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股权众筹是什么_什么是股权众筹?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11 04:20:23 人阅读
导读:众筹的涵义与种类众筹指发起人通过互联网方式发布筹款项目并募集资金的一种集资活动。众筹最先起源于美国AngelList网络股权众筹平台,后来风靡世界。从2012年...

众筹的涵义与种类

众筹指发起人通过互联网方式发布筹款项目并募集资金的一种集资活动。众筹最先起源于美国Angel List网络股权众筹平台,后来风靡世界。从2012年后盛行于中国。这种集资模式出现在中国后,发展出了多种方式:股权众筹、债权众筹、回报众筹以及慈善众筹。

股权众筹——发起人以出售初创公司股权,投资人出资购买股权从而筹集公司发展资金的一种方式。例如某发起人成立了一家高科技公司,利用互联网平台出售公司股权给49名投资人士,每名投资人须投资10万元获得股东身份,每人占公司股份2%,共筹资490万元。后公司发展良好,不久就开始盈利并按照股东会决议分红,一直运行至今。这实际上就是传统的通过增加股东筹集资金的方式,只不过借助了互联网这一互通互联传播方式,在陌生人中引进股东而已。投资人参与股权众筹出资,独自承担亏损投资风险,享有投资盈利利润。

债权众筹——社会投资者对发起人的项目或公司进行投资,获得一定比例的债权,按照约定的合同条款,无论公司是否盈利都应该获取利息收益并收回本金的一种投资行为。

回报众筹——又称奖励众筹,指投资者对发起人的项目或公司进行投资,出资人获得产品或服务。这种方式对于出资人来说既没有获得股份,也没有获得金钱债权,项目或公司的发起方就直接给出资人以产品和服务。例如:发起人有一个荔枝园开发项目,以回报众筹形式筹集资金,每人须出资1万元,共有100人出资。项目的回报是给出资人每年100斤荔枝,总共10年。期满后出资人不再从该项目中获得任何回报。

慈善众筹——也叫捐赠众筹,是指出资者对发起人项目或公司进行无偿捐赠,而筹集的资金用于发起人项目或公司的慈善项目,出资人不能从项目或公司中获取任何报酬、产品或服务。

可以看出,在假定上述众筹行为都是规范运作且发起人的项目或公司都是正常盈利情况下,对于出资人来说:股权众筹是风险与报酬完全由投资人承担或享有的投资行为;债权众筹是无风险负担仅获取利益的一种投资行为;回报众筹是无风险获取产品或服务,实质性类似于债权众筹的一种投资行为;慈善众筹则是不求任何回报的一种捐赠行为,严格说不能纳入众筹的范畴。不管形式如何,众筹所依托的手段主要还是各种互联网平台发出众筹信息,出资人根据众筹信息决定自己的出资行为。离开了互联网尤其是移动通信互联网,众筹不会发展的如此之快,也不会衰退的如此之快。

非法集资含义与种类

单位或者个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者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以及其他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或给予回报的行为。

非法集资的典型特征为

主体违法——未经有关监管部门依法批准,违规向社会筹集资金。
承诺回报——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予出资人货币、实物、股权等形式的投资回报。
面向大众——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即社会公众筹集资金。所谓不特定是指主要是陌生人或亲友介绍的人。亲友自身和单位内部人士不属于不特定对象。
合法外衣——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集资目的。

非法集资的常见表现形式

1. 不具有房产销售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房产销售为主要目的,以返本销售、售后包租、约定回购、销售房产份额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
2. 以转让林权并代为管护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
3. 以代种植(养殖)、租种植(养殖)、联合种植(养殖)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
4. 不具有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为主要目的,以商品回购、寄存代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
5. 不具有发行股票、债券的真实内容,以虚假转让股权、发售虚构债券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
6. 以投资黄金等名义,以高利吸引社会公众投资。
7. 以发展农村连锁超市为名,采用召开“招商会”、“推介会”等方式,以高息进行“借款。
8. 以投资养老公寓、异地联合安养等为名,以高利诱导加盟投资。
9. 借助网络借贷平台、众筹平台等新型互联网金融形式进行的非法集资活动。
10. 以“金融创新”名义进行自我掩护,高利诱惑兜售虚拟货币、数字货币、“区块链项目”、ICO、伪P2P、众筹产品、邮币卡、“原始股”等。
11. 以解冻“民族资产”等名义,以高利诱惑进行非法集资。
12.其他涉嫌非法集资形式。

非法集资涉嫌的刑罚罪名

主要是非法吸收供公众存款与集资诈骗罪两种,也有涉及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的。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所谓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出具凭证,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活动;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不以吸收公众存款的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但承诺履行的义务与吸收公众存款性质相同的活动。
集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并达到法律规定的数额和情节的行为。

两罪的区别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人集资主要用于相关的生产经营活动,没有非法占有投资人资金的目的,违反的是国家有关金融机构才能吸储资金的规定,主要破坏的是国家的金融秩序,主观恶性较小。集资诈骗罪的主体集资目的主要是为了非法占有投资人的资金,编造理由与虚构事实骗取投资人的投资,用于个人挥霍或消费,而不是主要用于生产经营活动,甚至在集资后有携资潜逃等行为。他不仅侵犯了国家相关金融秩序,也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权,主观恶性较大。

非法集资与众筹的主要界限

通过以上比较分析,可以大致得出二者界限如下——

股权众筹如果发起人以有限责任公司为载体进行筹资活动,那么参与众筹的人数总共不能超过50人。因为有限公司的股东最多不能超过50名。如果发起人以股份公司为载体进行众筹活动,参与众筹的人数总共不能超过200人。因为股份公司股东总数上线为200名。超过人数限制,就属于《公司法》上的未经国家有关机构批准非法发行股票、证券的行为,就属于涉嫌非法集资。如果筹资的资金是发起人用于公司经营活动而不是用于个人消费挥霍,那么发起人触犯了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如果筹集资金被发起人主要用于个人挥霍,甚至携带资金潜逃,则既触犯了集资诈骗罪,又触犯了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应该择一重罪处罚。

债权众筹如果是仅仅是向特定的亲戚朋友、单位内部人员筹集资金,那么实际上就是民间借贷,应属合法行为;如果是借助互联网平台向不特点的社会人士筹集的资金,那么就属于未经国家有关机构批准,向不特点人群非法发行债权凭证的行为,属于涉嫌非法集资(非法吸收供公众存款与集资诈骗罪。到底触犯何种罪名具体情况具体分析)。鉴于债权众筹行为绝大多数是借助于互联网进行的筹资活动的,一般定性为非法集资应该比较合适。

回报众筹是债权众筹的变种,只不过前者投资人获取报酬形式是资金,后者获取报酬形式是实物或服务,但都属于债权性质。借助于互联网对不特定多数人进行的筹资活动的,一般定性为非法集资中的非法吸收供公众存款应该比较合适。

至于所谓慈善众筹,虽然出资人并不要求任何形式回报,但如果发起人不是国家民政部门批准的具有相关进行慈善活动主体资格的机构,即使是发起人筹集资金后用于慈善项目,也属于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如果发起人筹集资金后用于个人消费挥霍,则涉嫌集资诈骗。

股权众筹融资模式此模式是《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中规定的一种通过互联网技术进行股权融资的模式。如《指导意见》指出:“股权众筹融资主要是指通过互联网形式进行公开小额股权融资的活动。股权众筹融资必须通过股权众筹融资中介机构平台(互联网网站或其他类似的电子媒介)进行。股权众筹融资业务由证监会负责监管。”该《指导意见》对其法律性质界定为“公开小额股权融资”活动。“公开、小额、大众”的特征,涉及社会公众利益和国家金融安全,必须依法监管。在证券业协会发布的《关于对通过互联网开展股权融资活动的机构进行专项检查的通知》中指出:“未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展股权众筹融资活动。”互联网非公开股权融资模式证券业协会发布的《关于对通过互联网开展股权融资活动的机构进行专项检查的通知》指出:“目前,一些市场机构开展的冠以”股权众筹“名义的活动,是通过互联网形式进行的非公开股权融资或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募集行为,不属于《指导意见》规定的股权众筹融资范围。”在实践中非公开股权融资主要包括3种形式:天使合投模式、个人直接股东模式及基金间接股东模式。天使合投融资模式是实践中的一种股权融资的方式,其特点在于:一位领投人起到众筹项目评估的核心作用,众多跟投人选择跟投。创业者不仅能够获得资金,还可以获得更多的行业资源、管理经验等附加价值。与股权众筹不同之处在于,其投资人是特定群体,并不是面向普通大众。这种模式为了实现集合投资,领头人和跟投人通常会签订管理协议以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如果人数众多或者股权协议比较复杂,双方也可以成立合伙企业,以特殊目的公司(SPV)等形式来参与企业管理。个人直接股东模式从字面意义来理解,即投资者直接对项目进行投资并获得股权,成为融资公司的股东。个人直接股东模式下,投资者是基于自己对项目的判断进行投资,因而该方式对于投资者的专业要求较高,投资者必须对项目比较熟悉或具备专业的投资经验。因此,平台一般会建议投资者采取小额单笔投资,多样化行业项目的方式分散风险。有些平台还会代表投资者持有股份和管理投资,并将企业发展状况及股利分红等情况及时反馈给投资者,同时,平台会收取一定的管理费用。相较于个人直接股东模式而言,基金间接股东模式加入了基金代理的因素。在此种模式下,股权众筹平台通常会事先成立全资子公司负责管理旗下的私募股权基金,通常一只基金仅投资于一家初创企业。在具体流程上,投资者仍然直接通过股权众筹平台对可投资项目进行浏览,并依据自己的判断选择其认为有潜力的项目。与个人直接股东模式有所区别的是,投资者的投资资金并不是直接以投资者的名义进入融资企业,而是转入其所挑选的项目所对应的基金,并最终以基金的名义投资项目企业。投资者是众筹平台中项目个股的基金持有者,基金的面值和项目公司的价值等值。在这种融资模式中投资者是项目公司的间接股东,其所有投票权被基金所代理,投资者对融资项目公司基本上没有影响力。即投资者的所有投票权被基金所代理,全资子公司行使对基金的管理权,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互联网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募集这种模式是指私募股权基金管理人通过互联网进行募集资金。此种模式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向合格投资者之外的单位和个人募集资金,不得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合格投资者累计不得超过200人,合格投资者的标准应符合《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法律关系主体有基金持有人、基金管理人、互联网平台。这三方主体形成居间合同法律关系,基金持有人与基金管理人是信托法律关系。

股权众筹是指公司出让一定比例的股份,面向普通投资者。投资者通过出资入股公司,获得未来收益。这种基于互联网渠道而进行融资的模式被称作股权众筹。另一种解释就是“股权众筹是私募股权互联网化”。

股权众筹分类

经过分析认为,股权众筹从是否担保来看,可分为两类:无担保股权众筹和有担保股权众筹。

无担保股权众筹

无担保股权众筹是指投资人在进行众筹投资的过程中没有第三方的公司提供相关权益问题的担保责任。目前国内基本上都是无担保股权众筹。

有担保股权众筹

有担保股权众筹是指股权众筹项目在进行众筹的同时,这种担保是固定期限的担保责任。但这种模式国内到目前为止只有贷帮的众筹项目提供担保服务,尚未被多数平台接受。

股权众筹概念:  股权众筹是指,公司出让一定比例的股份,面向普通投资者,投资者通过出资入股公司,获得未来收益。这种基于互联网渠道而进行融资的模式被称作股权众筹。另一种解释就是“股权众筹是私募股权互联网化”。股权众筹分类:  

1.无担保的股权众筹  无担保的股权众筹是指投资人在进行众筹投 资的过程中没有第三方的公司提供相关权益问题的担保责任。目前国内基本上都是无担保股权众筹。  

2.有担保的股权众筹  是指股权众筹项目在进行众筹的同时,这种担保是固定期限的担保责任。但这种模式国内到目前为止只有贷帮的众筹项目提供担保服务,尚未被多数平台接受。

 8月31日,大股东理财平台和亚租所在深圳签订战略合作协议,双方正式在资产端展开合作。作为中产阶级一站式投资理财平台,此次合作优质要素交易平台,是大股东在金融创新以及优质资产等金融领域对中产阶级理财行业这档“生意”做出的一个新的发展规划。而此次的签约,无论从战略上,还是现有模式上来说,双方无疑都是处于一种双赢状态。

  会议现场,大股东创始人王正然(左)和中新金服董事长袁颖君(右)

  大股东继续布局中产阶级理财

  据智研咨询集团提供的报告显示,截止2016年,我国购买互联网理财产品的网民规模达到1.01亿人,较2015年底增加用户113万人。另据《2017新中产阶级投资理财趋势报告》显示,截至2016年12月,全国互联网理财累计成交规模逾3.4万亿元,接近GDP总量的4%,成为经济结构的重要组成部分。而这被调查的人中,收入50万以上的80后中产阶级就占58% 。

  作为理财投资的主力军,中产阶级他们有一定的资产配置,且投资理财需求很明确,对风险承受力敏感且谨慎。对于他们来说,随着互联网理财时代的发展,鱼龙混杂的行业,要挑选一家值得信赖的平台,除了看风控、合规之外,产品所代表的资产端也是体现平台实力的重要凭证之一。

  大股东联合创始人黄妙玉表示,“互联网金融的核心是金融,大股东自成立之初,就把风控和优质资产作为重中之中,在签署合作后,大股东在资产端的实力将会大大加强,使普通投资者也能够匹配到专业级别的优质资产。”而此次的合作就是为了给投资人提供更好的保障。

  数据显示,大股东自上线以来,总注册人数已达3.84万人,累计交易额5614.7万,共为投资人赚取收益36.88万元。

  其旗下的站岗宝、领投计划等产品也都相继取得了不错的反馈。其中,站岗宝是由大股东推出的一项年化利率最高10.5%的全新账户余额管理增值服务,用户可以把账户中心的资金转入站岗宝中,从而获得一定的利息。

  大股东&亚租所:对接优质资产

  对于理财行业来说,优质资产端是其竞争的核心,只有资产持续不断跟进,才能留住用户,也只有优质资产,才能为用户带来更多的收益。但随着近年来宏观经济的放缓、资产质量的下降,互联网金融平台对于可靠、优质借款客户的争夺变得白热化,优质资产便成为了整个行业的稀缺品。

  每个行业都有自己的独特属性。对于理财平台来说,这就需要具备对其所涉领域具有深入的分析、研判能力以及优质的资源匹配。而亚租所作为政府特许牌照综合金融要素交易平台,同时也是中国互联网金融协的首批会员,它手下拥有大量优质资产,并且长期与国内多家一线互联网金融平台合作,其所具备的资源匹配能力是毋庸置疑的。

  针对此次与大股东签订战略合作协议,事实上,亚租所也是看中大股东在互联网金融领域的强大实力,把优质资产优先匹配给大股东的优质投资者,进行有效匹配。这对大股东来说,也是起了如虎添翼的效果。

  另据悉,作为“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首批会员的亚租所是一家资本多元化的混合所有制企业。其背后有中国新金融集团有限公司、粤财信托等港股上市公司和国企做支撑,旗下业务涵盖了券商、信托、基金、保险、P2P等多项服务;此外,亚租所还与多家境内外银行、非金融机构、央企、国企、上市公司、互联网金融平台、行业协会开展了合作,其中包括了建行、工行、广发证券、中电投、中诚信托、齐鲁证券等40个合作伙伴。

  可预见的是,在这次战略合作后,站岗宝的资产端质量将会大大提升,有香港上市公司和国企的信用背书,也无疑让投资人更加信任站岗宝。

  据大股东团队成员透露,亚租所选择合作伙伴非常谨慎,基本只与国资系、风投系等成熟平台合作,而这次与大股东签署协议,无疑是肯定大股东现有成绩。

  因此,在整合资源,促成资产与资金的有效对接等方面都拥有行业领先实力。而针对此次两者的合作,本质上就是实现优质平台与优质资产的有效对接;同时,也让彼此在中产阶级理财行业拥有了更好的资源与话语权。

  大股东正在冲刺

  作为中产阶级一站式投资理财平台,目前已跻身国内一线互联网金融平台行列的大股东,一直致力于做一个为投资人提供选项目、投项目、管项目一站式的服务。此次,大股东通过与亚租所合作获取其专业风控与优质资产,又再次强化了平台业务的合规性。同时借助各方资源进行整合,充分发挥各方主体的专业优势,进一步提高大股东理财平台的竞争优势。

  此前,由大股东提出的领投计划就取的了不错的成绩。领投计划就是由专业的创投人士先在平台上募集一定数额的资金,组成一个「共享领投计划」,在该计划成立后,按照金字塔模型,成比例投资到该计划中的各个项目。

  以水元素领投计划为例,大股东于2017年2月成立的水元素领投计划以资金100%投完。其中募集到了1590万,然后在5个月期间,投了4个早期潜力项目,现如今浮盈达到60%。

  其中,吃个汤项目在投后仅仅4个月,就获得知名机构“五岳资本”3000万A轮投资,且目前已启动A+轮;叮咚校园已与数家知名机构做下一轮融资接洽,进入DD阶段;而漂流伞项目,投资30天内就直接进入下一轮,预计实现100%浮盈收益。大股东通过组合投资的方式,在众筹投资路上变得开始变得更加科学和高效。

  时下,投资理财行业正处于一个上升阶段,中产阶层青睐的理财产品也开始从传统转向互联网产品以及互联网金融行业的更多相关服务转向。未来,大股东将持续开拓投资理财市场,加快行业化布局,充分挖掘优质资产,为用户提供优质、多元的投资理财产品以及个性化的投资理财新体验。相信这也是大股东此次与亚租所牵手合作的用意所在之处。

股权众筹平台设立与市场准入应当具备下列条件(腾讯众创空间):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公司或合伙企业;

(二)净资产不低于500万元人民

(三)有与开展私募股权众筹融资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具有3年以上金融或者信息技术行业从业经历的高级管理人员不少于2人;

(四)有合法的互联网平台及其他技术设施;

(五)有完善的业务管理制度;

(六)证券业协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股权众筹是向大众筹资或群众筹资模式,并以股权作为回报的方式。

股权众筹管理办法规定:

明确规定股权众筹应当采取非公开发行方式,并通过一系列自律管理要求以满足《证券法》第10条对非公开发行的相关规定:一是投资者必须为特定对象,即经股权众筹平台核实的符合《管理办法》中规定条件的实名注册用户;二是投资者累计不得超过200人;三是股权众筹平台只能向实名注册用户推荐项目信息,股权众筹平台和融资者均不得进行公开宣传、推介或劝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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