属于实践合同的是_什么是实践合同?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10 20:29:40 人阅读
导读:十五种有名合同里,实践性合同有四种:保管合同。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保管合同一般为实践合同,但当事人另有特别约定的除外。定金...

十五种有名合同里,实践性合同有四种: 保管合同。 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保管合同一般为实践合同,但当事人另有特别约定的除外。 定金合同。 定金合同是合同当事人在订立主合同时,为了保证主合同的履行,签订从合同约定一方当事人预先支付给对方一定数额的货币,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收回或者抵作价款的一种担保合同。 借用合同。 借用合同又称“使用借贷合同”,是出借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将出借物无偿交给借用人使用,借用人在一定期限内或使用完毕后返还原物给出借人的合同。借用合同的显著特点是无偿性、互助性、返还性。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是指借款人和贷款人均为自然人的合同。

实践合同,是指除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外,还须交付标的物方能成立的合同。借用合同、民间的借贷合同、保管合同、定金合同、寄存合同合同等属于实践合同。

诺成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一旦经对方同意即能产生法律效果的合同,即“一诺即成”的合同。特点在于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即告成立。买卖合同、租赁合同、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合同、技术合同、技术开发合同、仓储合同、委托合同、行纪合同、居间合同都是诺成合同。

实践合同是与诺成合同相对应的,但这仅是学理上的一种分类而已。

它们的区别主要是产生的法律后果不同。在诺成合同中,如不交付标的物则会构成违约责任。而在实践合同中,如果不交付标的物则合同无法生效,也就不存在违约,如要追究责任的话应是缔约过失。

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的区别并不在于一方是否应交付标的物。实际上,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的主要区别在于:两者成立与生效的时间是不同的。诺成合同通常自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达成合意)时起合同即宣告成立(《合同法》第25条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并即时生效(《合同法》第44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而实践合同则在当事人达成合意之后合同即成立(《合同法》第25条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但是还必须在当事人交付标的物以后,合同才能生效。如《合同法》第210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

诺成性合同相对应的是实践性合同。诺成性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一旦经对方同意,即能产生法律效果的合同。而实践性合同,是指除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以外还须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由于保险合同的成立并不以交付标的物(保险金)为合同成立的条件,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双方协商一致即可成立。故保险合同为诺成性合同。

区分两者最大意义在于:实践合同成立的必要条件包括给付,违反了至多产生的是缔约过失责任,属于信赖利益的损失;而诺诚合同成立的必要条件不包括给付,违反产生的是违约责任,属于可期待利益的损失;这里可期待利益的损失大于等于信赖利益的损失。诺成合同:保证合同,抵押合同,质押合同,金融机构贷款的借款合同都属于诺成合同;实践合同:保管合同,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定金合同。目前,赠与合同和质押合同不再是实践合同,现归属于诺成合同。只所以区分实践合同和诺成合同应该是为了促进市场机制的良好运行,比如金融机构借款合同签订以后合同成立,如果银行到期不给放款,那么违反的就是违约责任,在这里是大于缔约过失责任得;而个人之间的借款,是否交付定金,是否交付保管物是决定合同是否成立的必要条件,实践合同的交付灵活性,有助于整个市场更高效的运作,定金的多少,保管物交付的与否作为成立是否的参考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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