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抚恤金和丧葬费_社保死亡丧葬费是多少钱?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11 05:22:12 人阅读
导读:问题是:老人过世了,养老保险丧葬费和抚恤金如何办理?答案是:参加社会保险的退休老人过世了,社会保险机构支付丧葬补助费、抚恤金等相关福利待遇。一、逝者社会养老保险...


问题是:老人过世了,养老保险丧葬费和抚恤金如何办理?

答案是:参加社会保险的退休老人过世了,社会保险机构支付丧葬补助费、抚恤金等相关福利待遇。

一、逝者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全部余额,包括本金+利息,可以继承,一次性支付。

二、逝者社会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全部余额可以继承,一次性支付。

三、逝者原工作单位如果为实行职业年金(企业年金)制度的单位,逝者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职业年金(企业年金)余额,包括单位缴费、个人缴费全部余额,本金+利息,可以继承,一次性支付。

逝者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职业年金(企业年金)余额,为逝者生前缴存在社会养老保险机构的个人资金,属于私有财产,逝者逝后转化为逝者遗产,因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相关规定,如果逝者生前没有留下遗嘱处分的,依法由法定继承人继承。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

四、社会保险机构支付下列费用:

(一)丧葬补助金,国家没有统一规定发放标准,由省级政府制定发放标准,各地标准不同,一次性支付。

1.有的省份发给固定数额的,如北京市为5000元;

2.有的省份以当地上年社会月平均工资x一定月数发给的,如辽宁省为3个月;上海市为2个月+一次性补助6000元。

每年度的社会月平均工资不同,动态管理,逐年调整,每年数额不同。

各地的年度社会月平均工资不同,各地发给数额不同。

3.有的省份以逝者生前月养老金额x规定月数发给的。

丧葬补助金,专款专用,用于逝者殡葬费用开支,由逝者家属领取并掌握使用,超支不补,节余归己。

(二)抚恤金,逝者生前最后一个月计发的基本养老金额x规定月数,机关、事业、企业单位规定月数不同,一次性支付;绝大多数地区执行下列标准:

机关单位为逝者生前最后一个月计发的基本养老金额x40;

事业单位为逝者生前最后一个月计发的基本养老金额x20;

企业单位为逝者生前最后一个月计发的基本养老金额x10。

抚恤金,不是逝者生前财产,是逝者逝后发生的财产,所以,不是逝者遗产,因而,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不实行继承。

抚恤金,是对逝者直系亲属及供养人员抚慰性的资金,逝者直系亲属及供养人员共同拥有,共同出具有效身份证明手续领取,协议分割使用。

协议分割不成,可以法律程序解决,以司法裁判为准。



(三)逝者生前供养人员的生活补助费,按月支付。

1.逝者生前供养人员,配偶、父母,终生供养。

2.逝者生前供养人员,子女供养至成年;

子女虽已成年,在校学习者,供养至大学毕业。

3.及其他逝者生前供养人员。

仅供参考。

退休人员去世,2020年还能领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吗?相关的政策都是常态化的,不会年年出现变化,看来你是有点多虑了。不仅在2020年还能领,就是以后也能领,这属于参加社会保险以后,享受社会保险权利中的死亡待遇部分。

我国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是从国发(1997)26号文件,即《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之后,全面开始执行的,到了2005年,国务院下发国发(2005)38号文件,即《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对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缴费、做实个人账户、养老金的计算办法、待遇享受等进行了进一步的规范,2011年全国人大通过了我国第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从此,我国的社会保险事业走上了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

作为缴纳职工养老保险的人员,按照相关的制度和文件规定精神,除了退休后要享受基本的养老金待遇之外,在岗职工或是退休职工死亡之后,还要享受相应的死亡待遇。死亡待遇主要包含了含了两项内容。一是丧葬补助金,二是抚恤金。作为缴纳了养老保险的在岗职工死亡以后除了享受丧葬补助金、抚恤金以外,缴纳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中资金可以由家属继承,包括本金和资金利息;作为退休职工死亡的,也可以享受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个人账户养老金没有领完的部分,也可以由家属继承并一次性支付。

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由于国家层面没有统一的规定,但是劳动法、社保法等都有明确的要求,具体实施细则都是由省级人民政府来制定,总的原则是参照职工病故或是非因工死亡的标准来支付。作为退休职工,死亡以后,要由家属带上相关的材料到参保地的社会保机构去办理,所需材料包括死亡证明、火化证明、户籍注销证明、村社或是社区出具与死者生前直系关系的证明等。丧葬补助金一般是采用包干使用的原则,一般每人就是几千元钱,各地标准不一样,抚恤金是根据死者的缴费年限,直接供养的直系亲属的人数,年龄等因素来确定,最高不超过15个月当地职工社会平均工资。

综上所述,退休人员去世以后,不仅2020年家属可以申请办理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以后也可以申请办理,这是属于退休人员缴纳养老保险以后,死亡待遇的重要组成部分,属于应该享受的社会保险待遇的重要内容,只要退休人员死亡了,不管是哪一年死亡的,其家属都是可以申请办理的。

一、丧葬补助金领取流程1、如实填写丧葬补助费申请表,由所在部门负责人签字加盖部门公章。2、提供由所在街道开具的去世人员无工作单位的证明信,(未成年子女去世不需此证明)户口本,身份证,死亡证明等材料。3、职工去世父母如是多子女的,由公认的主要扶养人单位发放丧葬补助费,并提供由街道及多子女签字的证明材料。4、到人力资源处办理有关手续。二、需要的材料参保人员去世后,由所在单位经办人携带以下材料到当地社会保险管理局养老、失业保险待遇支付科办理领取手续。1、死亡注销证明(死者生前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原件和复印件2、火化证(由民政局或殡仪馆提供),非火化区的,由民政办出具非火化区证明;四是领取人的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3、死者的身份证或销户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4、企业退休人员死亡申报表(社保所提供,死亡待遇领取人要与领取人身份证一致,社保所提供的证明必须注明领取待遇者及其死亡者的关系);5、领取人的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扩展资料:

未退休的话: 社保个人账户全额退还;抚恤金20个月工资;丧葬费4个月工资。 不过各地政策不一样,须分别询问。 退休的,只有抚恤金和丧葬费。

有人说,单位性质不同养老待遇和抚恤金待遇差别很大。是这样吗?

我国的养老保险制度,在建国以后70多年的发展时间里,情况复杂,各种标准也非常多样。不仅仅是单位性质区别不一样,而且各区域也有很大的不同。

最初的养老制度,丧葬、抚恤待遇的变化

实际上我国建国以后,率先就在东北实践了有关养老、医疗、工伤等保障制度。1951年,当时的政务院颁布了《劳动保险条例》,在全国范围内实施。根据劳动保险条例,国家建立了退职养老、工伤、生育、丧葬、遗属、救济等保障。现在《劳动保险条例》的丧葬、遗属救济政策仍然使用。

1957年,国家通过《关于工人职员退休处理的暂行规定》和《关于工人职员退职处理的暂行规定》,建立起了退休退职制度。并明确对因病非因工死亡去世的职工,发放一定的丧葬费和抚恤金待遇。伤葬费相当于本人2~3个月退休费,一次性抚恤金是按照6~9个月本人退休费确定。

1969年,国家停止计提劳动保险基金,所有的养老责任转为用人单位承担。当时的退休待遇,企业职工是由企业行政方负责,机关事业、群众团体等单位的退休人员退休费是由民政部门从优抚费项下支付。

退休费、丧葬抚恤金,实际上已经脱离了保险的范畴,变成了一种单位的福利。

1991年,我国实施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对于企业职工全面开始缴纳养老保险。国营企业是从1986年10月开始试行。不过,机关事业单位从来没有实行过养老保险制度,一直是有用人单位承担相应的退休费、抚恤金、丧葬费等待遇。改革一直较为缓慢,直到2014年10月才实施养老保险制度。

机关事业单位抚恤金标准,国家是有统一规定的。机关工作人员抚恤金标准是按照上一年度全国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二倍,加上本人生前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的40倍。事业单位抚恤金是按照本人基本工资的20个月计发。

2011年《社会保险法》实施,明确因病非因工死亡的职工可以享受丧葬费和抚恤金待遇。后来,各个省市陆续出台了最新的规定,建立起相应的丧葬费和抚恤金制度,相应的待遇一般有养老保险基金承担。毕竟过去的制度是要求有用人单位承担,一旦用人单位倒闭了,那就没人承担了。这样,也切实保障了退休人员的养老待遇。

比如企业退休人员各省市标准:福建省丧葬补助费是死亡时上一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两倍;遗属抚恤金按照全省企业退休人员月平均养老金的5倍发放,根据缴费年限不同有所不同。

贵州省是两个月的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抚恤金是全省企业退休人员人均养老金的20倍。

浙江省丧葬补助费标准统一为4000元,抚恤金标准缴费年限不足15年,按照1万元发放,超过1万元的每多一年增发1000元,最多增发1.5万元。

上海市丧葬补助金,是二个月的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供养亲属一次性救济金是按照本人基本养老金的6个月、9个月或者12个月标准发放;上海市还有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目前标准是570元,孤寡老人或者孤儿增发30%;从2010年1月1日起,企业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去世后,在执行原政策规定基础上增发一次性救济费6000元。

综上所述,目前各省市的丧葬补助费、抚恤金等待遇都是不相同的,不同单位、不同地域差别比较大。希望国家能够在推动养老保险全省统筹的基础上,不断提升全国统筹层次,未来形成全国统一的标准。

1,职工缴纳社保后,在去世后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余额可以由直系亲属取出,做为遗产进行分配。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具体标准由各地社保部门规定。 2,相关规定: (1)《社会保险法》规定: 第十七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1)《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中的规定: 第六条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个人在达到法定的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前离境定居的,其个人账户予以保留,达到法定领取条件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其中,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可以在其离境时或者离境后书面申请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申请后,应当书面告知其保留个人账户的权利以及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后果,经本人书面确认后,终止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将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死亡后,其个人账户中的余额可以全部依法继承。

为什么病故退休工人上半年领不到丧葬费与抚恤金?有什么文件规定?你所说的这种情况,我真的还是第一次听说,我也仔细搜索了一下,没有查到相关的任何文件或是规定,我估计这是当地社保部门制定的实施办法之一,至于具体情况还是要仔细咨询当地社保部门更权威一些。

按照社保法的规定,参保人或是退休人员死亡以后,享受国家规定的死亡待遇,这些死亡待遇包括丧葬补助金、抚恤金两个部分。按照各地的规定,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各地计发的基数是不同的,有的地方是按照上年度全省企业职工退休人员的平均养老金来作为计发基数,有的地方是采用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来作为计发基数,有的地方是采取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养老金相结合的办法,当本人养老金低于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时,按照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来作为计发基数,当本人养老金高于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时,按照本人养老金来作为计发基数。

由于我国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或是退休人员的平均养老金,有的地方是要到每年的七月份或是八月份才能公布,所以当地社保部门为了保障死者家属的合法权益,确保家属领取到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更加准确,所以在上半年死亡的退休人员,由于丧葬补助金是要按照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或是上年度退休人员的平均养老金来作为计发依据。由于上半年退休人员死亡时,上年度的职工月平均工资或是上年度退休人员的月平均养老金的统计数据还没有公布。如果要在上半年办理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的领取,就只能按照上上年度的职工月平均工资或是退休人员养老金来计算。

比如2021年上半年死亡的退休人员,如果是上半年死亡的,按照政策规定,需要按照2020年的职工月平均工资或是退休人员的平均养老金来计算,但由于2020年的统计数据要到2020年的七月份以后才能公布,如果上半年计算,只能按照2019年的统计数据来计算。由于2020年的职工月平均工资或是退休人员的平均养老金都会高于2019年的统计数据,如果按照2019年的的统计数据来计算,家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都会低于按照2020年的统计数据来计算的水平,所以为了保障死者家属的利益,当地采取待新的统计数据公布以后再计算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也是为了家属的利益着想。不管是上半年领取还是下半年领取,我想这都是只是一个时间问题。

综上所述,病故退休工人上半年领不到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主要原因还是因为统计数据的问题,因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或是退休人员平均养老金都是要下半年才会公布,所以推迟到下半年计发,可以更好地维护死者家属的利益,保障家属应得的利益不会减少而采取的措施,当然具体的原因,我相信当地社保部门会给你解释清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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