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可以向检察院提起抗诉申请。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提出抗诉。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向省高院申诉申请再审被驳回后,该案依然处于二审的生效判决状态,是可以依此规定向同级检察院申请抗诉的。 检察院将对整个案卷进行审察以确定是否提起抗诉,省高检当然是会知道你在省高院申诉的情况的。你应当实事求是,以避免造成反感。供您参考!
首先这个问题不存在以谁为准。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抗诉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再审的裁定;
同时《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所以结合上述法条可以知晓在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抗诉时人民法院应当进行再审,同时如果再审申请人申请再审符合法定事项的情况下依然应当再审,所以当人民检察院抗诉事由与当事人申请再审事由不同时,不代表其要求再审的诉求不被支持。
法院应当再审时应当就抗诉和申请再审事由一并进行审理。
可以向省检察院申诉,要求检察院抗诉。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只要法院驳回申诉的,就可以要求检察院抗诉。
申诉驳回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可以申请检察院抗诉。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一)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 (二)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 (三)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
针对已经生效的民事判决,人民检察院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的抗诉没有被驳回的,只能是维持原判、改判或者撤销原审判决,发回重审。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抗诉是启动再审程序的原因之一,检察院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当事人不服法院判决,而且在没有上诉权和申请再审权的情况下,可以向作出生效判决的法院的同级检察院申诉,经检察院审查后认为法院的生效判决有错误的,由该检察院提请上级检察院向法院提起抗诉,再审程序启动。
检察机关的抗诉是启动再审程序的最后一道程序。
1、如果被法院裁定驳回再审申请,可以向同一级检察院申诉。如果检察院经过审查,认为原审有错误,就会向同级法院提出检察建议或者直接提出抗诉。2、申诉,是指诉讼当事人或其他有关公民对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不服时,依法向检察机关提出重新处理的要求。《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一)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二)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三)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的申请应当在三个月内进行审查,作出提出或者不予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决定。当事人不得再次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虽然抗诉法律程序走完,判案不公,或者错案,还是可以上访,往全国人大提出错案,冤案理由,当然一定要找到法律根据,说明事实,因为法律是以事实为依据,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判案,并沒有说以一审为依据判案,一审事实没搞清,就不是事实,所以准绳也不对。
事实是靠证据来证明的,抓住事实的关键主要问题,有佐证条件,符合法律条款,告到那里都行,错案一定要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