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处办理什么业务_公证人员是做什么的?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14 04:28:38 人阅读
导读:并不是生活中的任何事情都可以进行公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中明确了公证机构办理公证事项的范围以及不予办理公证的九种情形。1.公正范围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

并不是生活中的任何事情都可以进行公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中明确了公证机构办理公证事项的范围以及不予办理公证的九种情形。

1.公正范围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十一条 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公证机构办理下列公证事项:

(一)合同;

(二)继承;

(三)委托、声明、赠与、遗嘱;

(四)财产分割;

(五)招标投标、拍卖;

(六)婚姻状况、亲属关系、收养关系;

(七)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经历、学历、学位、职务、职称、有无违法犯罪记录;

(八)公司章程;

(九)保全证据;

(十)文书上的签名、印鉴、日期,文书的副本、影印本与原本相符;

(十一)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愿申请办理的其他公证事项。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公证的事项,有关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公证。

(2)不予办理公证的情形有: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证机构不予办理公证: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监护人代理申请办理公证的;

(二)当事人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没有利害关系的;

(三)申请公证的事项属专业技术鉴定、评估事项的;

(四)当事人之间对申请公证的事项有争议的;

(五)当事人虚构、隐瞒事实,或者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

(六)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充分或者拒绝补充证明材料的;

(七)申请公证的事项不真实、不合法的;

(八)申请公证的事项违背社会公德的;

(九)当事人拒绝按照规定支付公证费的。

公证机关办理公证必须遵循一定的工作程序,才能保证办证的质量。办理不同的公证,有不同的程序要求,但一般应经过如下程序:  一、申请。即当事人向公证机关提出办理公证的要求。当事人申请办理公证,应亲自向公证处提出,并填写公证申请表。如果委托别人代为办理的,必须向公证处提交书面委托书,委托书应当写明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盖章。但申请公证证明委托、声明书、收养子女、遗嘱、签名印鉴等,不得委托别人代理。如果当事人因病或其他原因确有困难,不能亲自到公证处申请公证时,公证员可以到当事人所在地办理。、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法人组织申请办理公证,应经其法定代表人或持有法定代表人委托书的代理人代为办理,代表人应当提交有代表权的证件。  二、受理。即公证人员对当事人的公证申请予以接受并表示给予办理的过程。申请办理公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申请人与申请公证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法律上的联系;(二)申请公证的事项无争议;(三)申请公证的事项属于公证处的业务范围;(四)申请公证的事项属于本公证处管辖。对符合上述条件的申请应予受理;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告知当事人到有关部门及有管辖权的公证处办理。  公证处决定受理后,应立即编号立卷,并可应当事人的请求,帮助当事人审查、修改、起草与申请公证事项有关的法律文书。  三、审查。即对申请公证的当事人的资格、申请公证的民事关系、民事行为和其他事实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的审定、核实过程。公证申请受理后,公证人员必须认真、细致地审查公证事项,这是公证活动的必经程序,是决定公证行为正确与否的关键。根据法律规定和公证实践;审查的内容一般包括:(一)当事人(包括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身份及是否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一般情况下,当事人申请办理公证时,必须向公证机关提供足以证明自己身份的证明或证件,如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工作证、学生证、工会会员证或者工作单位的证明等;法人注册的营业执照、设立时的批准文件、法人代表的证明和授权委托书等也应予以审查;(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其行为是否符合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凡是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法律行为,公证机关都不予办理公证。凡违背法律或有损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如违反继承法所确立的遗嘱,违反婚姻法所建立的婚姻关系等,也不能予以公证;(三)对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公证事项的审查,应着重审查事实的存在、文件的真伪和文件上的签名、印鉴是否真实无误;(四)审查公证的文书内容是否完善,文字是否破确,签名、印鉴是否齐全;(五)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是否真实、充分。  公证处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明,认为不完备或有疑问时,有权通知当事人作必要的补充,或者向有关单位、个人调查,索取有关证件和材料。  四、出证。即公证机关财当事入提出的公证事项进行审查之后,认为符合法律规定,由公证员签署并出具公证文书的活动,它是公证一般程序的最后环节。对于当事人提出的公证事项进行审查后,公证员应填写审批表,连同卷宗材料报公证处主任或副主任审批。对于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符合法律和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公证事项,公证处在受理后一个月内(特殊情况下经批准延长后,最长在三个月内)应审批办结公证,出具公证书;对不符合规定的应拒绝公证,同时由公证员向当事人说明理由;如果当事人不服;可以向原公证处或同级司法行政机关;上级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诉。  公证处办理公证事务,除按上述程序办理外,对某些特殊的公证项目还有一些特别的程序。如公证处办理招标投标、开奖、拍卖公证等,承办的公证员应亲临现场,并应当场宣读公证词。又如,公证处办理遗嘱公证,一般应由两名公证人员共同办理,由其中一名公证员在公证书上署名。再如,公证处办理提存公证,应以通知书或公告方式通知债权人在确定的期限内领取提存标的物。

见《公证法》 第十一条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公证机构办理下列公证事项:(一)合同;(二)继承;(三)委托、声明、赠与、遗嘱;(四)财产分割;(五)招标投标、拍卖;(六)婚姻状况、亲属关系、收养关系;(七)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经历、学历、学位、职务、职称、有无违法犯罪记录;(八)公司章程;(九)保全证据;(十)文书上的签名、印鉴、日期,文书的副本、影印本与原本相符;(十一)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愿申请办理的其他公证事项。

公证员是符合本法规定的条件,在公证机构从事公证业务的执业人员。公证员在公证处办理以下事务:(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公证机构登记的事务;(二)提存;(三)保管遗嘱、遗产或者其他与公证事项有关的财产、物品、文书;(四)代写与公证事项有关的法律事务文书;(五)提供公证法律咨询。

公证处是国家公证机关。是依法设立,不以营利为目的,依法独立行使公证职能、承担民事责任的证明机构。   公证处业务范围:  

1、办理各类法律行为公证。 包括:各类合同、协议、委托、声明、招标、投标、拍卖、公证处贷款、抵押、股票发行、股份制企业的创立、有价证券转让、票据拒付、提存、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转让、商品房的买卖、预售、房屋租赁、各类社会活动、保全证据以及继承、收养、遗嘱、赠与等。   

2、办理各类具有法律意义的文书的公证。 包括法人资格证书、公司章程、资产负债表、董事会决议、资信证明、商标注册证书、存款证明、各类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毕业证书、学位证书、成绩单、结婚证书、离婚证书等。  

3、办理各类具有法律意义事实的公证。 包括:意外事件、空难、海难、出生、生存、死亡、亲属关系、国籍等。  

4、办理各类具有法律意义的文件上的签名、印鉴属实,付本、节本、译本、影印件与原件相符的公证事务。   

5、赋予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

带什么东西的话要取决于你要办理什么业务。不同的公证所用的材料跟手续也是不同的。但是身份证跟户口本是必须要携带的。

公证机关业务范围有以下几项: (1)证明法律行为; (2)证明有法律意义的文书; (3)证明法律事实; (4)证明非争议性事实; (5)证明无疑义的债权文书有强制执行的效力; (6)办理与公证有关的辅助工作; (7)其他公证事务。

公证处办理公证事务有其法定的程序和制度。因公证事项的不同,要求也有所不同,但一般都要经过以下的程序: (1)申请,即当事人向公证处提出办理公证的申请; (2)受理,即公证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认为申请公证的事项属于公证业务范围,予以接受公证申请,并收取公证费; (3)审查,公证处对受理的公证事项进行审查; (4)调查,公证处对受理公证的事项找有关单位、组织的人员或实地进行调查、核实; (5)出具公证书,公证处当事人申请的公证事项,经过调查、核实后确认其真实、合法的,出具给申请人公证书。 对有些公证,如提存、招标、拍卖、遗嘱、开奖等有有别于一般程序的特殊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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