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作为商标申请注册的是_哪些名字是不能注册商标的?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13 13:07:39 人阅读
导读:一般来说,涉及到敏感词汇,如红十字,国家名称,县级以上地名名称等词语不能注册,还有带有民族歧视性的词语也不能注册。建议联系专业的商标代理机构去申请注册。下列标志...

一般来说,涉及到敏感词汇,如红十字,国家名称,县级以上地名名称等词语不能注册,还有带有民族歧视性的词语也不能注册。建议联系专业的商标代理机构去申请注册。

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1)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 型号的;(2)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3)缺乏显著特征 的。上述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商标法规定,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不能作为商标申请注册,但有其它含义的除外。如“玉环”是浙江一个县名,但也可以理解为玉做成的环形装饰品,所以玉环可以作为商标注册。地名用在地理标志、证明商标、集体商标上是可以的,如“镇江香醋”、“砀山酥梨”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3年8月30日修订)第一章第十条规定: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其实商标局早在1983年6月开始就要求不要将地名作为商标申请注册了,1988年1月30日修改后的《商标法实施细则》更是对此予以明确了。

地名不能作商标是因为生产者常常要在商品上标明商品的产地,当用地名作商标时,往往使人搞不清其为商标还是产地名称,因而不具有显著性。另外,本地企业用外地地名作商标时,还可能使消费者对商品的产地产生误认,给消费者带来较多的不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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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素:

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声音等,以及以上要素的组合

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标志:

1.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

2.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

3.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

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者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缺乏显著特征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其目的是为了保证商标的可识别性。

因为这些标志作为商标注册,缺乏显著性,无法将不同生产经营者的商品和服务区别开来。

如“茶壶”是一种茶具的通用名称,用它作商标,缺乏显著性,消费者无法通过这一商标分辨“茶壶”是由哪一家企业生产的。

此外,如果允许用其注册商标,独占使用,对其他生产同类商品的生产经营者是不公平的。

你好,我国的商标法是有规定的,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十条 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一)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国歌、军旗、军徽、军歌、勋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的名称、标志、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二)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三)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四)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

(五)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六)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七)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

(八)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第十一条 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一)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

(二)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

(三)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

前款所列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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