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自行车库产权属于谁_小区地上车库产权归谁?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09 22:21:05 人阅读
导读:目前,我国对地下车库的产权归属问题尚无明确的法律规定,但有现成的判例: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关于小区车库产权归属的判决。在判决中法院认定,星汉城市花园小区土地使用...

目前,我国对地下车库的产权归属问题尚无明确的法律规定,但有现成的判例: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关于小区车库产权归属的判决。

在判决中法院认定,星汉城市花园小区土地使用面积7697.60平方米,而分摊面积也为7697.60平方米。根据地上建筑物与土地使用权不能相分割的原则,如果不能取得特定范围内土地的使用权,则不能取得该土地上的任何建筑物的所有权,也就不能享有对该土地上建筑物的法定处分权。从而法院认为该小区土地面积已经全部分摊到全体业主,小区的土地使用权为该小区的业主所享有,开发商不再享有该小区的土地使用权。除非取得土地使用权人的同意,也不能享有该土地上建筑物的所有权和分配权。该案所涉车库建设在开发商不享有使用权的土地上,也未取得全体业主的同意,因此开发商不享有车库的使用权和支配权,而应由土地使用权人共有。由此可见,你们完全可以起诉开发商,并有很大的胜诉机会。

地下车位,地面车位的权属,常年爭论不休,国家规定也是两可之间,能不能囯家做个明确规定,一看一目了然。

小区车位分第地下和地上的,有一些小区的车位是归物业所有不能随意买卖出售的,有的车位是业主在购房的时候一并买入的自己是有买卖的权益,前提是一定要有车位合同和交易信息,有的城市还会有产权证如果没有这些后期物业可能会强制收回很麻烦的。

 7月12日,三亚首例地下车库权属案开庭审理,三亚市同心家园五期的3位业主将代建单位三亚城投置业有限公司告上法庭,要求法院确认3位业主对同心家园五期地下车位享有共有权,判决被告立即停止出售、出租地下车位的违法行为。据了解,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将择日判决。

  据悉,此案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那么,小区地下车库产权到底归谁?业主还是开发商?这是众多小区业主最为关切的。

  各界关注

  三亚首例

  地下车库

  权属案

  关于车库车位,这些规定你了解吗

  地下车库属于公摊面积?

  记者在住建部官方网站进行了查询,在一则《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试行)的通知中,记者看到,商品房销售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而公用建筑面积由以下两部分组成:1.电梯井、楼梯间、垃圾道、变电室、设备间、公共门厅和过道、地下室、值班警卫室以及其他功能上为整栋建筑服务的公共用房和管理用房建筑面积;2.套(单元)与公用建筑空间之间的分隔墙以及外墙(包括山墙)墙体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

  通知中规定,凡已作为独立使用空间销售或出租的地下室、车棚等,不应计入公用建筑面积部分。作为人防工程的地下室也不计入公用建筑面积。

  规划内车库所有权归谁?

  海口市住建局房产管理处相关负责人介绍,规划内的地下车库以及规划用于停车的架空层都属于专有部位,不在公摊的范围内。《物权法》第74条中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该规定实质已经承认开发商对规划内车库车位的原始所有权。开发商只要能提供车库的工程规划许可手续,验收合格后就能进行车库的初始确权登记。现在已明确小区规划内车库车位的产权是归属开发商所有的,但由于车库车位具有一定的附属属性,其是为满足小区居民停车需要而建设的,因此开发商行使所有权时必须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物权法》第74条第1款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但该负责人强调,虽然产权归开发商,但如果其违反当初的设计规划,改变房屋的使用功能,就属于违法行为,可向区城管局反映。

  规划外车位属于谁?

  该负责人介绍,现实中,开发商未取得工程规划许可审批手续建设的车库车位可称之规划外的车库车位,对于规划外的车位,《物权法》第74条作出了明确规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是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人防停车位能卖吗?

  该负责人介绍,人防停车位位于地下,目前几乎每个新建小区都有人防停车位。依据《人民防空法》的相关规定:新建十层以上(含十层)或基础埋置深度达三米以上 (含三米)的九层以下民用建筑,应当修建与地面建筑底层相等面积的防空地下室。地下人防车位的原则是“谁投资,谁受益”。这种停车位开发商和业主均无产权,经人防管理部门同意后开发商可经营使用,也就是说这种车位不能买卖、过户,只能出租使用权,且根据《合同法》规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

  哪些车位能办产权证?

  什么样的车位可办理产权证?该负责人介绍,如果要办理车位的产权证,首先必须是专有部位,不在小区业主的公摊范围之内。如果是地上车库,必须是有墙分离的独立车库,且层高达2.2米以上;如果是地下(非人防工程)车位、利用架空层等作车位的,必须有明确界址点(车位之间的分割点),且层高2.2米以上,经过规划批准为车位用途的,才能取得产权证。

车库证和房产证是性质完全不同的两种证件,不能比较。前者通过合同形式确认,后者通过国家法定机构确认。对于居住使用是一样的,买卖交易、拆迁补偿方面,都按市场价值为基础进行,通行商品交换等价补偿的原则。有产权的车库固然可以自行买卖过户,无产权的车库只具有使用权,而无处置的权利。 地上车库一般是可以办理独立房产证的,这个车库属于建筑物。对于这个建筑物国家要求必须办理独立的产权证明,在申报的时候开发商必须向国家立项的时候规划出这些车库的独立性。另外,国家不允许开发商在小区内分割土地产权。但一般的开发商对于露天车位也只是办理租用。 高层停车位是不能办理独立产权证书的,其主要原因是高层停车场属于开放式场地,一个停车场是一个产权。一般也是租用。扩展资料:产权具有可分离性。在市场经济中,财产的价值形态运动与使用价值形态运动的发展而分离。也就是说:这项财产权力在法定的最终归属上,并不一定为该实体所具有。每套商品房产权证的办理必须在开发商取得该套房屋所在整幢楼的大房屋产权证后才能进行分割。买卖双方必须持房屋买卖合同、购房发票、身份证明、企业相关资料文件等先到房屋交易部门办理契税手续后,办理过户手续。也可以委托中介机构或由开发商代办。

小区地面停车位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物业不能收费。

小区停车位及其收益属于业主共有和共同管理的重大事项,业主大会可以决定对停车位及其收益的管理使用。《物权法》实施前,地面停车位的归属法律没有明确界定,本属于业主的地面停车位大多被开发出售获利。

《物权法》第四十七条对小区停车位归属有了明确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扩展资料:

若小区停车位属于小区公有部分占用所建,则物业服务企业收取费用需要经业主委员会同意,否则物业企业无权收取费用。但小区停车费不能超过当地物价部门规定的物业服务费最高限。业主可在房管、建设规划等部门调取开发商的规划许可证等,用以判断争议小区停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小区停车位是否应当收费,关键在于该停车位是否属于规划范围内,对于在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属于开发商所有;占用共有道路或者其他场所用于停车的车位,则属于业主共有。




小区里的自行车库,或者是自行车场地,按照现在的一些法律规定应该属于全体业主所有,不应该属于开发商。但是呢,这个全体业主所有,一般需要委托物业部门或物业公司去管理。每个业主都享有呢共同的所有权和使用权,但是呢,一个小区里的居民比较多,可能有的业主自行车能够放进去,有的就放不进去,在这种情况下呢,就要互相体谅理解。特别是发生了冲突的时候,不要一门的指责谁,或指责物业部门或者是开发商如何如何。因为自行车库这种配套的设置无法保障全体业主都能享有权利。

要判断开发商开发的商品房的地下车库的产权系属于开发商,还是属于全体小业主共有,主要依据地下车库的建筑面积是否作为小区商品房的公摊面积。如果地下车库的建筑面积已作为公摊面积予以分摊,则在小业主购买商品房时,其购买的商品房的建筑面积中已包含该地下车库的面积(指分摊面积)。

在该情况下,既然地下车库的面积已分摊在小业主购买的商品房中,该地下车库的产权应当属于全体小业主共有。反之,如果地下车库的建筑面积未作为公摊面积,则该地下车库的产权通常应归属于开发商。

根据建设部《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试行)》第九条,凡已作为独立使用空间销售或出租的地下室、车棚等,不应计入公用建筑面积部分,作为人防工程的地下室也不计入公用建筑面积,从而不进行公用建筑面积分摊。

另外,根据《北京市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暂行规定》第七条,机动车库、非机动车库、作为人防工程的地下室不应计入公用建筑空间。根据上述规定可见,无论部门规章还是地方性规定,都没有强制性规定地下车库应列为需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

如果地下车库已作为公摊面积予以分摊,则根据前段分析,地下车库的产权应属于全体小业主共有。否则,地下车库的产权应属于开发商。

地下停车场是由人防工程改建的,尽管该面积未分摊给全体业主,但开发商也无权出售。《物权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国防资产属于国家所有

《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 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第九条规定,作为人防工程的地下室也不计入公用建筑面积。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人防车位是由人民防空管理部门代表国家行使所有者权能,该类车位不可以办理产权证,所有权既不属于开发商,也不属于全体业主。

扩展资料:

停车位产权:

1、停车场在小区房屋销售时未按公建面积公摊,停车场的房屋所有权(俗称产权)应归开发商所有。开发商有权对业主出售,此时开发商与业主签订的停车位使用权转让合同是合法有效的,应受到法律保护。

2、 开发商在销售小区房屋时已将地下停车场按公建面积分摊给了全体小区业主,从法律上讲,该停车场的产权应归全体业主所有,开发商无权与个别业主签订停车场停 车位使用权转让协议,签订的协议也应归于无效。

如果小区业主需要购买该停车位使用权的话,应同小区业主委员会或同经业主委员会授权委托的物业管理公司签订 停车位使用权转让协议。在这种情况下,只有全体业主有权决定该地下停车场停车位的使用权。

展开原文 ↓

更多 # 相关法律知识

1分钟提问,海量律师解答

  • 1
    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 2
    律师解答

    律师根据问题描述给予专业意见

  • 3
    采纳

    采纳回复意见,确认得到解答

Copyright 2004-2021京ICP备18032441号 有害信息举报:线上咨询律师  线下门店解决问题

Copyright © 2020-2021

在线客服 隐私协议 侵权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