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无罪辩护的同时还做其他罪轻辩护_一审做无罪辩护失败,二审应该怎么做?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14 15:04:35 人阅读
导读:一般来讲,进入刑事庭审的案子,说明公安机关已经掌握了足够的犯罪证据,并且已经得到了检察机关的初步认可,否则走不到这一步的。司法实践中,多数嫌疑人的律师会试图做无...

一般来讲,进入刑事庭审的案子,说明公安机关已经掌握了足够的犯罪证据,并且已经得到了检察机关的初步认可,否则走不到这一步的。司法实践中,多数嫌疑人的律师会试图做无罪辩护,但是这样做的,至少95%会失败。因此说,一审做无罪辩护失败,属于大概率事件。

二审怎么做?

建议当事人认真研究案卷资料,分析嫌疑人是以什么罪名被立案、以什么罪名批捕,警方、检方已经掌握了那些证据。一般来讲,既然已经走到这个地步,罪名基本是成立的。要是辩护成功了,岂不是警方、检方办了错案?那可是要追究责任的。因此说这条道,一般是不通的。

个人看法,当事人应当放弃无罪辩护这个风险比较大的策略,换为罪轻、罪少的辩护。

例如,当事人是从犯、偶犯,依法应当从轻;当事人有自首、立功行为,依法应当从轻;当事人积极退赃、赔偿受害人损失,依法应当从轻,对方有过错,本方应当从轻;当事人未成年,依法应当从轻减轻;等等。在辩护上,罪轻、罪少辩护测策略相对来讲比较容易实现,也比较容易被控方接受。

举一个案例,李天一案。具体案情大家都比较熟悉不再赘述,李天一的律师采用的是无罪辩护,其他同案犯是罪轻辩护。2013年9月26日上午在北京市海淀区法院一审宣判:法院以强 奸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李天一有期徒刑10年;王某(成年人)有期徒刑12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魏某某(兄)有期徒刑4年;张某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魏某某(弟)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二审维持原判。从这个案例可以看出,李天一在无罪辩护上,策略是失当的,如果找个高明的律师认真研究案情,围绕罪轻进行辩护,同时配合积极赔偿受害人损失争取刑事谅解,最后判三五年左右应该不是非常难。作为高智商的李天一父母,一开始就竭尽全力为自己儿子开脱,攻击被害人,攻击办案机关,试图制造舆论左右法院判决,最后的结果证明这个策略实在是不高明。

辩护一般有无罪辩护,罪轻辩护,程序辩护。

明知有罪,如果公安机关取证程序重大违法,律师可程序辩护,提出违法情形,排除有关证据,以达到从轻目的。

如果指控故意杀人,证据不足以支持,律师可以争取故意伤害,从轻罪辩护。

所有的辩护方案的选择,全部基于刑事诉讼法和律师法的规定以及司法实践的认识,不存在违背执业伦理的问题。

如果明知有罪,而消极辩护,怠于履行律师职责,损害委托人利益,反而违反执业伦理。

明知有罪,而委托人一味要求无罪辩护,可就辩护方案协商,如果无法协商一致,律师应当退出辩护,让委托人另行委托他人。

明知有罪,如果证据不足以支持,律师应该依法做无罪辩护。

律师对于案件的分析,亦要秉持中立态度,去分析证据,做出判断。切勿成为委托人的传话筒!

第一,题目问的是“具体刑事案件中”,那么问的就是针对具体个案,而非原则上的诉讼技巧。

第二,到底适合哪种辩护方式,要看具体什么案件,对方什么态度,证据收集情况,另外,公检法的业务主办人员的倾向性以及当时是普通时期还是严打某类案件期间等因素,都影响对案件的判断,综合考虑后再研究有的案件适合无罪辩护,有的案件则只能按罪轻辩护。否则,不论哪种辩护方式都有可能害了嫌疑人。

第三,有的案件如果按罪轻辩护,会让嫌疑人“死的很惨”(前两年那个轰动全国的案件被顶格判了重刑就是前车之鉴)。

第四,因案情和证据及结合其他诸多因素而定,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如果统一搞一刀切的回答,倒显得不专业或不分青红了。

第五,如果能把哪些适合罪轻辩护,哪些适合无罪辩护,整理成法律技巧还能放之四海而皆准的话,那有相当一部分刑辩律师都可以被刑辩机器人代替了,因为按既定思路一成不变的执行,机器人显然比智能的人类更在行。

●所以,结论是:没法具体量化,画条线,说哪些是应该无罪辩护,哪些是应该罪轻辩护。最简单的例子,同样一件事或同样一句话换成不同人来执行做或说,结果有时简直天地之别,哪怕只是腔调和办事节奏不一样,结果都差远了,所以,厉害的律师都是匠人,没法定固定套路,固定就僵化,那是要害死人的。

仅供参考,抛砖引玉。

律师不仅没有劝解犯罪嫌疑人认罪的义务,而且不能举证当事人犯罪,这是法律赋予当事人的权力和律师的义务。

依我之见:‘’不能‘’

为什么不能呢?

因为你辩护方的观点在‘’定性‘’上的违反刑事法理逻辑的‘’前后矛盾‘’的论点,很容易遭遇到检控方攻击,法院也不会采纳你‘’前后矛盾‘’的观点。

以下本人从控辨实务角度作简要分析:

一,作为辩护人律师为当事人作无罪辩护,这是律师作为受当事人委托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职责所在,根据《刑事诉讼法》和《律师法》的规定:依法受委托的律师根据法律和事实有权为当事人的犯罪嫌疑人丶被告人作无罪丶罪轻丶减轻丶免除处罚的辩护。所以,律师依法为当事人作无罪辩护是职责所在,是依法履行律师职责的表现。

二,本案例中所述‘’律师是否可以对当事人的行为既作‘无罪’,又作’最轻’的辩护呢‘’?依我之见:不能!

A,因为罪与非罪是控方起诉和辩护人之争议的焦点,也是该案件争议的基础事实,如果经法庭调查核实的事实证明你的当事人确实无罪,你的职责就应该坚持为你的当事人作无罪辩护,也因为罪与非罪的最终定性会影响你的当事人的性命丶财产丶自由丶名誉,根据事实和法律(不是违背事实丶甚至弄虚作假丶贿赂法官)为当事人所无罪辩护是保障人权的光荣使命;

B,那么,辩护律师又将其当事人的行为又改变为‘’罪轻‘’的定性辩护观点为什么‘’不能‘’呢?因为前面你认为根据事实和法律你的当事人无罪,你又在后面改口为‘’罪轻‘’,就意味着你已自己否定了‘’无罪‘’的观点,这在法理逻辑上是前后矛盾的辩护丶也是自打耳光的丶最为失败的辩护;

C,指控方(自诉人丶检控方)将抓住你‘’前后矛盾‘’的论点进行分析批驳,将为抓住庭审主动权把辩护律师逼入死角,你为当事人服务的初衷将得更加遥远,你辩护律师将在庭上处于十分gan尬的地步,你都自顾不暇了,还能邦你的当事人?

那么,面对有‘’从轻‘’情节,该怎么办?

三,既然你辩护律师选择了为你的当事人作无罪辨护,你就应该依据‘’事实和法律‘’作无罪辩护,针对控告指控你可以从‘’行政违法‘’的角度承认你的当事人有‘’行政违法过错‘’,而不能同意控方的有罪指控,并同时提醒法庭你当事人虽已行政违法,但有‘’从轻处罚‘’的情节,法庭会根据事实和法律对你的当事人依法作出判决,对于‘’从轻处罚‘’情节也会在判决中体现。

以上意见仅供参考,不当之处请见谅。

如果被告人无罪即使被告人当庭认罪,律师也是可以做无罪辩护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 规定: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

也就是说律师是有独立辩护权的,律师可以根据被告人或者犯罪嫌疑人的具体案情,提出犯罪嫌疑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处罚的意见。但是律师提出的意义必须是维护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合法权益的意见,不得损害被告或者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但是对于被告或者犯罪嫌疑人当庭认罪的情况,律师可以根据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的具体情况,从罪轻或者减轻方面进行辩护,毕竟在实际辩护过程中情况要比理论知识更加复杂。

综上,即使被告或者犯罪嫌疑人当庭认罪,律师根据其独立的辩护权仍然做无罪辩护。但是鉴于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当庭认罪的情况,律师也可以从罪轻或者减轻方面进行辩护。

我手上还有一个案子,一审做无罪辩护,结果是关多了久判多久,当庭宣判当天获得自由,虽然结果已经算理想。但当事人仍想上诉,我也一肚子火,决定免费代理二审,不为别的,就为一个公平正义,就为得到法院依法判决,而不是和稀泥。递交上诉状时遭一审法官威胁不要上诉,但当事人仍坚持要上诉,上诉后二审法院直接以事实不清、程序错误发回重审,目前仍在努力中,上周又去核实了一下案卷,每一页材料都不敢遗漏,仔细研判,希望当事人能得到一个依法判决的公平公正结果!

从做律师内心的视角,代理刑事案件,最重要的不是以量刑轻重衡量辩护成败,而是以法院判决是否有理有据、有法可依,真正做到了公平公正让当事人信服为成功的标准!

律师在刑事案件中的代理意见,尤其是涉及是无罪辩护,或是罪轻辩护都要和被告人商量,征求被告人的意见。因为律师只是代理人,最终可能受到刑事处罚的是被告人,而不是辩护人。

在管理规范的律所,如果律师为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做无罪辩护,是要经所里批准的。

一般来讲,如果被告人表示认罪,法庭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案件,以及被告人是否真心悔罪,是否在经济已经对受害人进行了赔偿,是否已经尽力挽回给受害人造成的损害结果等悔罪的具体情况,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考虑适用比较轻的刑事处罚。

但是,如果被告人一边表示认罪,其辩护人一边进行无罪辩护,这会使法官怀疑被告人是否真诚认罪,是否耍小聪明。因此,这种情况下的被告人的认罪态度,极有可能不会对减轻刑事处罚发挥任何作用。但是,也不大可能导致法官对被告人加重处罚。

如果被告人及其家属确实已经明确告诉律师:被告人认罪,不做无罪辩护。那么,律师坚持做无罪辩护是错误的。如果被告人及其家属有证据的话,可以因此向律师事务所或当地律协投诉这样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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