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常的宗教活动指宗教活动在_什么是宗教活动场所?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7-02 12:33:58 人阅读
导读: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第十一条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保障各民族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

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 第十一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保障各民族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

国家宗教局认可的宗教活动就是正常的宗教活动;国家宗教局不认可的宗教活动就是非法的宗教活动。

宗教活动场所是寺观教堂和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根据《宗教事务条例》相关规定:第十九条 宗教活动场所包括寺观教堂和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寺观教堂和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的区分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制定,报国务院宗教事务部门备案。第二十条 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设立宗旨不违背本条例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二)当地信教公民有经常进行集体宗教活动的需要;(三)有拟主持宗教活动的宗教教职人员或者符合本宗教规定的其他人员;(四)有必要的资金,资金来源渠道合法;(五)布局合理,符合城乡规划要求,不妨碍周围单位和居民的正常生产、生活。扩展资料根据《宗教事务条例》相关规定:第二十一条 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由宗教团体向拟设立的宗教活动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提出审核意见,报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报送的材料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设立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的,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对申请设立寺观教堂的,提出审核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报送的材料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宗教活动场所的设立申请获批准后,方可办理该宗教活动场所的筹建事项。第二十二条 宗教活动场所经批准筹备并建设完工后,应当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申请登记。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该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组织、规章制度建设等情况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宗教活动场所登记证》。

正常的宗教活动是指在宪法、法律、法规允许范围内的宗教活动。具体地讲,正常的宗教活动应具备如下三个条件:(1)宗教活动应该在核准登记的宗教活动场所和经宗教事务所部门认可的场所内进行;(2)宗教活动应当按照各教的教义、教规和传统习惯;(3)宗教活动必须由宗教教职人员或者符合规定条件的人员主持。以上三条,缺了哪条都不行,正常的宗教活动受法律保护,否则,不予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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