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处罚事业编制开除_事业单位职员刑事犯罪服刑结束,社保怎么办?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11 10:37:48 人阅读
导读:刘欢的《从头再来》唱一遍。缓刑本身不是一种刑罚制度,只是一种刑罚执行方式。缓刑就是定你有罪,但是可以暂缓执行,通过一定时间的考验,没有发现新罪或在考验期间没有重...

刘欢的《从头再来》唱一遍。

缓刑本身不是一种刑罚制度,只是一种刑罚执行方式。缓刑就是定你有罪,但是可以暂缓执行,通过一定时间的考验,没有发现新罪或在考验期间没有重新犯罪,期满通过考核,对原判决刑罚不再执行,视为已经执行完的执行方式。

缓期执行其实是和直接执行相对的,一般的犯罪在宣判有罪后都要依据判决规定的内容去看监狱服刑,而缓刑是先不实际执行刑法,将人放回家,由当地的司法局进行社区矫正和动态管理。最大的区别就是人身自由受限制的程序不一样,缓刑虽然人可以在家,但是出行和活动都有具体要求,并不是完全自由的个体。

01

不用怀疑的是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被判处有期徒刑后,缓期两年执行,开除是必然的

可能有的人会说,缓刑不是刑罚的种类,缓刑代表嫌疑人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这种理解是错误的。

缓刑是对已经判决有罪,并判处短期有期徒刑的犯罪人员,法院认为判处缓刑进行社区矫正和动态管控不致于再发生危害社会的行为,所以宣告对期有罪的行为采取暂缓执行的行为。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只要犯下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就可以依据规定开除公职,而两年缓刑实际判处的是两年有期徒刑,而缓刑并没有改变不判刑的结局,只是暂缓去监狱坐牢而已,所以开除是必然的。

02

缓期执行并不代表犯罪分子无罪

缓期执行只是执行刑罚的一种方式,这种方式相对其他的到监狱服刑,死亡立即执行等情形,并不需要实际去服刑,罪犯可以在固定的地域正常进行社会活动,但是离开需要报告,同时还需要配合缓刑监督机关的社区矫正活动。

有期徒刑两年就是判处了两年有期徒刑,嫌疑人是罪的,缓期执行并不能否认其有罪的结果。既然罪犯有罪,那么执行方式不管如何变化,有罪就是有罪,从宣判那一刻开始,有罪的标签就打在身上,除了撤销判决的情形,不是将跟随罪犯一辈子存在。

03

实际生活中,罪犯是否被开除公职需要用人单位配合

罪犯犯罪是国家机器在履行监督执法的权利。而当罪犯犯罪后是否严格按照要求开除公职,需要用人单位自己内部认真执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的要求。

在过去可能有的领导害怕得罪人,或者有的领导纳私的考虑并没有严格执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处分规定,但在目前的执法环境和社会环境下,基本不存在不严格执行的情况。你不执行规定,其他规定就会执行你,想想就知道,领导会不会顶风作案,不严格执行呢?

结语

日前,新出台的规定更进一步明确了,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刑事处罚后开除的要求。虽然从大体上来看,并没有区分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的差别,一味的将所有犯罪行为纳入开除的行列并不科学。

可能这也是目前从严治理的要求,需要公职人员模范遵守法律规定,过失犯罪并不能成为免责的理由,最明显打击的就是醉驾等违法犯罪行为。

可能合法,也可能不合法,需要分类讨论。


首先介绍一下受过刑事处罚人的前科报告义务。

《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条 前科报告制度

依法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在入伍、就业的时候,应当如实向有关单位报告自己曾受过刑事处罚,不得隐瞒。 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人,免除前款规定的报告义务。

法律规定了如果被处罚人年满十八周岁受到刑事处罚,或者不满十八周岁但是被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需要向有关单位如实报告自己曾受过刑事处罚。但法律并没有规定不报告的法律后果。


① 平等主体之间建立的劳动关系,参考“法无禁止即自由”原则。如果企业规章制度明确表明不接受受过刑事处罚的人,或者表明受过刑事处罚的人需要如实报告,如果不报告的即使入职也将终止劳动关系,那么劳动者因受过刑事处罚被辞退或者劳动者不如实报告被企业发现后辞退是合法的。

②如果企业并没有上述规章制度,劳动者入职以后,企业仅以劳动者之前受过刑事处罚为由辞退劳动者理据不足,是不合法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

目前在我国劳动者享受

养老

保险的条件有三种:退休、离休和退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完善城镇职工基本

养老

保险政策

有关问题的通知》(2001年12月22日)规定:“职工与企业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职工

养老

保险关系应按规定保留,由

社会保险

经办机构负责管理。”

法律无禁止为服刑人员购买养

老保险

的规定。

部分省市曾出台过政策,对被判刑或者劳动教养前已经参加基本养

老保险

的刑释解教人员,其刑满、劳动教养期满时未达到退休年龄的,应继续按规定缴纳养

老保险

费,退休时按规定享受基本养老

保险待遇

,刑满、劳动教养期满时已经达到退休年龄且符合享受基本养老

保险待遇

条件的,按规定享受基本养老

保险待遇

;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退休人员被判刑或者劳动教养的,其刑满、劳动教养期满后,按标准恢复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根据《劳动法》规定,服刑人员在服刑期间不可以缴纳养老保险,等刑满释放后可以自己缴纳。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是从实际缴费年限来计算,视同缴费年限不算,最低够15年,就可以办理退休。
《劳动法》规定:企业职工判处刑罚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该职工的劳动关系。职工与企业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职工养老保险关系应按规定保留,由

社会保险

经办机构负责管理。职工被劳教、劳改,原所在单位今后还准备录用的,其档案由原所在单位保管。

企业职工被判处刑罚的,在服刑期间的各种

社会保险

停止交纳,待服刑期间重新根据其就业情况依法交纳保险。如找到新的工作单位,则按照规定由单位办理。如成为自有职业人员,则按照自由职业人员规定办理。

建议你向所在省市的相关部门(比如社保局)进行咨询

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如果犯罪,不光需要坐牢,还会被剥夺养老保障,可谓代价很大。

我们国家机关事业养老保险2014年10月1日正式启动的,以后缴纳的实际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可以转企业养老保险,2014年10月1日之前视同缴费年限,归零。也可以转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医疗保险可以继续交,之前的视同缴费年限,归零。

也就是说,监狱出来以后,如果距离退休年龄还有十年左右,可以选择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继续缴纳养老保险,如果不够,因为现在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已经不允许一次性补缴,

只能继续延长缴费时间,非常不合适,如果之前实际缴费年限很少的话,就不要交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了,可以选择交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聊胜于无。

因为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启动时间较早,可能实际缴费年限已经很长时间了,弃之可惜,咬牙继续交吧,如果都没有养老保险保障,就更需要继续缴纳了。

人生污点,老无所依,甚至可能影响下一代就业,代价很大。

珍爱生命,远离犯罪。

因干过多年的人员惩戒工作,我来简单地回答一下这个问题。

先说答案: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100%肯定会被开除公职。为什么这样说呢?

第一、身为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综合管理方面肯定必须按照从2014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由国务院发布的行政法规《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理。这是我国第一部系统规范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最高立法层级的行政法规,但在工作人员处分方面的规定比较原则。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一旦涉及到刑事犯罪,并被依法追究了刑事责任的,就必须按照从2012年9月1日起施行、由人社部、原监察部联合发布的部门规章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的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暂行规定》是目前还继续有效的部门规章。这是确定无疑的必经法定程序,任何人都不得例外。也就是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只要是被依法判处刑罚的,一律都必须给予处分。

《暂行规定》第二十二条非常明确地规定: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依法判处刑罚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以上处分。其中,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

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依法判处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

这里特别简单地解释一下:1、所谓的判处刑罚,就是指判处了我国《刑法》规定的五种主刑(即: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之中的任何一种,以及三种附加刑(即: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之中的任何一种,都是被判处了刑罚。很明显,只要被判处了刑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面临的最低处分是降级或撤职

2、所谓的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就是仅指判处了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三种之一。这明显就是罪行更为严重,惩处更为严厉。被判处了这三个刑罚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一律开除公职

3、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按《刑法》的规定看,肯定就是判处了有期徒刑,缓刑只不过是在符合特定条件之下有期徒刑的一种执行方式而已,其实质仅是不收监服刑而已。所以,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当然肯定属于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此情况下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处分,肯定是开除公职,没有任何商量的余地。

4、所谓的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就是事业单位的领导班子成员,只要被追究刑事责任判了刑罚,一律开除公职。对于领导干部明显地更为严厉一些。

第二、再看《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的规定。2020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是刚刚通过的一部新法律,其适用对象是所有的公职人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当然是其中的主要一类。该法第十四条第一款非常明确地规定:

“公职人员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开除:

(一)因故意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含宣告缓刑)的;

(二)因过失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期超过三年的;

(三)因犯罪被单处或者并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在这部最新法律中,虽然对轻罪区分了过失犯罪、故意犯罪。对于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来说,还是必须开除公职。法律就是法律,必须严格地执行,毫无可以通融的余地。

第三、关于题主所说的被判刑原因的解释。题主说是因受朋友拖累才被判刑。这种解释其实苍白无力,毫无意义的。毕竟被判了刑,法院当然以其社会危害为主要考虑,无论是什么原因,罪责刑相适应是刑法的基本原则。另外,题主还将能导致他人被判刑蹲监狱的人称为朋友,说明题主也是一个毫无原则性、是非不分、没有主见的糊涂虫。

第三、回答题主提出的问题:事业单位人员受朋友拖累,被判有期徒刑3年缴缓刑4年,单位会开除他吗?综上所述,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肯定会被单位开除公职。如果单位不按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及时开除,纪委、监委及其行政主管部门就要追究事业单位领导的领导责任了。

总之,在推行依法治国、不断加强对公职人员监督的新形势下,国家对以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为主体的公职人员的犯罪行为,持零容忍的态度。只要涉嫌犯罪,肯定难逃鸡飞蛋打的悲剧结局。在此,郑重提醒公职人员们,一定要严格地要求自己,遵纪守法,无论如何都不能触碰高压线。

本人早年从事过相关工作,我来谈一下个人的看法。

一、先谈一下我国的刑罚种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我国的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主刑有五个种类:1、管制;2、拘役;3、有期徒刑;4、无期徒刑;5、死刑。附加刑有三个种类:1、罚金;2、剥夺政治权利;3、没收财产。附加刑也可以独立适用。

在刑事法律制度中,不论是被判处主刑,还是附加刑,本人都己经构成了犯罪,肯定是犯罪分子。这是毫无疑问的。

应该指出的是:1、判处管制的,由司法行政机关的社区矫正机构执行,并不收监,但会限制行动自由3个月以下至两年以下,管制期间要遵守相关规定,可以参加劳动,并同工同酬。2、判处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拘役期间可以回家,也可以酌情发给报酬,也不收监。3、被判处有期徒刑的,一般情况下收监执行。

尤其应该强调的是: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如果符合相应条件,也可以被宣告缓刑,就不再收监执行

二、事业单位工作监外服刑的政务处分问题

目前,我国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综合管理法规是从2014年7月1日起施行的《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而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的行政规章是人社部、原监察部第18号令联合发布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从2012年9月1日起施行。该《暂行规定》第二十二条明确: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依法判处刑罚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以上处分。其中,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

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依法判处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

这个规定要详细地解释一下:1、所谓的“判处刑罚”,就是指判处了刑法规定的五种主刑或者三种附加刑,不论是判处了主刑,还是附加刑,都是判处了刑罚。更明白地说:判处了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都是判处刑罚。2、所谓的“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仅指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三种,与判处刑罚相比,只是刑罚比较重而己。3、被判处拘役、判处有期徒刑的同时宣告缓刑,只要符合宣告缓刑的条件就可以,其法律后果只是执行方式的不同,并不意味着所判处的刑罚本身效力的有任何改变。更明白地说:判处拘役宣告缓刑,还是判处拘役;判处有期徒刑宣告缓刑,也还是判处有期徒刑。这一点非常重要。有的人一见到“缓刑”两个字,就想入非非了。拿几十年前的己废止的旧政策来说事。4、所谓的“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是指行政机关依法任命的事业单位领导班子成员。这一点一定要注意,好多同志不知道这个说法的确切含义,一不小心会闹出笑话的。5、《暂行规定》中没有提及被单独判处附加刑如何处分,可以理解为单独判处附加刑时,不给予处分。

三、事业单位职工在服刑(监外)期可能被开除工(应该是:职吗

首先,澄清一下:所谓的“服刑(监外)期”,应该是判处了管制或拘役,或者判处有期徒刑并宣告了缓刑。否则,监外服刑之说就无法解释了。

其次,分两种情况说具体处分:1、当职工为事业单位非行政机关任命的普通职工时1)当判处了管制、拘役时,应该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以上处分,即:在降级、撤职或者开除中确定一种处分,最低降级,也可以撤职,当然也可以开除。2)当判处了有期徒刑并宣告了缓刑的,一律给予开除处分2、当职工为事业单位领导班子成员时,只要判处了刑罚的,一律给予开除处分

最后,还有另外一种情况,当职工为具有参公身份的事业单位职工时,必须参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规定执行。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依法被判处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

概括为一句话:只有判处了管制、拘役的,才有可能不开除公职,如果是其他情况,一律给予开除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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