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借钱利息可按复利算吗_民间借贷能够按照复利计算吗?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14 00:56:42 人阅读
导读:1、个人贷款是按单利计算,比如贷十万一年,贷款利率6%,那么到期还利息六千就可以。2、同样按月还,还是十万,第一月利息按十万计,还了五千,第二个月按九千五计息,...

1、个人贷款是按单利计算,比如贷十万一年,贷款利率6%,那么到期还利息六千就可以。2、同样按月还,还是十万,第一月利息按十万计,还了五千,第二个月按九千五计息,按揭贷款大都选等额本息,每月还款金额固定,刚开始还款利息多本金少,后来本金多利息少。3、假如你月供五千,第一个月还款利息有可能占四千五,只还了本金五百,第二个月还是五千,利息降为四千四,本金六百,到还款最后一个月利息只有五百本金四千五,只有没有按时还款罚息是复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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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2004年2月8日,李明某向王忠某借款6000元,约定月利率2%。至2005年2月8日,李明某未能归还借款,经双方结算确认,李明某重新出具了一张金额为7400元的借条,约定月利率为2%,并收回原来的借条。同日,李明某又向王忠某借款6000元,月利率也是2%。后因李明某一直未能归还借款,故双方每年结算一次,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2000年起,月利率改为1%),并由李明某重新出具借条。2004年2月,李明某向王忠某出具了金额为30781.36元的借条一张,月利率为1%。2006年11月,王忠某向法院起诉,要求李明某归还借款本息合计44632.36元。原告王忠某提出,李明某向其借款的事实清楚,有借条为证,李明某应当依法归还本金及利息。被告李明某提出,其确实是向王忠某借钱了,但是实际借款本金应当为12000元,而不是原告王忠某认为的30781.36元,原告提出30781.36作为本金是计算复利的结果,而计算复利违反法律规定,应属无效,故对复利部分不予认可。

【诉讼指南】本案中主要涉及的问题是民间借贷合同中约定复利的问题。所谓民间借贷合同,是指贷款人是自然人,借款人是非金融机构的法人、其他组织、自然人的借款合同。民间借贷中的贷款人主体只能是自然人,而借款主体可以是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在现实生活中,除了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关系外,还有自然人和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借款关系,这些借款关系在实践中统称为民间借贷关系。民间借贷这种融资方式对社会经济的发展起到了一定的促进作用,弥补了国家金融信贷资金的不足,对信贷资金投向起到了拾遗补缺的作用。对于民间借款合同的利息问题,我国《合同法》第211条明确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

上述规定体现了以下几项原则:第一,无息推定原则,即对当事人在借款合同中对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应当推定确认借款人不必向贷款人支付借款利息。第二,合理利率原则。《合同法》第211条规定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是对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相关司法解释的确认。原最高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意见》第6条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法律对于利息的支持仅限于合理利率的利息,对于当事人之间约定的过高利息,法律是不予保护的。第三,适当保护复利原则。在过去很长一段时间内,一直的做法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不得规定复利,规定复利的,复利部分无效。如《民通意见》第125条规定:“公民之间的借贷,出借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不予保护;在借款时将利息扣除的,应当按实际出借款数计息。”但是,这种认为复利绝对无效的情况在原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审理借贷意见》时得到了改变,其第7条明确规定:“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谋取高利。审理中发现债权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其利率超出第六条规定的限度时,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这说明,法律对公民之间借贷的复利问题从完全不保护过渡到适当保护。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是复利是否受法律保护。根据上述规定,如果计算复利的利率超过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则该复利属于谋取高利的范畴,超过部分法律不予保护,反之则应当予以保护。由于本案中计算复利的利率并未超过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且李明某向王忠某出具借条是在双方合意的基础上的,应视为其真实意思表示,故原告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值得注意的是,很多人对借贷中计算复利的问题存有误解,认为只要在借贷中约定计算复利就是不合法的,如本案的被告李明某,但是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只要约定的复利不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就是合法的,能够得到法院支持。对此,《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28条明确规定,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年利率24%,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24%,当事人主张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按前款计算,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届满后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不能超过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年利率24%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支付超过部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 持。今后的司法实践当以此为裁判依据。

可以复利,但是借贷开始日到借贷还款结束日总利息不能超年利率百分二十四,超过部分法律不保护。双方自愿,法律不管,但不能超过年利率百分之三十六。超过部分可以起诉法院要回已付利息。请我回答者是专业律师,请问我一外行人回答是否正确?

按规定,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不得计算复利。规定复利的,复利部分无效。但是,实际中很多民间贷款都是有复利的,具体处理的时候,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谋取高利。审理中发现债权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其利率超出同类银行贷款利率四倍的部分不予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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