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和受案登记表_案子回执受案和立案有区别吗?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20 02:59:59 人阅读
导读:1、概念不同刑事案件受理表是公安机关接受报案时的登记表,是公安机关自己留存的表格。接受案件回执单是指报案的机关(公安局)接受了报案人的报案,给报案人的一个回执单...

1、概念不同 刑事案件受理表是公安机关接受报案时的登记表,是公安机关自己留存的表格。 接受案件回执单是指报案的机关(公安局)接受了报案人的报案,给报案人的一个回执单。

2、受理单位不同 接受案件回执单由地、市公安机关按公安部制定的样式统一印制、统一编号;由县、市公安机关回执主管部门集中管理,统一发放各受案单位。 刑事案件受理表由公安机关接受报案时填写登记表,公安机关自己留存表格。

3、留存单位不同 刑事案件受理表由公安机关自己留存表格。接受案件回执单由当事人留存。

受理举报案件登记表 单位: 编号: 举报人 姓名 男 女 岁 工作 单位 住址 举报时间 举报方式 或 单 位 被举报人 姓名 男 女 岁 住址 单位 电话 内容摘要 监 察 员 意 见 监察机构领导意见 备 注 填表人: 年 月 日下附word下载地址 http://yaga.xmg04.host.35.com/upfiles/09122944596.doc祝你好运

报案人到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应当当场为其出具《报案回执》。2015年11月6日公安部印发的《公安部关于改革完善受案立案制度的意见》(公通字〔2015〕32号)要求,群众上门报案的,应当当场进行接报案登记,当场接受证据材料,当场出具接报案回执并告知查询案件进展情况的方式和途径。无论是行政案件还是刑事案件,属于公安机关管辖,接受案件的公安机关应当对报案人出具《受案回执》,但是受案回执不一定当场出具。《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61条,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对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案件,应当立即调查处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和受案回执,并将受案回执交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68条,公安机关接受案件时,应当制作受案登记表,并出具回执。

当公安机关接到报警人口头或者电话报警的时候,就需要填写报警案件登记薄,不管是何种案件类别,只要是报警就填,报警案件登记表有一联是给报警人的回执,报警人可以凭回执查询案件进展情况。案件经初查属行政(治安)案件范畴,需要受案调查的,需制作受案登记表,一般是行政(治安)案件卷宗的第一页。受理治安案件登记表是专指受理属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行政案件。治安案件属于行政案件的一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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