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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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问题解答
离婚后双方未履行复婚手续又以夫妻名义生活的不属于事实婚姻,认定为非法同居。
二、详细解析
1、事实婚姻是一种婚姻关系存在的方式,广义指男女双方在主观上具有永久生活的目的,在客观上具有未经结婚登记机关登记,未领取结婚证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事实。狭义指没有配偶的男女双方,未经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
2、事实婚姻的构成需要以下要件:
(1)男女双方的同居(即男女双方在一起持续、稳定的共同居住)行为始于1994年2月1日以前;
(2)同居是以夫妻名义进行的;
(3)同居双方1994年2月1日以前同居时已经具备结婚的实质要件。
3、、1994年2月1日以后,我国《婚姻法》不再承认事实婚姻,离婚后的双方未履行复婚手续又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认定为非法同居。
三、相关法规
1、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4条规定:离婚后的双方未履行复婚手续又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认定为非法同居。
2、1994年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条例施行之起不再承认事实婚姻关系。
3、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24条规定:未到结婚年龄的公民以夫妻名义同居的,或符合结婚条件的当事人未经登记以夫妻名义同居的,其婚姻关系无效,不受法律保护。
4、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适用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的通知》进一步明确指出:“自1994年2月1日起,没有配偶的男女,未办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按非法同居关系处理。”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5条规定:未按《婚姻法》第8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1)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2)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
(3)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这种现象很有意思,就好像单身青年一样,两个单身青年没有领证,住在一起了,那犯法吗?是一样的。答案,应该是很明显了。你情我愿的事,谁也管不着...
夫妻离婚了,还住在一起,就说明,两个人之间还有感情,舍不得离开对方,只是两个人都爱面子,都不能主动认错,但是随着时间的见证,终究会有一个人低头的,复婚的概率还是很大的。
解决办法很多种:
1、男方或者女方主动与对方父母先联系,先承认错误,获求谅解,父母们还是很愿意撮合的。
2、夫妻的一方找到两个人共同的朋友、同事调节,同事、朋友们也会很愿意帮助,毕竟平时关系都是不错的。
3、如果两个人都有孩子,那就更好了,通过孩子可以把话传给对方,这是最好的办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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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了婚为什么还要住一起,除非过错方在你,如果不是,离婚后住在一起不是自己作践自己吗?
之所以走到离婚的地步,肯定没有感情了,与其彼此伤害,不如各自分开,既然分开,索性不相往来,除非双方有共同孩子,没法做到不相见,哪也不至于再住到一起吧。
既然住在一起,那必定是为了隐瞒孩子,怕孩子受到伤害,如果真的怕孩子受到伤害,就别离婚,这种虚假的存在不是更伤害一个家和家庭里的每一个成员吗?
总而言之,我做不到离婚后还住在一起,我觉得离婚就要断的一干二净,余生老死不相往来,既然深爱过,就不可能那么轻易地选择原谅,就让时间慢慢愈合伤口,见都不愿见,谈什么住在一起呢?
离了婚的夫妻不应该住在一起,既然能住在一起还干嘛离婚啊?不如大路朝天各走一边,分开居住比较好,这样再婚方便,谁也不影响谁肃静!
曾经的夫妻关系离婚后,男女双方恢复到单身状态,有自由交往男女朋友的权利,而对于男女之间的同居行为,目前法律只不是不保护这种关系引起的情感纠纷,假如发生了财产等纠纷还是可以诉讼到法院去解决的。
从常识来看就知道,男女同居并不违法。
感情问题,情侣之间的情感纠纷本身其实是含有人身属性的民事活动,关于民事活动的限制,秉承的是“法无禁止即可为”的原则。
目前,法律并没有规定未婚男女不得住在一起,而离婚后的夫妻其实就是未婚男女的身份,所以夫妻离婚后同居在一起,并不违法。
而且现实生活中,许多夫妻离婚的原因很多,有可能不是因为感情原因离婚,这样住在一起便很正常,当然也有的夫妻是离婚后想给自己点冷静相处,再寻和好的机会,可能基于孩子和家庭完整性的考虑。
感情是人自由处置自己生活和情感的权利,婚姻要自由,同样恋爱也要自由,如果没有了自由就失去了情感带来的安全感。而自由的恋爱的谈情方式,或者情侣双方选择的生活方式虽然不受法律所调整。
但却与道德密切相关,人都是群居动物,需要在一定社会环境和生活圈子中生存,自己的所作所为,不可避免的就会受到道德的调整,会受到他人的评价和谴责。通俗来说,就是人有时候会被动的生活在他人的评价之中,不管你喜欢还是不喜欢,都不可避免的要遭遇这些评价。
所以,我们虽然有选择自由生活方式的权利,但是也需要适当考虑影响和社会评价,毕竟道德的监督是促进人提高素质和自我认可的。
感情的事只有身在其中的人更为清楚,在谈感情的时候大家都不喜欢往上面加入权利义务,其实不可避免的都有权利义务的要求。特别是夫妻感情,更加需要权利和义务的约束来维持某些行为的正确性。
关于男女一起生活,我的态度是适可而止!
现有没有“非法同居”这一说,就是同居。双方均未登记结婚的,住在一起算当然算同居,法律不管,但如果发生纠纷,法律也不怎么保护。
谢谢邀请;楼主说的是,法院判决离婚后,发现妻子与他人同居,这样算不算违法的问题,就要看她是在离婚以后才和别人同居的,还是在婚姻期间内,与别人同居,才知道算不算违法。
如果是在法院判决生效以后,离婚的妻子才和他人同居的,你们已经解除了婚姻关系,你的妻子就是个自由人,她要想找任何人谈恋爱,同居,这是她的自由,连法院也管不着。
如果离婚以后你才获得了新的证据,离婚的妻子是在婚姻期间内与他人同居的,而且只要法院能够采信,这种离婚是存在过错方的,你就有权将离婚的妻子诉讼到法院,要求法院撤销原来夫妻在共同财产上的分割裁决,要求她在经济上予以赔偿。这是有法律依据的,法院一定会支持。
要求赔偿的依据是:法律明确规定,只要触犯了以下法律规定,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离婚的,存在过错方应该对无过错方在共同财产的分割上向无过错方倾斜,进行经济赔偿。
一,有重婚的。
二,有配偶和他人同居的。
三,有家暴行为的。
四,有虐待和遗弃家庭成员的。
但无论是对刑事案件的追究,还是对民事案件的追诉,法律也有明确追诉有效期的规定,就拿民事的离婚案件来说,他的有效追诉期为一年,超过了一年,这个证据再有用也失效了。
也就是说,你拿到离婚妻子在婚姻期间内出轨的新证据,如果是在离婚后一年以内起诉到人民法院的,视为有效,在法律上能够成立。如果是在离婚后一年以外,才得到前妻在婚姻期间内出轨的证据,这个证据就失去了法律的效力,要是再把前妻起诉到人民法院就得不到支持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