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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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暂行办法》第四条规定:“房屋原始登记凭证包括房屋权利登记申请表,房屋权利设立、变更、转移、消灭或限制的具体依据,以及房屋权属登记申请人提交的其他资料。”该条之所以采用概括式而不采用列举式说明房屋原始登记凭证应该包括的内容,原因有四点:其一,房屋原始登记凭证包括的内容十分繁多,彼此还存在交叉重合之处,诸多资料之间并不全部是并列关系,列举起来显得凌乱;其二,列举难免挂一漏万,很难穷尽,尽管有兜底条款仍显得不是很好;其三,登记种类不同,收件要求也不同,也就是说不是每件登记都会包括这些原始登记凭证资料;其四,考虑到历史原因,有些登记机关过去收件不是很规范,要件也不是很齐备,如果列举起来,通过查询可能对有些登记机关造成不利影响。一般而言,原始登记凭证应包括下列资料: (一)用地证明文件或者土地使用权证;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四)施工许可证; (五)房屋竣工验收资料;(六)房屋登记申请表; (七)房屋权利设立、变更、转移或消灭所依据的合同、公证书、判决书、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等;(八)权属登记机构收取的其他资料。
无法查询。
根据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80号,《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暂行办法》。第三章,权利人查询。
第十四条 不动产登记簿上记载的权利人可以查询本不动产登记结果和本不动产登记原始资料。
第十五条 不动产权利人可以申请以下列索引信息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权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公民身份号码或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特定主体身份信息;
(二)不动产具体坐落位置信息;
(三)不动产权属证书号;
(四)不动产单元号。
第十六条 不动产登记机构可以设置自助查询终端,为不动产权利人提供不动产登记结果查询服务。
自助查询终端应当具备验证相关身份证明以及出具查询结果证明的功能。
第十七条 继承人、受遗赠人因继承和受遗赠取得不动产权利的,适用本章关于不动产权利人查询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继承人、受遗赠人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的,除提交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被继承人或者遗赠人死亡证明、遗嘱或者遗赠抚养协议等可以证明继承或者遗赠行为发生的材料。
第十八条 清算组、破产管理人、财产代管人、监护人等依法有权管理和处分不动产权利的主体,参照本章规定查询相关不动产权利人的不动产登记资料。
依照本条规定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的,除提交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依法有权处分该不动产的证明材料。
买房者如果是自己已经购买的房子是可以去房管局查询的,现在都是统一一个不动产证了,不用又去土地局又去房管局了!如果是准备买还没买的房子则自己是查询不到的,需要房租业主去房管局查询,或者一同前往查看备案情况,是否存在抵押、贷款等状态!
不动产登记证明的用处还是比较大的,比如说可以维护我们自己的交易利益,而且有了这个不动产登记证明,就能够说明这个不动产是属于我们个人的私有财产,我们本人是有权利来处理这个资产的。
不动产权登记证明和房产证其实是两个概念,不过这两个证件的用处其实是差不多的,比如说如果大家想要去银行办理贷款,只要能够提供自己的不动产权证明或者是房产证都是可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