也没撤案,但好几年都是没撤案。所以如果出现这种情况,需要去检察机关申请撤案监督,把案子撤了,否则一直是犯罪嫌疑人状态就不好了。

依我之见:公安机关在‘’退查期间因延期移送‘’,检察机关‘’不能‘’向公安机关发出‘’检察建议。‘’

为什么‘’延期移送‘’,检察机关不能发出纠正违法的检察建议呢?下边本人试从法律规定与检察实务层面作简要分析:

一,检察机关对于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刑事案件,经审查如果认为事实不清丶证据不足`合理怀疑不能排除,不符合起诉证据标准的,依法有权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如果案件中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能力存疑,比如犯罪时是否精神状态正常丶听取法定代理人意见反映申请需对其进行‘’司法精神病鉴定‘’,再比如职务犯罪中对于涉嫌犯罪中的犯罪数额认定与犯罪嫌疑人应得收入相互交织,必须通过‘’司法会计鉴定‘’才能分清哪些金额应当认定犯罪,哪些应数合法收益应予减除,再比如故意伤害罪案中移送案件对于伤情结论的伤情等级的‘’法医学伤情鉴定‘’当事人双方也意见分歧严重,再比如查处‘’毒品犯罪‘’案件中,对于所扣押的疑似毒品的白色粉未未作采样定性鉴定,是否就是刑法所指的‘’毒品‘’必须鉴定而未鉴定的,……总之,审查起诉中如因证据核实中确有必要进行司法丶专业鉴定的,为保证案件的事实丶证据丶法律的正确实施处理,该鉴定的,必须鉴定。同时,《刑事诉讼法》规定:因案件鉴定的时间不计入办案时限。也就是说如果公安机关是依法在补查期间依法延期的,那就无可厚非。

二,再说检察机关是法律监督机关,尤其是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依法对公安的侦查活动丶法院的审判活动实施法律监督,对违法的侦查丶审判行为依法进行纠正是检察机关‘’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职责所在,而对于公安机关违法侦查行为的监督纠正,检察机关一般是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或者以商量的语气发出‘’检察建议‘’的方式来纠正公安机关的错误。就本案例而言,情况不明,如果是例举中需要在补充侦查中进行司法鉴定呢?检察机关是不能以监督之名去干扰公安机关的正常侦查活动的。

综上所析:本案例中检察机关不能因‘’补查延期移送‘’就向公安机关发出纠错的‘’检察建议。‘’

以上意见仅供参考,不当之处请见谅。

1、刑事案件审理期间,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期限,最高法院没有明确规定,一般情况下,是参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检察院向公安机关退回要求补充侦查的期限一样,是一个月。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三条 审判期间,公诉人发现案件需要补充侦查,建议延期审理的,合议庭应当同意,但建议延期审理不得超过两次。

人民检察院将补充收集的证据移送人民法院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查阅、摘抄、复制。

补充侦查期限届满后,经法庭通知,人民检察院未将案件移送人民法院,且未说明原因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按人民检察院撤诉处理。

3、《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4、《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四百五十六条 法庭宣布延期审理后,人民检察院应当在补充侦查的期限内提请人民法院恢复法庭审理或者撤回起诉。

公诉人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建议延期审理的次数不得超过两次,每次不得超过一个月。

涉嫌犯罪的人,在侦查和审查起诉阶段被成为犯罪嫌疑人。

对于以上问题,我将依据《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就几个问题做出如下回复。


一、关于公检法三机关取保候审的权能

取保候审是刑事法律强制措施之一,按照法律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都有权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审刑事强制措施。

取保候审的条件:(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二、谁可以申请取保候审

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有权申请变更强制措施。


三、关于补充侦查

(一)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二)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三)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四、关于证据的提交与提供

犯罪嫌疑人如果有对自己有力的证据,最好如实供述,或者由相关人员向侦查机关提供,相关证据由侦查机关调查取证,还可以告知辩护律师处理。


五、关于律师辩护

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

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期间要求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转达其要求。

如果犯罪嫌疑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还可以到相关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依我之见:‘’可以取保候审,但肯定是两次退回补充侦查以后。‘’

为什么肯定是在两次退回补充侦查以后呢?

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公安机关对于侦查终结应当追充刑事责任的须全案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涉嫌的犯罪事实己经查清、证据也确实充分、嫌疑人的行为确已构成犯罪、且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何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如果其犯罪事实不清,涉及犯罪构成要件的关健证据仍然存疑(如犯罪嫌疑人在犯罪现场的客观证据缺乏、被害人之间陈述相互矛盾、嫌疑人供述反复且与其他证据相互矛盾、…)而这些关健证据,关系到犯罪嫌疑人是否构成犯罪的证据的真实性丶客观性、关连性均存在严重问题,合理怀疑不能排除,显然,是不符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刑事起诉条件的,怎么办呢?

对于经审查不符合起诉条件的案件,刑事诉讼法对此作出了规定:检察机关可以自行补查,也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进行补充侦查,并以两次为限。而公安机关在此之前对嫌疑人采取的刑事拘留和执行逮捕其重要原因就是为了防止犯罪嫌疑人‘’毁灭证据、干扰证人作证、威胁被害人改变陈述‘’等妨碍刑事诉讼的行为发生。因此,检察机关第一次退回补查时,因证据存在太多问题,为防止嫌疑人妨碍公安补充侦查是绝对不会同意对嫌疑人取保侯审的。那么,为什么只会在第二次退回侦查后可能办理取保候审呢?

根据刑诉法的规定:经两次退回补充侦查仍然事实不清、关健证据缺乏存疑合理怀疑不能排除,不符合起诉条件的,检察机关应当作出犯罪不能成立的存疑不起诉决定。既然公安机关经两次补查仍无法解决案件构成犯罪的证据问题,也意识到嫌疑人的行为可能不构成犯罪无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且已无法定继续侦查和羁押事由。此时,经第二次退回补充侦查仍无法解决起诉证据问题的情况下,公安机关依法才可能改变逮捕羁押的强制措施,对嫌疑人办理取保候审而释放嫌疑人。

以上意见仅供参考,不当之处请见谅。

刑事案件被退回公安补充侦查,大部分的情形是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时候发现案件的证据不足,当然在审判环节法院也可以建议检察院退回补充侦查,但是这种情况并不常见。那么退回补充侦查对被害人有什么影响呢?

01

对于被害人而言希望惩罚犯罪嫌疑人,而退回补充侦查只是证据上的不足,两者的影响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刑事案件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只是说明了案件的证据需要进一步补强,可能是部分事实需要证据支持,对于案件事实比较少的,也可能是对于定罪的事实需要补强,也可能是量刑的事实需要补强,这里面是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当然,如果是定罪的事实证据不足,那对于被害人而言可能是不利的,因此被害人是希望国家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退回意味着不清,如果退回依然查不清的话,那么最后可能做出存疑不起诉。

02

此时被害人能做什么呢?

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后,公安机关会按照检察机关的退回补充侦查意见逐项收集证据,时间为半个月,如果再次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检察机关还可以退回一次,也就是说检察机关退回补充侦查可以退2次,所以你要搞清楚是一退还是二退,二退也就是一退后依然没有收集到想要的证据。对于被害人而言,要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取证,如果对之前公安机关所问如果还有遗漏的地方,可以主动找到公安机关反映新情况,另一方面,如果在退回补充侦查期间,公安机关再次找我们取证的时候,作为被害人一定要积极配合。

结语

案件被退回补充侦查后,其实也不意味着不对犯罪人嫌疑人定罪了,只是暂时案件的证据需要补充,所以对被害人而言,如果是侵财类犯罪,此时可以与犯罪嫌疑人达成一定的谅解,但是也不要过分担忧,很多证据通过退回补充侦查也查的清清楚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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