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犯罪罪名汇总_单位犯罪中采取单罚制处罚的罪名有哪些?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7-05 09:18:13 人阅读
导读:答案是:有单位犯罪。《刑法》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单位犯罪有明文规定在我国刑法规定中,很多犯罪,单位和自然人都可以构成犯罪主体,但是如果该罪要构成单位犯罪,前提...

答案是:有单位犯罪。

《刑法》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单位犯罪有明文规定

在我国刑法规定中,很多犯罪,单位和自然人都可以构成犯罪主体,但是如果该罪要构成单位犯罪,前提是法律有明确的规定。所以,要查看某个罪名单位是否可以构成犯罪,要看《刑法》是否有明文的规定。

而根据《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关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规定第二款,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什么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单位犯罪?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有单位犯罪,就是指以公司、单位为主体,实施非法吸存、非法集资的行为,其特点就是以由单位决策非法吸存的手段和方法,用单位名义实施非法吸存的行为,同时集资款和所得归单位所有。

对单位如何处罚?

我国对单位犯罪的,采取双罚制,就是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

在司法实践中,如果单位和自然人都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检察院也会将单位起诉至法庭,代表单位出庭的,一般是单位主要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如果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被指控为单位犯罪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其他原因无法出庭的,一般就由其他负责人或普通职工代表单位出庭。

比如一个典型案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8年第6期的宝塔湖公司、惠庆祥被控非法吸存案,该案中,宝塔湖公司就是作为被告单位,被法院认定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罚款50万。而被告人惠庆祥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董事长,也承担了刑事责任,被判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40万元。

在司法实践中,单位犯罪的入罪标准比自然人犯罪要高(刑事立案标准:个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而对直接负责人的处罚也会相对与自然人犯罪较轻。

因此在该类案件的刑事辩护中,从自然人的角度出发,首先应该看案件是否构成单位犯罪,而避免自然人犯罪更重的处罚。

明明是单位犯罪,但公诉机关认为是自然人犯罪怎么办?

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很多案件其实很明显构成单位犯罪,但公诉机关检察院却仍然以自然人犯罪起诉,此时,律师就应该在大胆向检察院和法院提出案件属于单位犯罪的相关证据和事实,因为根据《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提出“对于应当认定为单位犯罪的案件,检察机关只作为自然人犯罪案件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及时与检察机关协商,建议检察机关对犯罪单位补充起诉。”

但实践中,检察机关往往不会补充起诉,该会议纪要又提出:“如检察机关不补充起诉的,人民法院仍应依法审理,对被起诉的自然人根据指控的犯罪事实、证据及庭审查明的事实,依法按单位犯罪中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并应引用刑罚分则关于单位犯罪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刑事责任的有关条款。 ”

这表明,即便公诉机关没有以单位犯罪案件起诉,但如果辩护人有充分的依据证明,案件是单位犯罪,比如相关非法集资的决策和方案设计是由公司、单位决策的,有相关的会议纪要和口供为证、相关的集资宣传材料,是以单位、平台、公司的名义发放的,相关的集资款是进入的公司、单位的专门账户(该账户有可能是对公账户,亦有可能是私人账户,但是由公司管理),同时公司还有其他正常的业务等等,辩护人如果能将该类证据系统化的整理,就应该在法庭大胆提出,而不是认为公诉机关没有以单位犯罪起诉,就不能做单位犯罪辩护。

有没有单位犯罪的无罪案例?

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盗用单位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由实施犯罪的个人私分的,依照刑法有关自然人犯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比如在(2016)桂03刑终114号蒋某被控非法吸存案中,被告人蒋仕君、廖新艳在借条上盖有灌阳诚某某公司的印章,但二人所借的集资款项并没有入灌阳诚某某公司账户,也没有证据证明该资金为灌阳诚某某公司支配、使用,因此法院认定,蒋廖二人的行为不能代表单位的整体意志,其行为纯属个人行为,属于自然人犯罪,故对被告单位灌阳诚某某公司不以犯罪论处指控罪名不能成立。

类似的案例还有(2016)冀0183刑初第157号,(2014)灵刑初字第149号等案件,该类案件中,单位被检察院起诉至法院,但法院认定单位无罪,避免了被处罚的境地。

单位犯罪是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为本单位谋取非法利益,经单位集体研究决定或者由有关负责人员决定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

与前一种观点相比,该说区分了单位意志与个人意志,但它所说的单位犯罪只限于主观上的故意,这与刑法中规定的少数过失的单位犯罪相背离。此外它强调的单位犯罪以非法利益为要件,无疑又缩小了概念的内涵。因此,在八届大五次会议审议的时候,由于其局限性而被否决。单位犯罪是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等法定单位,经单位集体研究决定或由有关负责人员代表单位决定,为本单位谋取利益而故意实施的,或不履行单位法律义务、过失实施的危害社会,而由法律规定为应负刑事责任的行为。此观点克服了以上观点的不足,明确地把过失犯罪纳入其中,这与刑法之规定是一致的,同时也不限于以非法利益为要件,准确地揭示了单位犯罪的本质特征。单位犯罪具有法定性,如果刑法没有规定单位可以犯某种罪,即使公司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的行为与法律规定犯罪行为相符,也不能给该公司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定这种罪

实行单罚制的单位犯罪1.第135条: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2.第137条: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3.第138条: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4.第139条:消防责任事故罪;5.第161条: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罪;6.第162条:妨害清算罪;7.第162条(《刑法修正案(六)》):虚假破产罪;8.第244条:强迫职工劳动罪、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9.第396条:私分国有资产罪、私分罚没财物罪;10.涉嫌单位犯罪被撤销、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或者宣告破产的。这里面好象都要牵涉到单位直接负责人或主管人员

关于单位犯罪的罪名不少,这里可以举例:《刑法》规定含有单位犯罪的罪名:第一百五十八条 【虚报注册资本罪】申请公司登记使用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虚报注册资本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第一百五十九条 【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假出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第一百六十条 【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在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单位犯罪有许多罪名,且单位犯罪的罪名按分则分具有多种类型。有的单位犯罪的罪名和国家安全相关,有的单位犯罪的罪名和社会经济有关,有的单位犯罪侵害到了公民的合法权益等等。不论单位犯罪与什么方面有关,他都造成一定的损害。下面,律师365就来为大家说说单位犯罪有哪些罪名即单位犯罪有哪些。

一、

危害国家安全罪

1、资助危害国家 安 全 犯罪活动罪主体:境内外的机构、组织或个人;

二、

危害公共安全罪

2、资助恐 怖 活动罪主体是一般主体,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单位;3、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主体是一般主体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单位;4、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主体是一般主体,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单位;5、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

三、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6、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 、销售劣药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的主体都是一般主体,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单位;7、走私罪(走私武器弹药罪;走私假币罪;走私文物罪;走私贵重金属罪;走私普通货物、药品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单位。8、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中部分犯罪的主体可以是单位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公司登记的申请人,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单位;虚假出资是特殊主体,即公司发起人和股东,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单位中的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单位。违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罪;用账外客户资金非法拆借、发放贷款罪;非法出具金融票证罪;对违法票据予以承兑、付款、保证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单位也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主体是特殊主体,只能是单位,即国有公司、企业或其他国有单位。洗钱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单位。

四、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14、强迫职工劳动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用人单位;雇用童工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单位。

五、侵犯财产罪都是自然人犯罪。

六、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具体的刑法规定的就是以上所写的,可能不是很详细。

所谓单位犯罪,是指相对于自然人犯罪而言,由单位、公司等实施的犯罪行为。其处罚一般是双罚制,就是对单位和单位主要负责人处罚,在单位犯罪中,一般就只会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对于非主管人员和非直接责任人员则不会处罚,因此,单位犯罪成为了一个非常有效的罪轻辩护方向和策略。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案件中,单位犯罪辩护更有利于被告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可知,单位犯罪的入罪标准高于自然人犯罪,单位是100万,而自然人则只要吸收存款20万就追究刑事责任,即便涉案金额均已达到入罪标准,在同等金额的情况下,比如非法吸收公众存款1000万,如果是单位犯罪的主要负责人或其他需要负责任的员工,需要承担的刑事责任也会轻过自然人犯罪。

比如在孙大午案中就是典型的单位犯罪,徐水县法院认为,被告单位河北大午农牧集团有限公司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孙大午决策,招收代办员,设立代办点,于2000年1月至2003年5月间,以高于银行同期存款利率、承诺不交利息税等方式,出具名为“借款凭证”或“借据”实为存单的制式凭证,向社会公众变相吸收存款1627单,共计1308.3161万元,涉及611人,被告单位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且数额巨大,涉及范围广。被告人孙大午作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对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作出决策,系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也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依法均应予以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但河北大午农牧集团有限公司非法吸收的公众存款用于企业经营,尚未造成吸储款项损失的后果,可以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孙大午认罪服法,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和对非法吸收的公众存款负清退责任,有悔罪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依法可以适用缓刑。

另外还比如《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8年第6期公布的渭南市尤湖塔园公司被控非法吸存案中,非法向社会不特定群体吸收资金1.07亿余元,数额特别巨大,严重扰乱了国家金融管理秩序,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罚金50万元;被告人惠庆祥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陈创、冯振达作为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定罪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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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哪些人要承担刑事责任?

对此问题,《刑法》第31条规定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在单位犯罪中需要被判刑罚;

而对于非法集资犯罪更具有指导意义的《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对单位犯罪的相关人员进行了定义,其规定:所谓“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是在单位实施的犯罪中起决定、批准、授意、纵容、指挥等作用的人员,一般是单位的主管负责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在单位犯罪中具体实施犯罪并起较大作用的人员,既可以是单位的经营管理人员,也可以是单位的职工,包括聘任、雇佣的人员”。

也就是说,并不是仅仅根据当事人在单位、公司中的“职称”就能确认其是否需要为单位犯罪负刑事责任,而是要根据其具体的工作内容,其在具体实施的犯罪行为中所起的作用。

关于此问题,比较权威的案例是《刑事审判参考》第251号案例之《北京匡达制药厂偷税案——如何认定单位犯罪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提到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应从两个方面把握:第一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是在单位中实际行使管理职权的负责人员;第二是对单位具体犯罪行为负有主管责任。

如何从证据角度证明案件是单位犯罪?

在司法实务中,如果能将案件从单位犯罪角度辩护,则会最大限度的维护被告人的利益,减轻其处罚。

《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中提出:以单位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归单位所有的,是单位犯罪。

那辩护律师如果空喊口号,照搬法律条文,是无法说服法官的,而专业的做法就是从案卷证据出发,或者申请调取、主动调取相关证据,从专业的证据角度,提出专业的意见,比如,要证明单位犯罪,要证明几点:犯罪行为是单位决策、违法所得是单位所有,以单位名义实施了犯罪。

如要证明是单位决策,就可以相关参与决策过程的所有员工的口供、证言、陈述进行对照,另外,决策过程,是否有相关的股东、高管会议记录和备忘作为证据等;

如果要证明是以单位名义实施犯罪,则要看是否有单位名义进行推广的宣传资料,相关涉嫌犯罪的单位对外宣传资料,是否以单位名义进行推广?相关的犯罪活动,是否明确与单位的名义进行?还有一个重要的证据,就是从被害人的角度出发,从他们的陈述和相关证人的证言中看出是以谁的名义实施的非法集资犯罪行为?

而如果要证明单位利益的话,首先相关主要负责人,被告人的口供是不可缺或缺的重要证据?他们关于犯罪的收入是如何分配利益是如何分配?另外相关的财务资料能够证明相关的钱款的流向和用途,如果相关的集资款用于单位的生产经营和单位的运营,则是证明单位犯罪的重要证据之一。

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具体案件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和第三条,提供了反向的认定标准,即哪些行为不是单位犯罪,“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犯罪的,或者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盗用单位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实施犯罪的个人私分的,依照刑法有关自然人犯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因此,从律师角度而言,相关单位的设立的目的和设立的过程是什么?相关单位的业务情况如何?其业务范围有哪些?比如有的公司主业是进行酒店经营,只是其在经营过程中对外进行预付款,或者是承包经营的形式,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那么这就是典型的单位犯罪,而非个人犯罪,因为其主营业务并非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而是酒店运营。

如果是为单位犯罪案件中,非直接负责的员工辩护,则一方面要考察该员工主观上没有认识到平台、公司涉嫌非法集资犯罪,即便是该员工知晓公司平台涉嫌非法集资,其是否在获知后市的态度如何?是否拒绝上级主管安排的相关涉嫌犯罪的工作?甚至是否提出过离职的申请?另一方面,从客观上该员工有没有教唆,指使,帮助他人实施犯罪行为,有没有真正的参与,甚至实施非法集资的行为,其工作性质,工作内容,工作职责,是否涉嫌非法集资犯罪,其是否从非法集资犯罪活动中获利?都是需要重点考察的关键点。

曾杰律师:广强律师事务所金融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秘书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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