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婚姻如何离婚_事实婚姻,想离婚怎么办?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10 11:11:20 人阅读
导读:一、1986年3月15日前同居,现在离婚达到了法定婚龄,肯定按事实婚姻关系对待,定性为离婚纠纷(现在得五十岁以上的人才有可能)。二、1986年3月15日到199...

一、1986年3月15日前同居,现在离婚达到了法定婚龄,肯定按事实婚姻关系对待,定性为离婚纠纷(现在得五十岁以上的人才有可能)。

二、1986年3月15日到1994年2月1日同居,同居时符合法定婚龄的人,离婚时按事实婚姻关系对待,定性为离婚纠纷。

三、1994年2月1日开始,一律不承认事实婚姻。但是涉及重婚罪的同居引起的“事实婚姻”,依然“承认事实婚姻”——刑法上为打击重婚犯罪的特别情况。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司法解释(一)规定,未按婚姻法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因此,事实婚姻如双方要离婚必须到法院起诉。要提供双方何时开始同居生活的相关证据,这样法院才能依法认定是否构成事实婚姻,以及婚姻关系的起始时间,再进一步认定哪些属于婚内的共同财产,并依法进行分割。如果证明不了双方在1994年2月1日以前开始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那通常难以认定为事实婚姻。此时,法院会要求双方补办婚姻登记,补办以后,按离婚程序处理;不进行补办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一) 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二) 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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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问题解答

离婚后双方未履行复婚手续又以夫妻名义生活的不属于事实婚姻,认定为非法同居。

二、详细解析

1、事实婚姻是一种婚姻关系存在的方式,广义指男女双方在主观上具有永久生活的目的,在客观上具有未经结婚登记机关登记,未领取结婚证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事实。狭义指没有配偶的男女双方,未经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

2、事实婚姻的构成需要以下要件:

(1)男女双方的同居(即男女双方在一起持续、稳定的共同居住)行为始于1994年2月1日以前;

(2)同居是以夫妻名义进行的;

(3)同居双方1994年2月1日以前同居时已经具备结婚的实质要件。

3、、1994年2月1日以后,我国《婚姻法》不再承认事实婚姻,离婚后的双方未履行复婚手续又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认定为非法同居。

三、相关法规

1、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4条规定:离婚后的双方未履行复婚手续又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认定为非法同居。

2、1994年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条例施行之起不再承认事实婚姻关系。

3、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24条规定:未到结婚年龄的公民以夫妻名义同居的,或符合结婚条件的当事人未经登记以夫妻名义同居的,其婚姻关系无效,不受法律保护。

4、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适用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的通知》进一步明确指出:“自1994年2月1日起,没有配偶的男女,未办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按非法同居关系处理。”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5条规定:未按《婚姻法》第8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1)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2)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

(3)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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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司法解释(一)规定,未按婚姻法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虽然没有领取结婚证,但形成事实婚姻后,要求离婚也要依法进行。事实婚姻未进行婚姻登记的原因比较多,有的是未进行婚姻登记而生育,有的是因为未到法定婚龄而生育,有的是男女朋友同居而生育,也有的是与第三者生育的子女。总之,事实婚姻已经形成,随着岁月的增长,还出现子女和财产问题,在离婚时都需要处理。

事实婚姻,是指没有配偶的男女未办理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周围群众亦认为是夫妻关系的婚姻状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1)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2)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根据这条规定,1994年2月1日前,已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可以按事实婚姻处理,即这种婚姻才是法律上的事实婚姻,才受法律保护,在离婚时对于子女、财产的处理都可以参照登记婚姻处理。但在1994年2月1日以后,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才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在向法院起诉离婚时需补办结婚登记的,否则法院将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事实婚姻的双方办理离婚手续,可以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提起离婚的一方应向人民法院递交民事起诉状,提出离婚的请求,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有利于其实体权利依法得到应有保护。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一)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二)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三)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四)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通过起诉状可以使法院了解原告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为公正、合理地解决纠纷打下基础。

随着离婚诉讼的提起,子女的抚养和财产分割的问题也随之出现。对于子女抚养,也是孩子父母最为关心的事情之一。对于抚养权方面,一般按照抚养对孩子成长有利原则处理,那么对于孩子的抚养权,抚养孩子是父母双方应承当的义务。

根据我国现有的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如果双方没有约定谁来抚养孩子,或者没有对子女抚养权达成协议的。在审理中会分三种情况处理,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子女抚养费由父方承担。除非母亲自愿放弃孩子的抚养或是母亲染有恶习如:赌博、吸毒等或是有严重的传染病,不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法院才会考虑将孩子有父亲抚养。2、两周岁以上的子女,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子女抚养权由父亲还是母亲享有。但是如果女方有特殊情况的,随女方生活3、8周岁以上的子女。这一规定在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后有所调整,施行前以十岁为分界点,施行后应以八岁为分界点。在父母双方分离时,孩子已满8周岁以上的,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有一定的辨别是非的能力,所以在离婚案件中,处理孩子随谁生活的问题上,应考虑到孩子的个人的意愿。孩子由谁抚养,要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

对于财产的分割则要分清个人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和家庭共同财产,坚持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照顾无过错方,尊重当事人意愿,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合情合理地予以解决。

这个问题我来献身说法吧。我是2018年1月16日离的婚,对于离婚当时的程序和情况目前还历历在目,下面我就为大家介绍一下离婚所需要带的材料和程序问题。

首先离婚需要到夫妻双方户口所在地或者一方常住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离婚登记,须夫妻双方共同到场,不能委托办理,且双方都不属于限制行为能力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其次要携带夫妻双方户口本和身份证件,夫妻双方结婚证,离婚协议书及单身免冠近期照片3张。协议书中载明双方自愿离婚并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权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达成一致的意见;离婚协议书双方当事人共同拟定一式三份。

最后填写《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 、填写离婚登记申请书和结婚登记证处理表,登记机关审查后领取《离婚证》。

但是我还是要劝各位夫妻要彼此珍惜对方,毕竟不论是自愿离婚还是被迫离婚,领了离婚证后心里都会难过一阵子,不是对对方有多留恋,而是有一种失败的感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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