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假材料登记不动产的效力_未经登记的不动产何时具有物权效力?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07 21:14:50 人阅读
导读: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补办房产证的具体操作流程如下:(一)提出申请申请人首先要到不动产登记机构以书面的形式来申请补证,首先要说明产权证遗失的原因及其房屋坐落、结构...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补办房产证的具体操作流程如下:

(一)提出申请

申请人首先要到不动产登记机构以书面的形式来申请补证,首先要说明产权证遗失的原因及其房屋坐落、结构、面积、所有权来源情况及现状和产权人姓名、住址、营业情况等,并且要提供营业证件(租簿或户口簿),凭身份证明材料,带上述资料到遗失契证台办理。

(二)缴纳查档册费

一般来说,在不动产登记机构成立之前房产档案是有房产住建部门保管,所以大家需要去房产局进行查档,而且房产局会出具临时收据,并对申请遗失事项进行内部查档校核;而现在不动产登记机构成立了,如果房产部门数据已经全部移交的话,那么在不动产登记机构就能够查询到相关的办证信息了。

(三)登报声明

对申请遗失事项校核后,就可以给申请人出具证明证明其确实有房产证,并注明相关的信息,然后让申请人到报社办理遗失权证声明的登记手续,等待“遗失声明”见报后,申请人就可以将报纸保存好,在一个月内没有异议者的话,就可以由申请人向测绘所申请勘丈。

(四)勘丈入册

然后就让测绘组由勘丈、绘图,由档案管理部门负责案件入册。

(五)移交资料

将所有的资料移交到不动产登记中心,填写完申请表及交上证明后,就可以登记审查核准,由不动产登记中心负责初审、复审、审批。

(六)缮证发证

若经审批同意补发权证者,经缮证、校对后,向申请人发领证通知,申请人凭登记收件收据领证。经过以上6道程序后,就可以将不动产权证书补办好了。

相信看完小编的介绍,大家即使是房产证丢失了也不会晕头转向,干着急啦。房产证是有关房屋权属的重要凭证,所以各位房屋所有权人还是要注意小心的保管,尽量不要随身携带。如果房产证还是不慎丢失,那么房屋所有权人就要尽早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即使去补办。

老赖用虚假材料办理房产证放在大学子女名下,法院能执行吗?我个人认为按照物权法恐怕有难度;因为他们的子女正在上大学不,没有经济收入来源,不可能买得起房子,但是作为父母提前赠予或者说赠送房子给孩子们上学结婚也不违背法律呀,如果是虚假材料那就另当别论啦,你可以提供证据交法院审理等待判决结果吧。

(1)生效的时间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不动产物权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及时办理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处分其物权。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2)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一致;记载不一致的,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该登记簿由登记机构管理。

法海一粟认为,如果因为授权委托书虚假而导致不动产权登记错误的,则可以通过法律途径予以撤销该不动产权证。

1、登记的种类。在法律上,不动产权登记分为初始登记和变更登记。从题目内容来看,其涉及的应当是变更登记。而变更登记的原因则可能是买卖、赠与、继承等。

2、授权委托书对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影响。既然题目中出现授权委托书虚假的事实,则说明,其中一方当事人没有到场,并且没有变更不动产权的意思表示。根据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实,是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必要条件。从本案基本事实来看,当事人一方没有授权他人代为办理不动产权变更登记手续,因此,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无论是买卖、赠与、还是继承——是不存在的。因此,其所涉及的民事法律行为应当认定为无效。从代理的角度来看,受托人伪造授权委托书,其行为在法律上为无权代理。鉴于本人对于该代理行为不予追认,因此,因代理所产生的民事法律行为也是无效的。因此,如果因为受托人的行为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3、维权的途径。如果是买卖或者赠与,当事人则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买卖或者赠与是无效的,同时要求对方当事人将已经变更的不动产权回复到原告的名下或者恢复到原来的状态。如果是继承,当事人一样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继承行为无效,并要求将不动产权回复到原来的状态。

法海一粟:运筹帷幄之中,决战法庭之上。

不动产登记机构没有区分材料真假的能力,由提供虚假材料的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

不动产虚假登记损害赔偿纠纷的处理:  

1、对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的公司,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2、申请不动产登记过程中若发现或被他人举报,经查实申请办理人有提供虚假证明、以假人冒名顶替申请登记等失信行为的,将作为失信信息或提示信息录入“无锡市公共信用综合服务平台”,作为不良信用记录纳入我市公共信用管理体系,加大对不动产登记过程中虚假申请的打击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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