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申诉案件办理期限_刑事案件申诉期限?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12 11:32:10 人阅读
导读:审限问题涉及到诉讼效率,也是当事人普遍关心的一个问题。对于再审案件,刑诉法及其司法解释也是有明确规定的。根据刑诉法司法解释第247条第1款规定,再审案件审限三个...

审限问题涉及到诉讼效率,也是当事人普遍关心的一个问题。对于再审案件,刑诉法及其司法解释也是有明确规定的。

根据刑诉法司法解释第247条第1款规定,再审案件审限三个月,经过一次延审后,应在六个月内审结。但是,实践中,往往由于诸多因素(如案件疑难复杂、需要调查取证等等)导致无法在上述期限内审结,这一规定显然过于束缚再审法官的手脚。

为此,法院往往不得不诉诸刑诉法第202条第1款和刑诉法司法解释第173条第2款的规定,逐级报请至最高法院,申请批准延长审限一至三个月;期限届满案件仍然不能审结的,可以再次提出申请。可见,关于审限,对下级法院还是有一定的制度性约束的。

那么,如果案件久拖不决怎么办?对此,笔者认为,没有太好的办法,可以向法官或者书记员,或者通过法院立案庭,来了解下案件的进展情况,只要有回音,就说明案件仍在审理之中。既然已经启动再审,由于诉讼程序的不可逆性,是必须要有一个审理结果的,否则就是违法。

毕竟,能够久拖不决的案件,通常属于疑难、复杂案件。既然案件已经进入再审,为了实现公正而一定程度上牺牲效率,是值得的;反之,对效率提出过高要求,而不能兼顾到公正,反而背离了期待再审改判的初衷。


依我之见:我国刑事申诉是没有时效期限的。

为什么说没有时效期限的呢?

一,这是刑事诉本身的特点所决定的。刑事诉讼是针对严重危害国家利益和侵犯公民人身和财产权利依照刑事诉讼法依法追究犯罪人刑事责任的国家行为,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安丶检察丶审判机关分别行使相关办理刑事案件的权利。由于我国是成文法的国家,由立法机关制定并公布的法律是以‘’文字表述‘’的形式公诸于公,犯罪嫌疑人的一个具体行为要结合法律抽象概括的规定的适用,不同的办案人员的文化背景丶生活阅历对有关法律概念‘’文字‘’的具体内涵的理解,对法律概念‘’文字‘’的外延的理解是有差异,这种差异有可能因个人认识水平的差异导致冤假错案的发生;同时,我国的法律制定的主体多元也可能发生错案发生,比如,从广义上讲全国人大是法律的制定机关,而立法法又赋于了国务院和各部委,以及各省丶市丶区,设区的市制定行政法规、规章丶条例的权力,当‘’法律‘’与上述法规规章条例‘’打架‘’时,因办案机关人员的不同理解,就可能办理‘’冤假错案‘’。

二,正因为上述办理刑事案件是人在办理,是人,就会有错误,从古至今都不可能彻底杜绝冤假错案的发生,所以我国刑事诉讼在立法时就确立了‘’事实求是、有错必纠‘’。为此,在现行《刑事诉讼法》中设专章制定刑事案件纠错程序即‘’刑事申诉程序‘’,而该申诉程序专章中从头至尾既无明文规定申诉时效期限,从诉讼立法确定的‘’事实求是丶有错必纠‘’的原则中也推理不出立法机关有限制‘’刑事申诉‘’的立法意图,所以,刑事申诉法律上是没有时限和次数限制的。

三,近几年,在纠正‘’冤假错案‘’的司法实践证明,只有坚持‘’事实求是丶有错必纠‘’,而不违法的人为设限,才能真正做到‘’有错必纠‘’,比如内蒙古呼格吉勒图强奸杀人案、聂树斌故意杀人案等均是家属几年丶十几年申诉,几级法院,以至最高法院多次再审,最后才纠正了错误。

四,关于最高法院制定的有关刑事申诉的有关规定,如果与上位法,即《刑事诉讼法》的原则和规定相抵砫,应该是超越基本法的解释,应该是自始无效。根据《宪法》〈修正案)的关于加强‘’违宪审查‘’的规定,我相信最高法院的关于‘’刑事申诉‘’的‘’违宪‘’问题会在不久的将来得到纠正。

以上意见仅供参考,有不当之处请见谅。

按《刑事诉讼法》规定,申诉是没有时间限制的。刑事申诉没有时间的限定性,即刑事诉讼法对申诉人进行刑事申诉并没有规定期限,不管一个案件经过处理后经过多长时间,申诉人均可以提出刑事申诉,且只要刑事申诉是人民检察院管辖范围内的,人民检察院就应当受理,不得以超过申诉期限为由不予受理。

刑事案件申诉期是两年。【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人民法院再审立案的若干意见(试行)》第10条人民法院对刑事案件的申诉人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两年内提出的申诉,应当受理;超过两年提出申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受理:

(一)可能对原审被告人宣告无罪的;

(二)原审被告人在本条规定的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诉,人民法院未受理的;

(三)属于疑难、复杂、重大案件的。不符合前款规定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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