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认认定需要什么条件_工伤认定范围?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13 07:52:34 人阅读
导读:工伤认定:用人单位所在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时需提供:工伤认定申请表,存在劳动关系证明,医疗诊断证明等材料。劳动能力鉴定:伤情稳定后,可向市劳动能力鉴定...

工伤认定:用人单位所在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时需提供:工伤认定申请表,存在劳动关系证明,医疗诊断证明等材料。

劳动能力鉴定:伤情稳定后,可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或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指定的鉴定机构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申请时需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等。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第十八条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第二十一条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第二十三条 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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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花雪

三个关键字:时间、地点、事件

围绕一个中心:工作

即在工作时间在工作场所内因为工作而导致的伤害。缺一不可。具体如下:

因工作伤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比如在工作过程中摔跤、触电等;

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如策划活动执行筹备过程意外受伤,在公司饭堂吃饭滑倒受伤害;

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患职业病的,如上IT研发的眼疾,客服或银行营业员等腰颈疾病、

因工作原因外出办事期间或在上下班途中,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的(包括机动车事故伤害);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在48小时之内抢救无效死亡的;(如高强度压力下连续加班导致突然患病或猝死等)

因抢救灾害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工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很多时候小伙伴们可能会对工伤认识有所误解,认为工伤就是赔付医疗费就算了。实际上,如果经社会保险行政部门鉴别认定了工伤,工伤保险基金会负责包括治疗过程所有费用如治疗费、伙食补助、食宿交通、康复治疗以及、停工留薪、生活护理、工伤复发等。如伤害较为严重,根据评定的伤残级别由工伤保险基金或用人单位支付误工费,简单的讲包括伤残补助金(以原工资为标准,一次性支付)、伤残津贴(以原工资为标准,按比例每月支付)。

诚然,社会赋予的就业福利及就业保障相对完善,但无忧精英网建议各位小伙伴们在工作之余多些关注自己的身体健康,压力大了,要懂得找渠道缓解或疏通;身体不适则要及时就医以免烟雾病情,同事适时调整工作节奏。

毕竟,毛爷爷都说,身体是革命的本钱。

注文中条例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第三章内容(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这一点是完全没有问题的。

职工发生工伤以后,其实第一责任人是企业。

企业首先应当负责及时组织救治职工,然后在30天以内申请工伤认定。

如果用人单位没有在30天内申请工伤认定,职工及其近亲属、职工所在的工会,都可以为其申请工伤认定。

工伤认定的有效期截止至工伤事故发生之后的一年内。

有的人担心工伤认定申请书上,没有用人单位盖章可以吗?可以。

人社部在关于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的有关问题中明确,用人单位盖不盖章不是申请工伤认定的必备条件。

如果用人单位没有在30天内申请工伤认定,相应的治疗费用和产生的其他工伤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承担。

当然,是不是工伤认定一般是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第14条和15条来进行认定是否属于工伤或者视同工伤。工伤认定部门出具了工伤认定结论书,确认是属于工伤,才能够享受有关的工伤待遇。

如果不属于工伤,职工应当走基本医疗保险的治疗方案。如果是死亡,那么就属于非因公死亡,相应待遇就要低很多了。

过去有的用人单位没有给职工交纳工伤保险,所以会担心职工去告,一般采取安抚的方式稳住职工。职工不要迷惑,一定要申请工伤认定。否则一旦超过一年,无法进行工伤认定了,工伤认定部门不予受理,自己的合法权益就得不到保障了。

即使用人单位没有缴纳工伤保险,也一定要进行工伤认定。因为在用人单位拒不支付工伤待遇的情况下,职工可以再申请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相应的待遇,保障职工的权益。

不过工伤保险承担的待遇是,假设用人单位缴纳了工伤保险的情况下,应该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的待遇。本来应该由用人单位承担的停工留薪期待遇、工伤一次性就业补助金、经济补偿金等等,这些工伤保险基金是不可能承担的。如果是这样,就超出了工伤保险基金的支付范围了。

所以,工伤认定非常重要。用人单位一个月内没有提出工伤认定的情况下,职工一定要申请认定工伤。

你好,首先介绍下,我专职做律师的。

去年接触过一个案件,也是只有事故证明。事情大体是这样,当事人上班途中经过一条路,路面湿滑,骑电动车过去的时候,摔倒了,经抢救,抢救无效死亡。当时警察出警,对现场进行了勘察,路面有水是,附近的园林浇水太多,根据路面坡度流过去的,最后警察认为是单方事故,因此只出具了事故证明。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上下班途中发生机动车事故,非本人主要责任的,才能构成工伤。因此本案要想认定工伤,条件并不充分,欠缺非本人主要责任。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2013]34号),工伤保险条例中非本人主要责任 应当以有关机关出具的法律文书或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决为依据。

因此,如果想认定工伤,可以对交警部门的事故证明提出复议,要求改责任认定或者,向法院提出诉讼要求确认责任。

虽然不知道你遇到的具体情况,但是我估计您的情况要么是由于现场遭到破坏,或者没有监控,导致交警无法查清责任,或者单方事故!

回到我讲得这个案子,我们是通过提起侵权诉讼,希望划分侵权人与当事人的责任比例,来试图认定工伤的。

希望能帮助到你,如果不明白可以私信!

按照新《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这是典型的工伤,包含了认定工伤的全部要素,而且都是典型的表现形式。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是指在时间和原因方面扩展它的合理外延,即在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从事与工作有关的诸如运输、清理、安全、贮存、收拾工具和衣服等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时受到事故伤害的。这种工伤认定的关键在于工作时间的延伸,将工作时间的前后认定为一e作时间,其必要条件是从事的工作必须是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因此,履行工作职责的要素也有一定的变化,只有工作场所的要素没有变化。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这种情形,是工作原因要素的变化,遭受暴力等意外伤害并非工作原因,而仅仅是与履行工作职责有关。例如,在银行工作,遭受劫匪攻击造成损害,不论是不是为了保护银行财产,都应当认定为工伤。

(4)患职业病的。是指劳动者在生产劳动和在其他的职业活动中,因接触职业性的有毒有害环境而引起的疾病。这里所称的职业病是指通过国家法律、法规明文规定的法定职业病类型。凡是患职业病,均与工作有关,因此一律认定为工伤。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因工外出,其全部外出时间都认为是工作时间,其外出的地点以及沿途,也都认为是工作场所。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自然属于工伤。即使是在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也应当认定为工伤。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上下班途中的时间,是为了执行职责,并不是为了自己的目的而行为,因此是工作时间的延伸,因意外事故遭受损害的,也认为是工作时间。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是指国务院根据社会的发展需要或者针对本地区的特殊情况通过行政法规规定的纳人工伤保险范围,而《工伤保险条例》没有规定的,也应当认定为工伤。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一级工伤与职业病鉴定标准


  以下12种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一级工伤或职业病;


  (1)极重度智能减退;


  (2)面部重度毁容,同时伴有表B2中二级伤残之一者;


  (3)双眼无光感或仅有光感但光定位不准者;


  (4)四肢瘫肌力3极或三肢瘫肌力2级;


  (5)重度运动障碍(非肢体瘫);


  (6)全身重度瘢痕形成,脊柱及四肢大关节部分功能丧失;


  (7)双肘关节以上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8)双下肢高位缺失及一上肢高位缺失;


  (9)双下肢及一上肢瘢痕畸形,功能丧失;


  (10)小肠切除90%以上;


  (11)肝节除后原位肝移植;


  (12)双侧肾切除或孤立肾切除术后,用透析维持或同种肾移植术后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


  2、二级工伤与职业病鉴定标准


  以下34种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二级工伤或职业病。


  (1)重度智能减退;


  (2)精神病性症状致使缺乏生活自理能力者;


  (3)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02,或视野<=8%(半径<=5();


  (4)双侧上颌骨完全性缺损;


  (5)双侧下颌骨完全性缺损;


  (6)一侧上颌骨及对侧下颌骨完全缺损,并伴有颜面软组织缺损30平方厘米。


  (7)静止状态下或仅轻微活动即有呼吸困难;


  (8)三肢瘫肌力3级或截瘫、偏瘫肌力2级;


  (9)双侧前臂缺失或双手功能完全丧失;


  (10)双下肢高位缺失;


  (11)双下肢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12)双膝双踝僵直于非功能位;


  (13)双膝以上缺失,不能装假肢;


  (14)双膝、踝关节功能完全丧失;


  (15)同侧上、下肢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16)四肢大关节(肩、髋、膝、肘)中四个以上关节功能完全丧失者;


  (17)心功能不全三级;


  (18)一侧全肺切除并胸改术,呼吸困难3级;


  (19)肺功能重度损伤;


  (20)呼吸困难4级或PaO24.1~8kPa或PaCO27.9~6kPa;


  (21)尘肺Ⅲ期,伴肺功能中度损伤或呼吸困难3级;


  (22)放射性肺炎后,两叶以上肺纤维化,伴肺功能中度损伤或呼吸困难3级;


  (23)肝功除3/4,并有常规肝功能重度损害;


  (24)肝外伤后发生门脉高压三联症或发生Bud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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