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中被告变更为第三人_民事案件被告能否变更为第三人?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07 22:22:02 人阅读
导读:首先必须明确的是欠付债务的主体是公司还是个人?如果是公司的情况下,那么实际的债务人应当是公司,而非股东,除非在诉讼中向法庭举证证明股东存在滥用股东权利逃避债务的...

首先必须明确的是欠付债务的主体是公司还是个人?如果是公司的情况下,那么实际的债务人应当是公司,而非股东,除非在诉讼中向法庭举证证明股东存在滥用股东权利逃避债务的行为,否则一般来说公司欠付债务主体不影响公司股东对外出让股权。

另外按照现行《公司法解释三》第十九条的规定来看,也明确提及过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受让人对此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公司请求该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债权人依照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向该股东提起诉讼,同时请求前述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由此也可以代表,如果公司存在资不抵债的情况下,那么作为债权人可以要求受让人以及出让人在其未认缴份额内承担一定的责任。

不能!法院无权就此事件做出自己的认定。木工可以在法院开庭时申诉被告告错了人,请求法院驳回原告对自己的诉讼要求。法院在审理时,可以支持木工的请求。

根据民事诉讼法和相关解释,这种做法应该不可以;不过次承租的第三人应该是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地位相当于被告,也可以承担诉讼的给付义务,所以也没有什么必要变更。

根据你说的情况,该对男女的离婚可能是假离婚真逃债。所以你起诉将该男女列为被告是正确的,不应该列为第三人。法院也无权把被告变更为第三人。 目前法律规定第三人分为二种:一是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二是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对诉讼标的享有权利的人,一般是自己申请参加诉讼主张权利;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在诉讼中是承担义务的人,一般是在原告起诉时就已经列为第三人,或者是法院以职权追加某人为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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