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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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是对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期限的规定,规定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依照《行政许可法》第四章的规定,行政许可的一般程序,主要分为申请、 受理和决定程序。
(1) 申请程序: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特定活动,依法需要取得行 政许可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
申请一般是书面提出,也可以以信函、 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提出,或者由申请人委托代理 人提出。 申请人应当如实反映有关情况,提供有关资料。行政机关应当公开 行政许可规定,提供申请书格式文本,答复申请人的疑问,不得要求申请人 提交与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无关的材料。
(2) 受理程序:行政机关经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申请进行审查,即申请事项是否属本行政机关管辖范围;是否属于依法需要取得行政许可 的事项;是否按规定提交了申请材料;申请材料是否符合规定的格式,根据不 同情况,按《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分别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处理。
(3) 审查程序: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根据法 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 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依法应当先经下级行政机关审查后报上级行政 机关决定的行政许可,下级行政机关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将初步审查意见和全 部申请材料直接报送上级行政机关。 上级行政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供 申请材料。
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 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 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4) 决定程序:行政机关受理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应当在法定期限、 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行政机关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 予以公开,公众有查阅权,需要颁发有关行政许可证件的,应当在法定期限 内颁发、送达。行政机关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必须作出书面决定,说明理由 并告知申请人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行政机关对于申请人申请延续行政许可的申请逾期未作决定的 视为( 准予延续 ) 。
行政机关对于申请人申请延续行政许可的申请逾期未作决定的 视为(准予延续)。行政许可法规定,行政机关对于申请人申请延续行政许可的申请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释义:第五十条 被许可人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的有效用的。应当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但是,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行政机关应当根据被许可人的申请,在该行过许可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被许可人应当在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延续申请。
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五十条的规定:
被许可人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的有效期的,应当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但是,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